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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约财产的规定有哪些(关于婚约财产的规定最新)

admin1周前758

目前,学术界关于婚约财产性质的理论主要有三种:

1.附义务的赠与理论。

《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有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此,附义务的赠与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的义务。虽然受赠人在一般赠与中不承担任何义务,但附义务的赠与所附带的义务并不是赠与的对价,因此仍然是单方面的、无偿的。受赠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不得以此为由不履行赠与义务。但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仍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当然也可以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然而,将这一理论应用于婚姻财产的返还是不可取的。

1.附义务的赠与所附义务必须合法,不得违法。将婚姻作为婚姻契约财产赠与的附随义务,明显侵犯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

2.附义务的赠与在赠与人完成给付义务后,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履行事先约定的义务。

按照这种推理,在婚姻财产返还纠纷中,一方违反婚姻合同的,另一方可以婚姻财产已经支付为由,要求对方履行与自己结婚的义务。这不是很荒谬吗?因此,附义务赠与理论不能准确解释婚姻财产的性质。

二、具备解除赠与的条件表示。

所谓有解除条件的赠与,是指作为赠与无效的条件,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实现。《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对合同效力附加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满足时生效。有终止条件的合同在条件得到满足时无效。”附在合同上的终止条件,必须是未来可能的,并且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要求。将婚姻财产视为具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将婚姻视为附于赠与的条件,侵犯了当事人独立结婚的权利,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其次,以不能结婚作为撤销赠与的条件,其逻辑结果必然会步入买卖婚姻的泥潭。

第三,目的礼物理论。

所谓目的赠与,就是赠与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做出的赠与。追求某种目的和结果是目的礼物不同于其他礼物的标志。赠与的目的不能达到的,赠与人不得要求受赠人帮助其达到目的,只能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婚姻财产是一方给予另一方结婚的财产。如果双方订立婚姻关系,赠与人给予彩礼等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不会出现财产返还问题。但如果他们因为各种原因分道扬镳,赠与人可以婚姻目的落空为由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综上所述,附义务赠与说将婚姻视为赠与中的约定义务,附终止条件赠与说将双方不能结婚视为赠与的终止条件,两者都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目的赠与理论可以解释赠与婚约财产的性质。同时,它与附义务赠与说、附解除条件赠与说有本质区别,更符合婚约财产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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