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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卖房是否有效法律依据(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是否有效)

admin3周前328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一方擅自卖房是否有效法律依据,以及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是否有效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1. 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是否有效
  2.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是否有效

一般来说,如果所卖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由于卖房对于夫妻来说属于大事,因此必须双方都要同意才行。夫妻一方不可以私自卖房,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按照法律来说,无权处分的行为原则上是无效的。但是法律也作出了例外规定,如果满足下述规定,那么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就是有效的:

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也就是说,他不知道所买的房子是夫妻一方私自卖的。

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也就是说,房子是以市场价格卖出去的,不能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也就是说,房子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否有效

您好,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出卖的情况一般分以下三种情况。

即:一、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双方时,夫妻一方出卖房屋给第三方;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一方,登记权利人出卖房屋给第三方;

三、在夫妻共有房产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方,非登记权利人出卖房屋给第三方。

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行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即使是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的,但买家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话,夫妻另一方就不能进行追回。

情况分析

面对夫妻一方出卖房屋的情况,通常只有第二种“夫妻一方为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人。”的情况会涉及到“善意取得”这一概念。

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共有房屋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在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第三人善意取得'在动产占有人非法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时,如第三人基于善意受让对该动产取得占有,则依法对其即时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1.其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适用这一制度;

2.其标的仅限于法律允许流转的动产,对不动产也不适用这一制度;

3.第三人取得财产须基于善意,即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

4.须有第三人对受让动产取得占有的事实。

希望以上的回答能够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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