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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银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

admin1周前739

很多朋友对于连带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和银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借条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
  2. 银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
  3. 担保人连带责任被起诉几年后失效
  4. 担保连带责任多长时间有效
  5. 担保人担保几年过期
  6. 民法典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7.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

借条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

法律主观:

很多人在借款给别人时,出于保证借款能够偿还的一种考虑,会让借款人提供担保人。一、借条担保责任什么情况可以免责?1、无法明确担保人身份的。在借条上签字时,只有名字,并未明确“担保人”三个字,也没有书写担保的内容,此时的签名也可能是见证人,无法肯定是担保人,因此,作为出借一方要特别小心哦。2、过了担保期的免责。保证责任是有期限的,这个期限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限未借款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超过6个月的,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2年。如果已经过了保证期限,担保人可以抗辩,这种过期的情况在实践中还是比较多的。3、借款合同无效的,对应的担保合同也无效。比如借款合同系集资诈骗或其他违法行为而认定无效,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会同步无效,此时,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仍可能根据过错情况承担部分损失。4、债务人变更,或债务延期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担保人只对特定的债务人特定的借款时间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同意变更债务人或延长债务偿还时间,新的债务人无力偿还或延长时间后债务无法清偿的,担保人免责。5、担保人的配偶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之债属于个人债务,于他人无关,因此配偶可以免责。二、什么是担保责任?它是指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返还借款或到期没有还款能力时,出借人可以要求保证人代替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以保障出借人能收回借款,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利。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当借款到期后,经法院判决并经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是指当借款到期后,无论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责任。在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的,即为连带保证。三、相关法律依据1.《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3.《担保法》第23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4.《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

银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要看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是多久,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执行。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的,银行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期间。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贷款担保人指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br〉

担保的方式如下:〈br〉

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通关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并且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在贷款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br〉

2、质押担保。贷款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应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果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br〉

3、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或者质押的时候,应由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并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通过书面的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当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br〉

4、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br〉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br〉

担保人连带责任被起诉几年后失效

一、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

视具体情况而定。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期限由债权人于担保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六个月后失效。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如何的

贷款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贷款偿还义务的情况下,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即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没有约定担保形式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到期之后,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约定一般担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欠条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1、担保责任有两种,连带担保责任和一般担保责任。

2、连带担保责任责任最重,你也可以理解你也是借款人(虽然你没有用钱),借款逾期了,债务人一旦起诉了,可以执行借款人也可以执行担保人。

3、保证的方式有: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四、想了解一下对于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时间是几年?

保证人保证的期限可以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届满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连带责任多长时间有效

一、担保连带责任多长时间有效

1、担保连带责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别有哪些

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别有五方面的不同,分别是;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3、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担保人担保几年过期

担保责任有效期为六个月,隔了4年如无约定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二、担保贷款风险是什么?

1、贷款抵押“优先权相对不优先”的风险。

抵押权是基于商业银行和借款人(或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它在行使顺序上位于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优先权之后。一旦法定优先权与抵押优先权在贷款案例中相遇,抵押优先权就相对不优先了,从而可能导致银行贷款债权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完全丧失担保物权的保障,即贷款债权被悬空。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一般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连带责任保证范围是什么

连带责任保证范围如下:

1、主债权的全部,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

3、违约金,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

担保人担保的期限,依据担保类型而定,担保物权担保的,没有具体期限,主债权有效,担保物权就有效。如果保证提供的,按约定期限担保,没有约定期限的,担保期限是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二、担保人怎样追偿债务人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规定的追偿权利;

3、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保证人享有担保法规定的追偿权利,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4、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5、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ND,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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