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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灭失合同效力(在买卖合同中为什么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admin1周前1123

其实标的物灭失合同效力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在买卖合同中为什么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标的物灭失合同效力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什么叫灭失风险
  2. 损毁灭失的法律含义
  3. 合同法140条是什么意思
  4. 在买卖合同中为什么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什么叫灭失风险

灭失风险是指由于一个或多个意外事件的发生,在某一特定条件和特定企业内外产生的多种损失的综合。第一,意外事件是产生风险损失的直接原因。防范风险损失的关键在于预测、预防、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二,风险损失是由意外事件引起的企业内外多种损失的综合。

损毁灭失的法律含义

法律上指物品因自然灾害、被盗、遗失等原因不复存在。

我国《海商法》关于保险标的“已灭失或未灭失”规定:

《海商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有权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费。”该条对在保险标的“已灭失或未灭失”的情况下进行投保或承保所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不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受损或灭失,在保险合同订立后才发现保险标的已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保险人则仍应负赔偿责任。

因此,以上法律上对灭失的关键,体现在“不复存在”。

合同法140条是什么意思

法条原文:

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标的物简易交付的规定。

在前面的释义中,介绍了交付的含义以及现实交付与拟制交付的区分,提到了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就是一种拟制交付,可以称为指示交付。本条规定则涉及到了拟制交付的另一种形式,可以称为简易交付。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指的就是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下,合同一生效就视为标的物已交付。例如,在租赁期内,双方达成买卖租赁物的合同,合同生效时承租人即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交付即告完成,无需再约定交付的时间。从有利于节省交易费用,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出发,规定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标的物交付时间的规定是适宜的。由于本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对于本条所规定的情形,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就从合同生效之时起,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

由于交付时风险即转移,而不以支付价款为必要条件。假如在合同生效后,买方支付价款前标的物灭失或者毁损,风险应当由买方承担,他不能以未支付价款所以未取得所有权为由将风险推给出卖人。

要注意的是,简易交付只适用于无需办理特定手续的动产,不动产一般不使用本条的规定。

(根据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张新宝、龚赛红《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讲座》和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编著)

在买卖合同中为什么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举例:甲欲向乙购鸡蛋二十个,甲付款给乙后,乙装好蓝子给甲说:“给,二十个”。甲刚一转身要走,蓝子落地鸡蛋摔破,乙不承担鸡蛋摔坏的责任,因标的物交付风险转移。但甲收拾碎蛋,发现只有十五个,那么甲有权再向乙要五个鸡蛋。大概就这意思。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标的物灭失合同效力和在买卖合同中为什么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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