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借贷,法院已判,又发现对方诈骗证据,如果报警会撤销法院判决吗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 借贷,法院已判,又发现对方诈骗证据,如果报警会撤销法院判决吗
- 诈骗的目的有哪些
- 欺诈和诈骗的区别
- 非法占有受害人退房后遗留在宾馆内的财物,这种行为该如何认定责任
- 法庭上的公诉人起什么作用有何地位
- 合同法中是怎样界定诱导签约
- 伪造印章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保证金,但项目真实构成欺诈吗
借贷,法院已判,又发现对方诈骗证据,如果报警会撤销法院判决吗
不会撤销民事判决,只会继续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在民事判决生效以后,你又发现对方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你的财物。而且有充足的证据,那么公安机关将会以诈骗罪予以刑事立案,最终经过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以后,会以诈骗罪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但是,这个时候就已经无需判令对方退赔你的损失了,因为已经经过了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
而且,如果说之前没有民事判决直接走刑事途径的话,法院在判处对方诈骗罪的刑期的同时,还会判处对方退赔对方因犯罪造成的你的损失。
就赔偿损失而言,二者之间唯一的区别是:刑事案件只会判处诈骗的本金,不会判处利息,而民间借贷作为民事案件,既会判决本金也会判决相应的利息。
诈骗的目的有哪些
诈骗的目的最主要的就是为了利。大多数的诈骗都是以追求丰厚的物质金钱利益为目的,欲望被物质所控制,就不惜以违法犯罪的手段来谋取!当然除了物质的利,还有其他的目的,但牵扯到诈骗的都是不好的,比如为了权或者面子。有些人想得到更大权利,也会诈骗。有的则为了虚荣心,为了面子,来诈骗。
欺诈和诈骗的区别
民欺诈和诈骗的行为性质不同,决定了两者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目的不同。诈骗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欺诈的直接目的是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最终目的是通过履行合同获得经济利益。
(2)手段不同。欺诈只有辅助欺骗行为,诈骗有核心欺骗行为。民事欺诈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是订立合同的辅助手段,可称为辅助欺骗行为,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本身不是欺骗。
(4)法律关系不同。民事欺诈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诈骗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因诈骗行为而形成合同法律关系。
(5)民事救济的可能性不同。因民事欺诈造成他人经济损失,被欺诈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诈骗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往往采用隐匿身份、住址等方式致使双方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被害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6)法律后果不同。诈骗行为应受治安行政法或刑法制裁,民事欺诈受民法调整。
非法占有受害人退房后遗留在宾馆内的财物,这种行为该如何认定责任
合同民事欺诈特点
1、欺诈人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采取欺诈手段实现签约目的。
2、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3、所签合同生效后欺诈人通过双方履行该合同,达到其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4、合同欺诈的突出特点是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积极履行所签合同的部分条款,即通过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从被欺诈方获得不法利益。
5、在合同签订时,故意省略“合同违约条款”,不约定合同违约的相关处罚规定,使得占据强势的欺诈方获得不法利益。
6、在合同签订时,故意预留“陷阱”或者“圈套”,使得被诈骗方在合同执行时有过错行为,使得诈骗方获得不法利益。
合同欺诈也是通过合同的形式进行,但不同于合同纠纷。两者的区别主要是看行为人有没有骗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客观上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是唯一的标准。
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属于民法和民法典调整范围,其承担的是一种民事责任。但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如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三种性质时,行为人承担的就不只是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的公诉人起什么作用有何地位
公诉人的主要作用是对刑事公诉案件,代表检察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进一步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并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使合议庭确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依法宣判被告人有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公诉人还肩负着监督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重要职责。
公诉人是诉讼当事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合同法中是怎样界定诱导签约
合同民事欺诈特点
1、欺诈人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采取欺诈手段实现签约目的。
2、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3、所签合同生效后欺诈人通过双方履行该合同,达到其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4、合同欺诈的突出特点是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积极履行所签合同的部分条款,即通过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从被欺诈方获得不法利益。
5、在合同签订时,故意省略“合同违约条款”,不约定合同违约的相关处罚规定,使得占据强势的欺诈方获得不法利益。
6、在合同签订时,故意预留“陷阱”或者“圈套”,使得被诈骗方在合同执行时有过错行为,使得诈骗方获得不法利益。
合同欺诈也是通过合同的形式进行,但不同于合同纠纷。两者的区别主要是看行为人有没有骗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客观上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是唯一的标准。
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属于民法和民法典调整范围,其承担的是一种民事责任。但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如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三种性质时,行为人承担的就不只是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伪造印章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保证金,但项目真实构成欺诈吗
构成。欺诈分为目的欺诈和手段欺诈,本案行为人的做法属于手段欺诈。
对于该合同的价值定性无论其基于什么目的,其采用私刻印章的方式签订假合同,收取保险金的行为就是欺诈。
至于双方后来按照合同内容实际履行的行为,不影响其欺诈的成立,因为即使双方未签订该合同,只要施工方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对于该部分权利,施工方同样可以主张。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个假合同存在的价值就是行为人用来收取保证金的依据而已。
现行为人不愿意退换保证金,某种程度上肯定也基于他认为施工方无法以此合同向其主张退换保证金,才会那么有恃无恐。
施工方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此类案件,对于施工方而言,最好的做法就是将错就错。完全不理会公章的真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总承包人退还保证金。
如果是对公转账给总承包人的,那就以总承包人为被告,可以构成表见代理。即使不构成,也可以以不当得利要求总承包人返还该部分保证金。
如果是私人转账给行为人的,就以总承包公司为被告,行为人为第三人,或者将二者均作为被告。让他们对簿公堂,庭上若公司不承认公章的真实性,马上要求对公章进行鉴定,同时要求追究行为人私刻公章的刑事责任。
这样一来,基本上行为人都愿意给钱了事,不愿意走下一步程序,施工方的权利就可以得已实现。
(如果你觉得不解气,非要往下走程序,那就得看你的保证金金额大小等因素了,私刻公章是事实,但是否成立犯罪,还要看情节等诸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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