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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什么意思(炒股票亏损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admin2个月前552

其实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什么意思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炒股票亏损算夫妻共同债务吗?,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什么意思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丈夫坐牢期间,妻子借钱是否为共同债务?如何界定?
  2. 炒股票亏损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3. 男方借钱给母亲看病,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治病,能否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5. 夫妻间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贷款,法院起诉我,怎么办
  6. 离婚之后,夫妻一方欠的信用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7. 夫妻一方借的债务不还,另一方不承认或未签字的,被法院起诉共同财产如何执行?

丈夫坐牢期间,妻子借钱是否为共同债务?如何界定?

丈夫坐牢期间,妻子借钱是否为共同债务?如何界定?妻子的债务,如果是为了维持家庭的生计,或是房子坏了要修缮,或是儿女读书开支,或是公婆病了住院了,或是亲戚家做喜事送了礼等等,那怕丈夫坐牢回家不承认这个债务也是不行,一定是共同债务,夫妻同还同担,法律不允许扯皮。

如果妻子的债务,是为不是为了家里的困境产生的债务,而是为了自己个人奢侈生活胡买乱花无事长请胡朋狗友花天酒地而欠下的债务,还或是打牌赌博债台高筑,无力还款等等,这些债务丈夫都是没有义务替你分担债务,都是妻子自己自食其果。

夫妻之间一般债务都是合伙分担,特珠违法使用的债务就是谁借谁还,不属于家庭债务。

炒股票亏损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炒股票亏损,损失的是投入的本金,原则上不产生债务;若是借贷炒股,亏损了且还不上了,则会产生债务。

炒股票亏损算夫妻共同债务吗?在回答问题前,先要清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其中夫妻共同债务适用范围第三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炒股票盈利用于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相应的债务也就成为了共同债务;除非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且从未知告,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就是说借贷炒股,另一方未知晓,且之前所盈利的也未用来改善家庭生活、满足生活需要,则不列为夫妻共同债务。若真如此,那婚姻关系其实已经拉红灯了;夫妻之道,应以诚为主,同富贵,共患难,有了债务共同面对即是!

炒股票产生债务,也就是通过筹资、借贷或者配资进入股市,这是非常危险的,加了杠杆,虽然盈利相对放大,但亏损风险更是扩大了。心态不好,资金管理能力不强的投资者强烈建议不要借钱炒股,量力而行。

男方借钱给母亲看病,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男方借钱给母亲看病,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案是:不算。

我国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共同存续期间,夫妻主要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而男方借钱给母亲看病,固然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男方举债为母亲看病,并不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因此构不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故不算作夫妻共同债务。

诚然,做为夫妻,妻子有义务协助丈夫赡养公婆,但是这也是出于人道和情份,夫妻感情好呢,协助丈夫赡养公婆心甘情愿,关系不好,特别是两人已经协商离婚,妻子自然没有协助赡养的必要。事实上,根据法律,妻子并不对公婆具有赡养义务,因而婆婆治病所需的费用应归丈夫一力承担。

另外,根据本案的情况,老公借钱给婆婆治病,如果老公与债权人拿不出证据证明此次债务是夫妻有过夫妻共同承担的条约或承诺,那么,也构不成夫妻共同债务。

况且,现在男方让即将离婚的妻子承担自己母亲的医疗费,那么自己的母亲去世后,其遗产是不是也让妻子分割一半儿?因而,男方的说法完全是望文生义,不知所谓。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治病,能否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如果对方能举证证明其借款适用于上述之一情形,那么您就要承担这笔共同债务的一半!本案中,您们所负的债务系上述第四项规定的内容,所以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夫妻间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贷款,法院起诉我,怎么办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夫妻一方对外借债,最后却是夫妻共同还债,就会有朋友这样问,那在什么情况下我是没有还款义务的?通过下面的案例我们就可以一目了然啦。

苏某与曾某原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但是由于苏某经常赌博导致感情破裂,2017年8月17日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后,曾某却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2015年9月21日,苏某因为欠别人钱,无奈之下向马某某借了60万元并且写下欠条。到了还款日期,马某某向苏某几次要钱,但是苏某总是找各种借口推脱。于是,马某某将苏某与曾某告上了法庭。马某某主张说,苏某在借款期间,苏某与曾某是夫妻关系,所以苏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曾某对此十分苦恼,自己对于该笔债务并不知情,为什么要负责呢?

那么,被告苏某该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2018年1月18日最新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本案中,首先写欠条的是苏某,落款人是苏某,事后我曾某并没有追认该笔债务。其次,60万元的大额债额,远远超出一个家庭日常生活正常开支,并且债权人未提供关于该笔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的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的证据,所以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方曾某不需要承担该笔债务,系被告人苏某的个人债务。

律师说法:

李珍律师,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1份欠条和1份还款及计划均无被告曾某的签字,且被告曾某不认可是夫妻共同债务,不能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虽主张被告曾某承担还款责任但无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被告曾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经合议庭评议后,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规定判决被告苏某借款6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并驳回冯某某对于曾某的诉讼请求。

一直以来,夫妻共同债务是个老大难的问题,但是随着2018年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这类问题渐渐明晰,实践操作更加快捷。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目的在于让夫妻双方知道债务存在,坚持“共债共签”原则,最大限度的保证夫妻双方对于债务的知情权;同时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意识,避免事后引发纠纷,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监督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明细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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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夫妻一方欠的信用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谢谢邀请;楼主说的是,离婚以后,夫妻一方欠的信用卡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就得看这笔债务是发生在婚姻期间内,还是发生在离婚以后产生的债务,才能给你回答的。

依据婚姻法规定,男女自领结婚证,共同生活在一起,就成为了合法的夫妻,在婚姻期间内任意一方的收入,属于双方的共同收入。同时还明确规定,在婚姻期间内,为生活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有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

如果一方信用卡的欠债,是发生在婚姻期间内的债务,是用于家庭生活或者是买卖经营。依法夫妻在经济上是作为一个共同体的,这就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欠债。离婚时,双方都有承担50%偿还债务的责任。

如果一方信用卡的欠债,是发生在婚姻期间内的债务,款项又不是用于家庭生活,或者是买卖经营,而是一方背着另一方为了个人消费,或者是赌博而发生的债务,另一方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这是在婚姻期间内的个人行为,就不属于夫妻的共同欠债。离婚时,另一方就没有偿还欠债的责任。

如果一方信用卡的欠债,是离婚以后产生的债务,婚姻不存在了,夫妻在经济上的共同体已经解散,也就是说,双方在经济利益上已经撇得一清二楚。毋庸置疑,这是离婚后个人产生的债务,与另一方没有任何牵连。

夫妻一方借的债务不还,另一方不承认或未签字的,被法院起诉共同财产如何执行?

今日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随之而来的铺天盖地的解读。

最高法终于侧面回应了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存废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婚姻法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条规定是用来处理夫妻双方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之所以出台这样的规定,原因在于,中国目前实行婚后财产共有制,除单独约定外,夫妻婚后获取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婚后形成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

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一般不可能知晓该债权债务是否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能基于婚后财产共有制推定属于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一方抗辩第三人知晓举债并非夫妻共同意愿或抗辩该债权债务并未用于共同生活的,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由于举证的困难,另一方面在一些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中会存在夫妻一方恶意负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联合所谓的债权人来致使夫妻另一方承担莫须有的债务,以致于在很多审判案例中,夫妻其中一方成为了解释第24条的“受害者”。

如今最高院出台的新的司法解释共四条,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三、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四、适用范围。

首先,第一方面的内容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时,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划重点);

其次,关于日常家庭生活支出所负担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再次,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明确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即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债务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所负担的债务;最后,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该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同时对于风险的及早防范也做了重要提示。

然而,关于该司法解释似乎还有几点存在明显的争议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如何界定该债务是否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其数额应如何确定?

第二,按照该解释规定,此类没有判决给夫妻另一方的债权债务进入执行程序后具体怎么操作?

如果家庭财务的实际操控者在一方(财产在一方名下),若被执行一方名下没有任何财产,那么如何解决?

第三,解释出台前,夫妻一方可能会成为虚假债务的受害方,那么解释出台后,夫妻双方联手“坑”债权人的“道德风险”甚至是法律风险的防范又如何规避?

这些都是要在实践当中具体去解决的疑问。

文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张贝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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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关于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什么意思和炒股票亏损算夫妻共同债务吗?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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