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有涉及的主体不同、关系涉及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国家公权力干预的程度不同、出现争议时的处理程序不同等。
一、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如下:
主体的范围不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后,相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程度不同;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二、
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看是否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劳动关系的工作单位,必须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工作单位主体资格,并且是依法拥有招聘,使用劳动者的法律权利。
2.劳动者向工作单位提供劳动给付。
3.劳动者从事了与工作单位性质和职能范围相符合的生产经营的活动,工作的方式和模式由工作单位选择与控制。
找法网提醒,一般情况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
劳动关系的分类
劳动关系的分类如下:
1.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关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当前这类劳动关系居绝大多数。另一类是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到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这类劳动关系目前有逐年增多的现象。
2.按用人单位性质分类可分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集体企业劳动关系、三资企业劳动关系(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统称为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