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国有控股公司如何解散企业这个问题,国企全资子公司倒闭员工怎么办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多长时间
- 国有独资公司经营正常被解散合法吗
- 国有企业撤销或合并工会可以吗
- 国企改制后归谁主管
- 国企全资子公司倒闭员工怎么办
- 企业国有化与国有股份制有什么区别另外完全民营化是什么意思求解,谢谢
-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法全文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多长时间
公司破产清算时间一般需要一年,也有可能需要更长时间,具体需要的时间以实际需要的时间为准,法律未作出限制性的时间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国有独资公司经营正常被解散合法吗
要看的。
公司解散的法律规定,一般都是规定了公司能够解散的情形,以及公司结算之后的程序。若是公司已经负债或者无力负担公司的运营,那就可以解散。或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超过10%以上,就可以进行公司解散诉讼。
国有企业撤销或合并工会可以吗
公司终止的,公司在终止前,撤销工会是合法的。如果公司没有解散,公司不得随意撤销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国企改制后归谁主管
1归国资委主管2因为国企改制后,实际上是由国资委主导进行改革和管理,国资委通过资产管理、股权管理等方式,对改制后的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管。因此国企改制后归国资委主管。3在国企改制后,国资委主要负责监督改制程序的执行情况,批准资产重组方案和股权转让等重要事项。同时,国资委还负责对改制后的企业进行监管,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人事管理等方面进行指导和管理。
国企全资子公司倒闭员工怎么办
如果有内部工作岗位,公司在征得员工同意后,可以进行调岗,到新的公司新的岗位,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如果没有内部岗位,或者是员工不同意调整公司,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工作满一年的给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不足半年的,给半个月。
企业国有化与国有股份制有什么区别另外完全民营化是什么意思求解,谢谢
企业国有化是指私有企业通过改制、买卖、收缴等形式变为国有企业,如私企国营改造、集体企业重组改制等;国有股份制是指国有投资控股的企业。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初始投资,国有化初始投资是私人,经过改制或收购后变为国有;国有股份制企业的初始投资人就是国家或国有企业。
完全民营化是指某个行业全部由民企经营,国家资本完全退出(全面转移民营)。如日本的铁路,美国的有线电视,都是完全民营化的典型。
个人理解,不一定正确,供参考吧。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法全文
以下是《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暂行条例》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活动,发挥股权市场的作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改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企业股权按照下列情况进行转让:
(一)全额出售国有企业股权,实现退出;
(二)出售国有企业部分股权,吸收战略投资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出售国有企业股权,解决企业内部产权层次过多、层次复杂的问题。
第三条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应当坚持“规范、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股权转让程序
第四条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投资项目及国家规划、产业政策等情况,审批股权转让工作方案;
国资监管机构可将股权转让工作方案招标方式招标。
第五条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准报告;
(二)标的股权的基本情况和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的股权比例和数量及条件;
(四)确定买受人的条件;
(五)股权转让的方式、方法及程序;
(六)成交后的过户等手续办理;
(七)股权转让过程的监督管理;
(八)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条股权转让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竞价、协商竞价、拍卖等方式。
第七条股权招标的公开竞价和拍卖方式应当在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公告,并告知有意向的投资者。
第八条股权招标的协商竞价方式,应当向所列有意向投资者发出竞价通知书。
第九条股权转让的实际交付,在完成过户等手续后,由买受人向国有企业进行合法转让。
第三章股权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权转让人有权:
(一)依法代表所拥有的股权行使股东的权利;
(二)要求买受人支付买卖价格。
第十一条股权转让人有义务:
(一)履行与买受人订立的协议和合同;
(二)及时将转让股权的有关情况向登记机关和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三)承担因违法转让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买受人有权:
(一)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所有权或利益;
(二)依法代表所拥有的股权行使股东的权利;
(三)合法继承或转让享有的权利或利益。
第十三条买受人有义务:
(一)购买股权的合法来源;
(二)依法履行股东的义务;
(三)遵守划拨、转让股权时约定的各项条件。
第十四条买受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备案,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国资监管机构和国家保密机关有权对股权转让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股权转让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给予处罚,恢复国有资产。
第十七条因违法转让股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布线及电缆敷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规范中的第十条本规范施行后,原已制定的有关标准、规程与本规范不一致,以本规范为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国内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股权转让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九条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原《国有企业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股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文件废止。
第二十条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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