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中,余老太太和妻子育有两子一女。1995年妻子去世,他生前立了遗嘱,把他们夫妻早年共同修建的一栋楼分给了两个儿子。后来于太太因为住房问题和大儿子发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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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太认为这栋楼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的遗嘱给了儿子本应属于她的那部分,所以她请求法院宣布遗嘱无效,并在分割重新确立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诉讼。
声明
受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除非有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分割遗产的,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部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也就是说,在继承之前,要对财产进行分析,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在分割,之后,遗嘱人的份额可以在遗嘱中处分,而另一方无权处分它。如果在遗嘱中处分了对方的财产,那么这部分遗嘱应该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余夫人的丈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可以立遗嘱,他的儿子也是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不过这栋楼是他们结婚期间建的,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财产分割,的情况下,老太太的丈夫将以遗嘱的形式处置属于老太太的财产,这损害了老太太的财产所有权。所以遗嘱应该是部分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