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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全文)

admin3个月前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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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全文
  2. 婚姻法第一条
  3.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更名了吗
  5. 解释婚姻法第十九条内容是什么呢
  6.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三十一条
  7. 民法典中对配偶的具体解释

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全文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婚姻法第一条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

[释义]

本条是关于婚姻调整对象及性质的规定。

婚姻法,顾名思义,指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但不同国家可能在不同意义上使用婚姻法一词。我国的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婚姻家庭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既包括了婚姻法规范,又包括了家庭法规范,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作为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婚姻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关系又包括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具体来说,是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的总和。这些社会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有关主体间产生了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婚姻关系因结婚而成立,因配偶死亡或离婚而终止。换言之,配偶的身份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确定的。具体来说,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之间的权利的义务,因配偶死亡而带来的法律的后果,离婚的条件、程序和处理原则,因离婚而产生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均属于婚姻关系范围。

家庭关系因结婚、出生、收养等原因而发生,又因离婚、家庭成员死亡、收养关系的解除等原因而终止。具体来说,家庭成员间亲属身份的取得和丧夫,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属于家庭关系范围,即作为家庭成员的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这些关系虽与婚姻有一定联系,但与家庭、血缘关系的内在关系更紧密。此外,夫妻关系既是婚姻关系又是家庭关系。可见,家庭关系的范围比婚姻关系的范围相对而言要广得多。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1950年颁布的《中国婚姻法》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这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50年4月16日公布,5月1日实施。1950年5月1日,首都20多万群众参加了庆祝劳动节的游行,伴随着激昂的口号、飘扬的红旗,被毛泽东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今天正式实施,它成为了新中国第一部法律。

婚姻法的颁布实施,从根本上动摇了封建婚姻制度和旧有家庭关系的根基,也从根本上触动了旧的传统思想观念和伦理道德,在全社会逐步建立起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风气发生了巨大转变。

1950年5月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指出:“正确地实行婚姻法,不仅将使中国男女群众——尤其是妇女群众,从几千年野蛮落后的旧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而且可以建立新的婚姻制度、新的家庭关系、新的社会生活和新的社会道德,以促进新民主主义中国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发展。”

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之后几年间,一场场宣传与捍卫《婚姻法》的运动在全国展开。1951年10月,4个检查组奔赴全国,进行了为期两个月左右的《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了解了法律贯彻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同时,一些违反《婚姻法》的犯罪分子受到了严厉制裁,

1953年2月1日,周恩来签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要求“展开一个声势浩大、规模壮阔的群众运动,务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发生移风易俗的伟大作用”。一场持续数月的《婚姻法》宣传运动席卷全国,报纸、广播、电影、戏剧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媒介都被用于宣传《婚姻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更名了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已经于2021年1月1日废止。

解释婚姻法第十九条内容是什么呢

首先: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全文: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婚姻法第18条全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三、这主要是规定了婚姻关系中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

这次修改婚姻法未对本条作实质性修改。

一、协议离婚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我国的离婚制度,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由于婚姻关系当事人对离婚所持的态度不同,在处理程序上也不大相同。

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制度,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制度在50年的实践中,由于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且程序简便,因此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充分接受。与此同时,婚姻登记机关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制度上日趋完善。随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不断健全,当事人采用协议方式,通过非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已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首先考虑的途径。

民法典中对配偶的具体解释

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总称。配偶身份权就其法律属性分析,一般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基于对历史上家长权、夫权的否定,在夫妻之间进一步强化的配偶人格权,如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生育权等。

该类权利本不属于身份权范畴,但在人类历史上,曾经普遍存在,且仍在现实表现的男性中心文化氛围下,使婚姻成了扼杀女性人格权的牢笼,所以,近现代亲属法不得不将部分人格权的内容,反映在配偶身份权中。

二是直接由婚姻这一共同体的内在特性规定的配偶身份权,如同居权、互负忠实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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