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特殊标志属于知识产权吗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特殊标志属于知识产权吗以及DIY算不算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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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由谁提出
“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是从西方引入的。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由17世纪中叶法国学者卡普佐夫首创。后来,比利时法学家皮卡提出“知识产权”理论。他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这一学说在国际上得到广泛传播并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所承认。
知识产权是从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翻译过来的,有的又译为“知识财产权”“知识所有权”“精神产权”“无形财产权”“智慧财产权”等。我国台湾地区的不少学者常使用“智慧财产权”术语。我国民法理论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曾称之为“智力成果”,我国1986年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与国际接轨,采用了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称之为“知识产权”。
商标局属于哪个总局
商标局是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商标局,全称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系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事业单位,
即主管全国的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负责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商标的注册工作。
中国商标局承担商标注册与管理等行政职能,具体负责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商标注册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实施商标战略等工作。
特殊标志有哪些
1、特殊标志与商标都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注册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都可以起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2、特殊标志和商标都是无形资产的载体,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3、特殊标志的不少制度都参照商标制订。综上,通过对特殊标志与商标之间异同的梳理,特殊标志不属于商标,特殊标志权之于商标权不是被包含的关系,二者为并列关系,均为知识产权的下位概念。
在我国,特殊标志与商标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在不少制度上,特殊标志也参照商标制度设计。
特殊标志具有非营利性的基本性质,在程序上较之商标大幅简化,期限上较之商标大幅缩短。
特殊标志的制度设置给予了全国性、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筹备者以更加及时、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北京加大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具体有何举措?
目前,距离第二十四届冬季奥林匹克奥运会开幕日已不足100天。而随着开幕日的日益临近,本届冬奥会的筹备工作也已经进入到收尾阶段。届时,作为主办城市,北京将向全世界再次发出“北京欢迎你”的邀请,也将吸引来自全世界的瞩目。
现代奥运会作为一项独特的国际运动赛事,自1896年于雅典第一次举办以来,通过汇集世界各地的运动员进行同场竞技,不仅成为真正具备全球性、庆祝性及多项目性的体育盛会,同时也被视为用以对主办国家及城市之风采进行展示的文化庆典活动,并为其带来各项商业利益与发展机遇。主办地也将通过长期精心筹划及与其他奥运利益方(如国际奥委会及运动员等)进行紧密合作确保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并使得奥林匹克的运动精神得到弘扬。实现与维护此目标的重要方式之一便是通过制定并实施完善的知识产权策略,以使与奥运相关的知识产权资产得到保护。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讨论。
01
奥运知识产权资产涉及范围
在奥运会周期中的每一个阶段,均有大量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资产被创造、取得与交易。而由不同类别奥运知识产权资产所组成的产权保护体系,在维护奥运会独特性以及筹集、举办这一世界上规模最大且最复杂的体育赛事所需资金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中,最显而易见的知识产权资产便是与奥运相关的各项标志,包括名称(如奥林匹克、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标志和徽记(如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格言(如“更高、更快、更强——更团结”)、旗帜(如奥林匹克旗帜)、会歌(如奥林匹克会歌)、吉祥物、口号及火炬造型等,本届冬奥会中包括简称如‘冬奥’‘冬奥会’‘BEIJING2022’、口号如‘Citius,Altius,Fortius’、奥运会会徽、吉祥物及运动项目图案等61项标志均应归于此类。本类型知识产权资产的特征有二,即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及保护客体的广泛性。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负责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如北京2022年冬奥申请委员会)以及负责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如北京2022年冬奥组委会)均为奥运标志相关知识产权资产的权利主体,并依据其不同职权各自享有不同权利范围。此外,本类型奥运知识产权资产中的不同保护客体分属不同保护领域,例如,作为名称及立体标志,冬奥专用名“北京2022”、“BEIJING2022”及冬奥吉祥物“冰墩墩”与“雪容融”均有资格在从包括第1到第45类的多种商品及服务项目下取得商标权保护;奥运火炬造型与冬奥吉祥物形象相关的标贴、标牌及图形用户界面(GUI)均可作为工业产品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而2022北京冬奥会徽则因其明显设计感及美学价值可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
除标志以外,奥运相关知识产权资产亦包括利用电视、广播及移动与网络流媒体等平台对奥运赛事进行全球性转播的权利,其可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利而受到在著作权和/或邻接权方面的法律保护。为确保尽可能地使全球观众有机会体验奥运赛事,国际奥委会通常授予其合作伙伴在各自领土内的独家转播权。对此权利的保护使得通过支付高昂费用取得独家转播权的转播业者能够收回在转播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并获得相应的投资利润。而对于奥运会的组织及主办者来说,妥善利用此类知识产权资产可为其带来丰厚的经济回报。据国际奥委会统计,通过出售奥运赛事独家转播权所产生的收益约占其收入的73%。
最后,作为奥运三大收入来源之一(另外两项分别为门票和转播收入),来自商业界的赞助与支持对于奥运会成功举办来说至关重要。除直接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以外,取得奥运赞助席位的企业还可能通过提供物资、技术及服务保障等方式来为奥运会的举办、奥运会组织与承办方的日常运作及奥林匹克运动的开展提供支持。而作为回报,这些企业将有资格享受与其付出相对应的奥运相关知识产权资产使用权,使其得以将资产转换为相应的商业资源,进而开展企业自身的商业营销活动。目前,在奥林匹克运动领域,已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赞助体系。通过奥林匹克合作伙伴项目计划、当届奥运赞助计划和各国国家奥运赞助计划,不同层级的奥运赞助企业在获得的奥运商业营销权益数量、内容及范围上存在明显区别,例如,作为全球最高层级的奥运赞助计划,在奥林匹克合作伙伴项目计划内的赞助企业可在全世界范围内长期拥有完整的奥运相关知识产权资产使用权;而在其他两项赞助计划下的企业在享受奥运相关知识产权资产使用权利时,分别在有效时间及有效地域上受到相应限制。
02
潜在的冬奥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及规制
如前文所述,在知识产权制度下,与奥林匹克运动这一世界知名品牌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资产使用方式主要包括标志许可、赛事转播及商业赞助。在筹备及举办过程中,奥运会的组织及主办者(即奥运相关知识产权资产的权利人)也将在如上三项使用方式下不可避免地面临与知识产权资产侵权相关的法律问题。
首先,最可能遇到的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问题是在未经许可情形下盗用奥林匹克相关标志。例如,侵权者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牟利,包括直接制造、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及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销售、进出口抑或提供服务及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例如,2021年4月21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双奥冰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站自行发布含有北京2022冬奥会会徽图形标志商业宣传视频等内容的标志侵权行为进行了通报(来源: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scjgdt/202104/t20210421_2364956.html),其侵犯了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冬奥组委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所享有的专有权。对于在奥运会筹备及举办过程中所产生的大量相关标志,根据《奥林匹克宪章》规定,主办国奥委会、当届奥组委及主办城市应保证对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标志作为奥运相关标志进行注册登记,并以此将其纳入《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框架下分别实施保护。
其次,奥运知识产权资产权利人将会面临奥运赛事内容的盗播所导致的转播合作伙伴排他性商业利益受损问题。例如,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曾于2014年就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2012年伦敦奥运期间盗播奥运赛事行为以侵害其它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为由在上海提起诉讼。当地法院经两审后依原告申请判令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实施盗播行为向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做出赔偿(案件编号:(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1383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326号)。在已迈入数字化时代的当下,包括社交媒体在内的流媒体平台的广泛应用使得奥运赛事盗播现象更为频繁与突出。因此,在法律和技术层面双管齐下是解决这一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关键。在法律层面上,权利人应将对奥运赛事的转播作为独创性作品,并依据《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对其进行相关权利的主张。而在技术层面上,权利人可采用必要手段(如与视频共享网站及有关部门合作,使用反盗版技术跟踪与防止未经授权赛事内容的上传与播放)以阻止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进行赛事盗播行为。
最后,非奥运官方赞助商的隐性营销亦为奥运知识产权资产权利人将会面临的主要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作为奥运会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奥运会主办方将奥林匹克运动的声誉及知名度作为一项专有性权利授予向其提供巨额赞助的企业,使其有权借助自身奥运官方赞助商的地位进行合法广告宣传及营销活动,以此进一步开拓市场。而隐性营销者的侵权行为(包括与奥运赛事建立虚假联系及违法使用各项赛事注册商标或标志等)使公众误以为其与主办方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对官方赞助商的合法市场开发行为造成严重干扰。对于该类行为,权利人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来制止此类行为,并主张其专有权利。
为做好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10月15日联合印发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行动方案》将奥林匹克及冬奥会、冬残奥会的旗帜、标志、格言、会歌、吉祥物、口号、火炬等皆纳入了保护范围,并对奥运场地500米内的商品重点检查,从严处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相关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有关元素发布广告,足以引人误认为与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的、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
03
结语
知识产权资产是奥运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元素,也是奥运体育盛会举办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此实施保护的意义在于,作为对奥林匹克运动知识产权内容的具象展现,奥运相关知识产权资产首先代表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与目标;其次,奥运相关知识产权资产因奥运盛会在世界范围内的极高关注度而对于全世界公众来说具备超越国界的可识别性;最后,奥运相关知识产权资产在筹集资金方面具备显著商业属性,并能够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归根结底,奥运相关知识产权资产可以为主办者提供巨量资金与资源支持,确保奥运会的筹备与举办,促进奥林匹克运动在全球范围内的开展,并对奥林匹克运动价值的弘扬起到维护作用。
2022年冬奥会将于近期在北京和张家口举行,这不仅是我国继2008年夏季奥运会后承办的又一项国际体育盛事,也同时对我国制定冬奥知识产权资产保护策略及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带来机遇和挑战。只有在全社会树立产权意识及契约意识的前提下,通过在立法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全面布局、在执法层面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施严格监管及在宣传教育层面对社会公众及工商业界加强政策宣导力度,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才能够最大限度保护冬奥知识产权资产,以达到提升冬奥品牌及挖掘冬奥产业价值的目的,促进冬奥经济的健康发展,并确保本届冬奥举办成功。
(作者:北京风雅颂专利代理有限公司鲍泊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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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意义上知识产权不包括
不属于传统知识产权范畴的是:
公民的荣誉权。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是一种身份权。其客体是光荣称号或嘉奖所体现的利益。故公民的荣誉权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DIY算不算侵犯知识产权
如果对方申请了外观专利的话,必然是侵权的。此外,如果对方的纪念品上有特殊标志或者商标,在你手工制作的过程中有模仿的话,也是侵权。如果解决了你的疑问,请采纳,谢谢!
知识产权和法学区别
1.称谓不同
2.包涵的内容
知识产权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对于知识产权的认定主要依靠的就是知识产权法。
法学更全面,包括法学、知识产权、监狱学、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国际经贸规则、司法警察学、社区矫正等。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