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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卖衣服犯法吗(合法吗)

admin2个月前205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1997卖衣服犯法吗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1997卖衣服犯法吗的知识,包括城镇居民1997年购买集体土地房屋并缴纳了契税,合法吗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倒卖其他品牌衣服犯法吗

倒卖其他品牌的衣服肯定是违法的而且是犯罪行为!在我国的刑法中,铝条罪行就是制造生产贩卖假冒伪劣商品罪,这个罪名主要是针对于那些制造生产和销售那些伪造假冒品牌的各类商品,你伪造和销售其他品牌的商品就是伪造了假冒的商品还进行了销售你这种行为情节严重的话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买卖品牌服装犯法吗

不犯法,又买有卖,不要弄虚作假就可以

我想开家店,倒卖品牌服饰,这种店可以开吗,犯法吗

首先很明确的是这样的店是不能开的。

虽然你的货物来源渠道是正当的,但是您没有出售该品牌商品的权限,也就是说您没有经过该品牌授权而倒卖该品牌商品,这中行为是不被生产厂家所允许的,已经发现和追究,就可能被诉讼为侵权行为,所以建议你不要开这样的店。而且你的价格若是此折扣店价格高出2~3折,很难吸引客源,易造成商品囤积。而且追求名牌的青少年大多有追随潮流心理,大多会选择新款。打折货原本是上市一段时间的,若是再囤积一段时间,离潮流越来越远,恐怕很难有人喜欢。

城镇居民1997年购买集体土地房屋并缴纳了契税,合法吗

这个问题有点复杂。先说购买集体房子。我觉得房子属集体财产,进行买卖交易,货币交换应该是可以的。我记得当时我的老家,村办小学合并到乡办完小,其几间校舍就是以竟争方式卖与个人的。这当然不分买主是什么户口了。并且又交了契税,我觉得应判合法。

只是当时并沒有"地随房走"的政策,买卖房子不会连带上下边的宅基地。所以对于下边的"土地",购买合法吗?应另行讨论。

农村政策一直规定,本村村民才有权享用本村宅基地,而城填房民是无权享受农村宅基地的。再说购买宅基地,当时1997年是不许买卖宅基地的。到了2019年8月中国人大才审核修改了新的《土地法》,允许农村集体公谊设施用地,建设用地及宅基地上市买卖,且2O20年元月1日方开始执行。显然1997年所买的土地不合法。外村村民也不合法,更别说城镇户口人员。

农村问题多复杂性。为什么不合法的买卖会交上契税,不得而知。曾记得我们这里有一位外地乡村干部,因急需解决家属跟随,镇驻地村特意为他划了宅基地让他建房。只是不是卖,象是租借性质,待他退休返乡后,村将其占用土地收回。这就是农村。

古代贩卖私盐犯法,那贩卖咸鱼呢

我觉得能想到这个方法的肯定是聪明人,但是别急,人家朝廷官员比你还聪明。朝廷为了预防这样的事情,早就规定了所有渔民腌制咸鱼,必须购买官盐。不过你也可以用私盐腌,卖私盐的把盐弄出来,然后你买来腌制,变成咸鱼当私盐卖出去。

话说,历史上很多朝代的百姓都这么做过,你能想到的,古代伟大的劳动人民也早就想到了。渔民想把鱼卖的远就必须防腐,近海地带不缺海鲜,赚不了什么钱。一斤盐,盐户造出来,从头到尾,去掉本钱,朝廷就给十文。交上去后,由朝廷负责卖,每斤一百文到三百文。腌五斤鱼,需要食盐一斤。每艘船打捞几百斤到几千斤的鱼,以官价来买盐,只能等着破产。

在偏远的地方,不但腌鱼是奢侈的,甚至连自己吃都觉得奢侈,内地许多百姓压根买不起盐,平时吃饭是淡饭。哪天想提高生活质量了,就用菜叶子沾一点盐巴,让嘴巴有咸味就可以了,而这样的情况可是一直持续到了民国。

据历史记载,古时贵州的老百姓吃盐,按现在底层职工的工资来算,那时一斤盐能卖到70块钱,这并非我夸张。

盐对人体是刚需,而价格如此昂贵则是朝廷人为制造出来的,盐一直是税收的一大块,但造价却十分低廉。但你以为在沿海地方,因为这样就导致渔民不缴税了?

咱大清百姓有的是办法,既然官盐贵,又不能买私盐,那就去找价格十分低廉的渔盐就可以了。清廷当然研究过这样的情况,而百姓也十分的聪明,故意冒领盐额,因而规定,渔民出海捕鱼,必须想海关报清楚鱼数,凭官方发的凭证去领盐。也不怕你多报,因为是发了盐票了,官方也是根据你的鱼数来征税。

你想通过腌鱼来多领盐进行贩卖,朝廷老早就知道你的诡计了。所有的渔盐全部染成红色,这样就容易跟食盐分别,清代和民国时期都是这么干的。腌鱼用不完的盐的上交库里,有官方替你保存,等下次再用。但这样也有弊端,比如实际操作起来,总有一些的偏差和见不得人的勾当。普通船发2000斤,小民截留200斤走私,相当于3快钱的盐,贩卖出去赚50快,一次就能吞一万块。

跟朝廷抢肉吃,可是要杀头的,除非你有关系,这叫官倒;也可以不倒,就是获得某个区域的独家经营权,这时候你可以随便哄抬价格,这叫盐商;不合内部人员合作,叫私倒。

黄巢、钱缪这样亡命之徒就是盐枭,他们不用假装腌鱼,而是直接跟官府硬来,时间久了,有钱了,然后再拉关系。这时候你就是知名人士,县令什么的都会跟你拉关系。

小民盐贩的花样就五花八门了,有的用油纸包盐藏船底的;有抢废气盐滩贩卖私盐的;有假冒经商夹带私盐的。在其他朝代渔民捕了鱼,你让他们买官盐,价格那么贵,谁受得了,鱼都臭了,只能卖到近的地方。

这样的条件、环境、政策,导致很多人私盐腌鱼卖,元代是为了对付这些私盐腌鱼贩子,还专门定制了法律:

“诸犯私盐淹鱼、虾、竹笋等货,买,或自行食用,及博易诸物者,照私盐法科防。”

这不但卖的有罪,买的也有罪,这叫防微杜渐,不让这些走私贩子钻空子。

说到这里,肯定有人问了:既然大清官盐这么贵,腌鱼的渔盐这么便宜,那内地的百姓为啥不买咸鱼,如果买了咸鱼不久能吃上盐了么?

大兄弟,要是他们能买得起咸鱼,早就买盐吃了。

都是成年人的情况下,非交易的性关系犯法吗

成年人、非交易、性行为有以下几种可能性:违法犯罪行为—诸如聚众***罪;合德合法—诸如婚前同居性行为;违德不违法—诸如普通婚内出轨性行为;违德亦违法—出轨同居军***子。

我们逐一分析,并附真实案例。前提条件:成年人;非交易;性关系(排除同性)

按照以上条件可以把受害人为***的犯罪行为以及获取报酬为目的的卖淫、组织卖淫类型犯罪行为排除。

第一类:成年人,非交易,性关系前提下,系犯罪行为的典型罪名。聚众***罪。

聚众***罪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乱活动的行为。

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该罪名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流氓罪被拆成聚众***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五个小罪名。其中,聚众***罪就是在现行《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嫌疑人接受采访)

通常来说,此罪名背后有私密的交易。

典型案例:

胡某、张某聚众***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刑事判决书(鄂0323刑初169号)

在长达8年的期间里,被告人胡某1多次邀约被告人张某、王某及沈某(男,1998年5月8日出生,殁于2016年2月26日,系未成年人)等人多次分别在胡某家中、网吧、宾馆等地,与其妻子陈某某、前妻张某某进行***活动。

8年期间,现任妻子,前妻,陌生男人,陌生未成年男人!乱得一塌糊涂。

判决结果:

1、被告人胡某1犯聚众***罪,判处***二年;

2、被告人张某犯聚众***罪,判处***六个月;

3、被告人王某犯聚众***罪,判处***六个月。

不要问我为什么陈某没被判刑!

第二类:婚前同居性行为。俗称的没领证先开车。

在当代性观念逐步开放的现在,这已经是年轻人司空见惯的事了。

干柴烈火的年轻人,我们要表示理解。毕竟这方面的能力也是婚前考验彼此的内容之一。

不像老一辈人,媒妁之言,一定终身!婚后是第一次见面。

但是任何事情都有它的两面性。做好安全措施,杜绝传染病。其余的应该是没有坏处了。

第三类:违德不违法—诸如普通婚内出轨性行为。

此类行为在当今社会也较为普遍。虽然不违法,但是是一种过错行为。更是不被社会以及道德所接受的行为。

虽然不违法,但是会导致家庭破裂,感情破裂,婚姻摇摇欲坠。且在离婚时会被认定为过错行为。在财产分割以及孩子抚养等方面有影响。过错严重者,***可能会裁定判决净身出户!

另外,婚外情是恶性暴力犯罪的最主要诱因之一。一旦被发现。流血死亡的案例比比皆是。人活着,脸面也是必不可少的。

本地典型案例:

男子李某,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的光棍一条。给陈某修房子时一来二去地看上了陈某老婆徐某。不同于陈某的呆头呆脑。陈某颜值、口才高于陈某。尤其是口才。一来二去,李某、徐某姘居在一起。发展到后来,直接不避讳徐某丈夫以及孩子、亲属了。直接欺负到陈某头上了。

过年打工回家后的陈某独自睡在一楼。李某徐某睡在二楼。因为洗澡的淋浴房在一楼。在一次徐某洗完澡准备去二楼同李某睡觉的时候,陈某喊住了徐某,乞求徐某与他睡一晚。但是回应陈某的是徐某的辱骂,辱骂陈某脑袋里不想着如何好好出去赚钱,反而想着跟她睡觉的事。一通辱骂后,头也不回,直接去了二楼找李某睡觉去了。

最后全家人、全村人都知道了。憨厚老实的陈某在一天夜里,直接将在温柔乡中的李某、徐某送上了西天。之后投案自首。兔子急了还咬人!

全村人捺手印的***书,加之年幼的孩子。最终陈某被判处***缓期执行。家破人亡,年幼的孩子成了最大的受害者......

违德亦违法—出轨同居军***子。

军人,是祖国的守护神。奉献着自己的青春与年华。牺牲着任何陪伴家人的时间。我们理应在生活中高看一眼军嫂。帮扶一把军嫂。因为军嫂也在奉献!

但是就是有那一部分素质低下的人。特意盯上军嫂。盯上军嫂在家无人陪伴的机会。花言巧语哄骗或者诱骗军嫂。

国家专门制定法律保护军人的家庭以及婚姻。《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

明知是军嫂,仍然诱骗军嫂同居或者结婚的。直接判刑!即便没有与军嫂结婚,但是长期同居,构成事实婚姻的,一样被认定破坏军婚罪!一经发现,当地人武部门通常会介入,依法配合执法部门,从严、从快处罚!

典型案例:

骆熊飞破坏军婚罪案。审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案号:2019浙0111刑初5号

2015年年底以来,被告人骆熊飞明知杨某丈夫是现役军人,仍与杨某从普通朋友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在杭州市富阳区杨某住所等地多次与杨某发生性关系,且趁杨某丈夫在部队服役期间,长期出入杨某住所或与杨某外出游玩。

2018年3月,杨某夫妇因被告人骆熊飞与杨某的情人关系等原因而发生多次冲突,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被告人骆熊飞仍多次出入杨某租住的杭州市富阳区万星碧云天1单元1808室,对杨某母子照顾周全。2018年9月17日,因被告人骆熊飞与杨某的情人关系等原因,杨某夫妻正式离婚。同时,被告人骆熊飞与现役军人配偶杨某的情人关系,在杭州市富阳区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经审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骆熊飞犯破坏军婚罪,判处***六个月。

写在最后:

唯一的婚前安全的性行为是被社会、道德、法律所接受认可的。其余的要么违背道德、社会公序良俗,要么违法犯罪。

不可否认***是人最基本的一种欲望。但是脱离了道德、脱离了法律的欲望,是不被容忍与接纳的。一时地放纵自己,带来的后果可能就是自己所承受不起的!人与动物最大的区别就是人会控制自己的欲望,而动物不会!

法律是最后的约束与救济手段。自我约束以及道德的约束才是评判一个人素质高低的基础手段。我们排解欲望的方法有很多。何必将自己整的里外不是人,亦或者家破人亡,牢底坐穿?

您认为呢?欢迎留言讨论交流。一起学法守法用法。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在自己家卖衣服犯法吗

只要你的衣服进货渠道正规,用材料符合安全标准,定的价格符合市场经济一般是不会犯法的。也要避开贴牌买大品牌的衣服,就是假冒伪劣牌子的衣服。做到货真价实,童叟无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经营就好了。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是不会犯法的。

关于1997卖衣服犯法吗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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