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因感情纠纷、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等产生纠纷。这时候双方都要打官司。当他们出庭时,谁能拿出相应的证据,将更有利于他们的权利保护。那么,如何定性离婚证据中的视听资料呢?123律师网汤山律师提出以下意见。离婚证据中视听资料怎么定性
离婚证据中视听资料的定性和范围视听资料:从证据的角度来看,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机录音等。这种证据的特点是:
(一)证明材料是直观的。无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的直接表述,尤其是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视为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材料或录像材料中,就需要再给出一个反证。可视化和直观性更能反映客观事实,因此这类证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
(二)取证阶段时间。一般只有在提起诉讼或者正式与对方讨论离婚之前,才能获得这样的证据。而且绝大多数的视听证据都是在对方身边收集的。当对方有戒心的时候,这样的证据很难获得。
(3)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采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让取证对象知道,或者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其中一方往往要谈半个小时以上,无法表达取证的内容。
(4)“偷拍录音”的非法证据与“私拍录音”的合法证据的混淆。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估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非法的,仅限于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比如什么场合:为了取得忠诚的证据而侵入第三家是侵权,但取得的证据不合法。但是如果在自己家里取证,就没有这个问题了。但是,如果取得证据的目的已经达到,但是对第三人的人身或者精神进行了另一次侮辱,则构成侵权。再比如,在自己家里放置录音设备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就不具备合法性。再比如,两个人在第三客厅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亲密照片是不合法的,但是两个人在公共场所获得的亲密照片是合法的。再比如,通过法律禁止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是不合法的,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是非法的,等等。
离婚案件中提供的证据
离婚案件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发生纠纷,或者就财产、分割,抚养子女、住房等发生纠纷的民事案件。虽然对解除婚姻没有争议,其中一人起诉法院,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了此案。
当事人需要提供下列证据:
(一)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据。包括:
1.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查验婚姻登记档案,发给结婚证。没有结婚档案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结婚证。
2.事实婚姻证明。
(二)夫妻关系的证据。包括:一方粗暴伤人,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单位证明或当地组织、居委会证明;一方当事人有外遇的,需提供单位处罚决定书、单位证明或当地组织证明;隐瞒自己有婚前禁止结婚的疾病。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婚前证明
(三)双方对子女抚养费的归属有争议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子女年龄证明;孩子主要住在谁家,需要提供当地组织证明。对离婚后要抚养孩子的孩子有好处。包括经济收入、住房、身体状况证明(指不利于儿童成长的疾病诊断证明)。能力有限的孩子应该选择父母以书面形式抚养。
(4)婚前婚后发生财产纠纷的,需提供:购物发票;双方对婚前财产有约定并提供约定证明;存款存折或存款银行位置、账号等。
(5)如发生房屋纠纷,需提供: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本人或对方无其他住房证明;单位对离婚后房屋使用的意见。
离婚证据中视听资料如何定性?只要离婚证据是真实的、合法取得的,无论是什么形式的证据,都是可以被法律认可的。离婚证据的具体内容或收集离婚证据的方式,欢迎来123律师详细咨询,我们的律师会给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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