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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名词解释是什么(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含义)

admin1个月前730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条件。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笔者认为,从离婚过错行为的四种法律形态来看,主观上没有过错,只有故意。

1.一方实施了非法行为

违法行为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是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行为。此外,诸如小偷小摸、懒惰、赌博、吸毒甚至刑事犯罪都不包括在内。即使这些行为直接导致离婚,无辜的一方也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2.破坏性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是指因《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给一方配偶造成的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婚姻法》解释第28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使无过错方所持有的财产减少,以及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失。如双方共同经营或预期收益、因人身伤害支付的医疗费用、因失去工作而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等。【梁:《离婚过错责任的损害赔偿该如何界定》,《枣阳日报》】有学者认为,物质损害赔偿仅包括实际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笔者认为,物质损害赔偿应遵循全部赔偿的原则,不仅对直接损失,而且对一定的间接损失也应如此。比如一方的高工资收入,在没有财产协议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因该重大过错解除婚姻关系,这部分工资收入为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个人财产。对于无过错方来说,她失去的是对方工资收入的期待权。[《婚姻家庭法典型判例研究》杨穗全等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95页]

精神损害赔偿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损失。精神利益的丧失是对权利人个人利益或身份利益的损害。精神痛苦主要是指权利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导致其精神活动障碍或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情绪而遭受的身心痛苦。[杨立新,《人身权法论》,第252-254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精神损害的确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正如拉伦茨先生所说,金钱所产生的快感和舒适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补偿婚姻中无辜一方的不愉快和损害,从而给予无辜一方一种补偿形式。

3.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等一方配偶实施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和无过错方配偶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即过错行为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这种因果关系是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4.主观过错

即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笔者认为,从离婚过错行为的四种法律形态来看,主观上没有过错,只有故意。

5.离婚的发生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的,当事人不得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支持损害赔偿请求;第三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一方不起诉离婚,又依照本条规定另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离婚是提起损害赔偿的前提,我国婚姻法目前不支持婚内赔偿。

6.原告没有过错

根据《婚姻法》第46条,只有无过错的人才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理论界对有请求权的“无过错方”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这里的“无过错方”是指没有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的一方,也有学者认为“无过错方”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过错的一方。如果妻子长期赌博,一直教书,丈夫就会移情别恋。妻子外包“二奶”,最终导致离婚,是否有权要求赔偿?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不能保证自己没有过错,并因各种过错而丧失主张赔偿的权利,所以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是一种形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7.责任主体是无过错方的配偶

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辜一方的配偶。即无过错方不能起诉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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