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被害人刘菊是否可以在婚姻期间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被害人刘菊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害人刘菊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评估]
第一种观点是:第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违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虽然刘菊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但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依据本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刘菊和李明是夫妻。根据上述法律,刘菊不能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二、刘菊提到的附带民事诉讼没有实际意义。刘菊和李明是夫妻。根据《婚姻法》,夫妻双方都有互相赡养的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所以,不需要诉讼,刘菊可以用她和李明共同拥有的家庭财产进行疗伤。事实上,即使允许刘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也裁定,应当由李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明用于赔偿刘菊的财产,必须仍然是他们的家庭财产。这样一来,刘菊提到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现实意义。第三,担心刘菊的家庭财产不足以弥补损失,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如果双方仍然维持婚姻关系,刘菊随时可以用家庭财产弥补损失;如果两人离婚,刘菊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根据民法和婚姻法的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以弥补现有家庭财产的不足进行赔偿。
第二种观点是:第一,婚内伤害受害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刑事诉讼法》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没有特别的要求和限制,无论他是否与被告有婚姻关系。另外,在现代社会,每个公民都有独立的主体性,不受婚姻的影响。所以,只要婚内伤害案件中侵权关系的事实成立,侵权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他在婚姻关系中的角色无关。二、婚内伤害案件应以夫妻个人财产赔偿。修改后的《婚姻法》既确认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又确认了夫妻个人财产制。这为婚姻中的人身伤害赔偿奠定了基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自然应以夫妻个人财产进行补偿。但在我国现阶段,绝大多数情况下,夫妻共同分享家庭财产,在婚内伤害后,往往不离婚或立即离婚。存在被告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情形。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先要求被告以个人特殊财产进行赔偿,在个人特殊财产不足时,再以共同财产份额进行赔偿。当然,这份不是现实给的,是一份期待。如果婚姻关系继续恶化,这一预期份额在最终解除时将成为实实在在的利益。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