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手后以前送的财物能不能要回
分手前送来的财产是否可以返还,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则:
1.恋爱中的正常费用一般是不可退还的:订婚造成的财产损失,如在订婚仪式上送礼所花的钱,以及双方在恋爱过程中所分担的财产损失,一般在订婚终止时不要求赔偿;在恋爱和订婚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亲友的财产无权要求返还;在订婚和恋爱期间,给对方一些财产可以被视为一种正常的礼物关系。如果一方给另一方的财产数量少,价值低,一般不允许要求返还。
2.例外:一方亲友给予双方的财产一般不能返还;对于那些通过婚姻和爱情骗取钱财的人,情节轻微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要求其追回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产数额较大、价值较大,或者因赠与或者其他费用造成财产损失的一方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如果礼物损坏并且不存在,可以打折赔偿。
(2)如果礼物的性质特殊,具体分析:一方给另一方的钱是复员费、转让费、医疗费、伤残费或抚恤金等。如果接收财产的一方提出解除婚约或中断爱情关系,应退还全部或大部分财产。
(3)法律保护:诸如所谓的分手费等纠纷是双方自愿行动的结果。如果必须通过法院解决,我们的法律中没有相关规定,也不会受到保护。
二、一方索要分手费合法吗
(一)首先,中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有权依法自愿订立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分手费实际上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在审判实践中,法官首先判断法律行为的内容是否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然后决定其效力如何。
(2)其次,“分手费”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当然,如果一方自愿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财产作为补偿,法律并不禁止。但是,这种债权关系应当属于自然债权,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履行义务一方的道德反思。
(3)最后,“分手费”的提法违反了平等和意思自治的原则。一方支付“分手费”作为终止双方关系的条件。即使没有任何强制的意志表达,另一方的意志自由也不可避免地处于强制状态,这必然导致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其意志表达的真实性自然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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