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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法律规定(香港非婚生子女继承权多少年)

admin1周前1013

[案例介绍]:

李某,女,袁某,男,1969年登记结婚。当时袁一直在市粮食局工作,婚后感情一般。婚后第二年,袁因单位粮食局副局长工作变动被调任。袁从资历和条件上自然晋升为粮食局副局长。然而好景不长。1975年,袁出身资本家,被怀疑与一起已有的贪污案件有关,被上级勒令离职审查,后被下放到郊区农村劳改。在此期间,李曾多次向袁提出离婚,但均告失败。1979年,袁在劳动改造中与农村姑娘陈晓丽生下一女,取名陈晓娟。后来陈晓莉不幸腿断了,失去了一部分工作能力。袁告诉他的父母袁世平和王。袁世平和王经常带着儿媳李到郊区农村看望陈某某和陈某某的母女,给她们钱和东西维持生活。

1987年后,由于粮食局工作需要,当时的贪污案已查清,确认与袁无关,于是袁回到粮食局工作。他回到工作岗位后,兢兢业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最后,他很快被提拔为市粮食局局长,成为粮食局局长。

1995年9月,袁因过度劳累而去世。袁死后,他的家庭共同财产和妻子的共同财产袁生前立下遗嘱:全部遗产由父母继承,留下个人遗产3.2万余元。袁的妻子李得知后,以袁非法剥夺自己合法继承权为由,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袁的父母袁世平、王芳将袁的遗产归还给自己。诉讼期间,袁世平、王芳告知陈晓丽,陈晓丽代表陈晓娟作为第三人,享有独立请求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袁的遗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死者袁与其法定妻子为夫妻,婚后无子女。劳动改造期间,袁与农村姑娘陈晓丽生了一个私生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在本案中也是法定继承人,作为袁的妻子,李也应享有继承权。所以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了他的继承。其妻李继承2000元,其父母袁x .一审法院判决后,其妻李否认其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遂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雪娟系袁与李的非婚生子女,袁因剥夺未成年女儿的继承权而立遗嘱无效,其继承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因此,本案中非婚生子女陈雪娟属于法定继承范围,应享有其父袁的继承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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