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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有哪些)

admin3个月前619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一些知识点,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有哪些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民法典机动地纠纷处理规定
  2.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纠纷怎样解决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原则是什么
  4. 农村土地承包权纠纷必须先仲裁吗
  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有哪些

民法典机动地纠纷处理规定

民法典对地侵权纠纷如何走司法程序规定,土地侵权纠纷如何走司法程序,要依据纠纷的类型而定,如果是土地经营权纠纷的,可以申请仲裁解决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纠纷怎样解决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原则是什么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权纠纷必须先仲裁吗

农村土地承包权纠纷,不一定要先仲裁,也可以采用协商,调解或者起诉的方法。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级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上述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四种处理方法:

一是协商,二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起诉。依法建立有权威性的仲裁工作机构,是开展仲裁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对此,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冀办字[2004]64号)提出:“各县(市、区)抓紧组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确保年底前建立仲裁机构”。

一是依法成立。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

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具有农村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担任。

委员会主任可由主管副县长担任,委员会副主任可由县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和农业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可由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国土资源、司法等相关部门的领导担任,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农业主管部门。

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若干名,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

仲裁员要具备如下条件:具有敬业精神;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承包管理经验丰富;有一定文字功底。

二是保障必要的经费。扩展资料:裁决的准备工作:

1、成立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二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

仲裁庭组成人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仲裁庭成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他们回避。

仲裁庭组成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为仲裁庭成员时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并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2、调查研究。

仲裁委员会受理纠纷案件后,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资料,包括有关合同资料、申请书、答辩书、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勘察和实物技术鉴定等资料。

在搜集研究资料的同时,研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公断纠纷打好基础。

现场勘察或者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应当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

勘察笔录和技术鉴定书应当写明时间、地点、勘察鉴定结论,并由参加勘察、鉴定的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时,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要求办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有哪些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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