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被别人打伤犯法吗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被打耳光还手违法吗为什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有人上门闹事,闹事的人被打了,打人者算正当防卫吗
算不算正当防卫,看具体情节。
一般来讲,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对方的侵害已经结束,或者还没有发生,则防卫就不算正当防卫。例如,某甲昨天上门打架,将某乙打伤,某乙今天又将某甲打伤,则不算是正当防卫。
第二,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所谓限度,就是与不法侵害相适应。例如,某甲打了某乙一耳光,某乙还手将某甲打断一条腿,这就不能算正当防卫。
第三,当加害者侵害停止或有畏服的表现时,防卫应当及时停止。否则就成了防卫过当。如小偷偷了当事人一件衣服被发现,当事人讲小偷绑住殴打两个小时致使小偷死亡,显然就是有问题的。小偷既然已经被绑住,已经没有伤害当事人的危险,就不应当继续殴打。
第四,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一般如果闹事者跑到对方家里闹,会适当放宽认定标准,如果没有进入家里,会适当从严认定标准。
附录: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拳击比赛中打死或者打伤对手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拳击比赛中,可能出现情绪失控,在裁判中止比赛的情形下,继续殴打对方,这种行为就构成故意伤害,需要承担行政违法及必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拳击协会可能会对拳手予以终生禁赛等处罚,如果故意伤害导致对方轻伤二级以上,则构成犯罪。
对于严格遵守比赛规则的,则不构成任何违法甚至犯罪责任。在比赛之中误伤对方比赛规则禁止击打的部位,并导致对方重伤,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2、过失致人重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4条、2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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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耳光还手违法吗为什么
违不违法说不清楚,法律说了算。但有一点,被人打了耳光必须狠狠打回去,因为这关系着一个男人的脸面尊严,都被人打耳光了尤其是一个女人还不敢还手,那还算是男人吗?还有男人的血性吗?别人会怎么看你?说好听点是有修养脾气好,有肚量,有忍性,实际上也就是个怂货,软蛋,窝囊废一个,大嘴巴子都扇到脸上了还在忍,还想做缩头乌龟,哪你忍到什么时候?做人还有底线吗?在这里我不想探讨法律上的规定限制,就谈谈情感上的反应吧!我觉得做为一个堂堂七尺男儿,有血有肉,有手有脚,咱不惹事也不怕事,如果有人故意欺负咱,没说的,直接干,兔子急了也咬人,把人逼急了,让她连后悔认错的机会都没有!
伟大领袖毛主席说过:“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有时做人不能瞻前顾后,前怕狼后怕虎,那样憋屈都把人憋屈死了,活着还有什么意义?我觉得对待恶人坏事有时侯不能一味地妥协退让,这样只会助长他们们嚣张气焰,更加肆无忌惮,有些人欺软怕硬,你越忍让,他越是得寸进尺,坏人为什么越来越猖狂,大多时是被人惯的,你的宽容善良,大度忍让,在她们眼里就是软弱无能,懦弱可欺,所以这些人才敢明目张胆地为所欲为,我觉得为了做人的尊严,应该以牙还牙,狠狠地打回去,让她们知道做错事要付出沉痛的代价!
母亲被人殴打,孩子还击违法吗
母亲被人殴打,孩子还击没有错,这是为了保护受害者不再遭受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既使侵害他人者受了伤,孩子为了保护母亲的做法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没有错。法院应该支持孩子的正当权益。否则就会助长不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正义感的人应该支持孩子的正义之举。
校园被欺凌者打伤了欺凌者,属于正当防卫吗
这个我们要分类讨论一下。中学毕业两年了,但是我仍然记得从小学到初中到高中我身边都校园欺凌。我们先记着这个适用于大部分孩童的年龄段:
小学:6岁—12岁
初中:12岁—15岁
高中:15岁—18岁
我先来讲讲我身边的校园欺凌。
1.小学时代
小学六年,班里始终有一个同学们排斥的男生,我一直没问身边小伙伴原因是什么,直到有一次我发现这位被排斥的学生不爱学习,不搞好个人卫生,以及有时会憨笑,但是我们没有对他动过手,并且经常提醒他要洗脸漱口,不然我们不跟你一起玩,现在想想这也算是一种暴力吧,然后他有一天心情不好就发脾气打人,那位被打的同学二话不说出手反击,没记错双方都进了医院并且请了家长。
要谈打伤了人,怎么承担法律责任,是不是属于正当防卫,我认为这个责任承担方式为双方家长共同承担学生医疗费用,当然学校也在所难免。为什么我不说谁对谁错,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这个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只能是家长以及委托监护的学校。
2.中学
因为中学我不在本地读,我一进班里我的同桌就给我说小江(代称)的不好,然后陆陆续续很多同学也给我说不要理她,原因就是他们小学是同学,小学时因为什么原因许多人就对她不爽,这里谴责一下自己,我最后还是跟了风,选择不理小江。幸好的是我们最后除了冷暴力,互相都没有什么口角之争。这不是重点,我重新写一段;
当时闹得沸沸扬扬的永川的校园欺凌,我还想在网上找几张图,我换了许多搜索词都没有找到这条新闻(原因就不追究了吧,我相信大多数人都有所了解)
一个中学女生团体群殴一个女生!不管前因后果,我们的问题是打回去并且打伤属不属于正当防卫,答案当然是“是”,我们先不说打不打得过这个问题,重点来了,我们看看正当防卫的条件:
(1)不法侵害必须是针对于本身
和见义勇为区别一下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意思就是不能事后报复
(3)不可超越一定限度
我认为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在于这个条件。这个限度问题想必也是各位所关心的,打伤打残打死,到底限度是什么,其实现在也没有认可以准确给出一个答案。那我们通过看例子来参考:
a.昆山龙哥案件。这不需要陈述了吧,这属于正当防卫。
b.2012年10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江某与朋友在一烧烤摊吃夜宵,由于夜市摊生意红火,人很多。李某从江某等人的座位经过时碰到了江某,为此发生了争执,最后引发了斗殴,因为江某一方人多,李某打不过就跑出了夜市摊十多米站着,江某等人看了下李某没有跑远,就持酒瓶、椅子朝李某追去,李某见状继续跑,最后李某躲闪不及被江某用酒瓶打击脑袋,在打斗过程中,李某持酒瓶碎片扎伤了江某的大腿,最终导致江某受重伤,李某受轻伤。案件发生后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辩称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应对其定罪。本案中江某和李某的互殴行为中,双方均有加害对方的故意,如果伤情达到刑法规定的伤势时,均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类罪。所以该互殴行为是不存在正当防卫的。但是在李某停止与江某的互殴时,并已跑出争执范围时,李某已停止了加害行为。而江某等人则有继续加害李某的不法意图,并且实际实施了继续加害行为。李某在不敌的情况下,用扎伤了江某。此种情形下,行为的性质已经转变,从原来的互殴变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加害,李某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加害人实施了防卫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小结
为什么我开头提及年龄段,想必大家都知道民事行为能力,十二岁这个分界线也是我国人大每次想调整的一个东西,因为现在学生因为网络以及游戏等原因成熟的太快,所以人大想把这个年龄尽可能的调低,为的就是让未成年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3.总结
没有几年我也要步入社会,也会有自己的孩子,所以我们可以做的就是教好自己的孩子以及身边的弟弟妹妹,让他们尽可能明辨是非,奖惩分明。
校园欺凌的确可怕,但是我们也不能让自己的孩子束手无措,所以从小我们就要锻炼孩子的身体素质,该跑步就跑步,该游泳就游泳,该打篮球打篮球,脾气可以输,身体不能落下。
谢谢大家观看。
殴打他人,经过医学鉴定没有造成伤害,但被监控记录,打人者违法吗会受到处罚吗
“殴打他人”肯定违法,这还用问吗?
依我之见一一在公共场所或公民公共生活的空间“殴打他人”后,在公安机关查办过程中经司法伤情鉴定虽然仅仅是“轻微伤”,的确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即法律规定必须达到“轻伤”的伤害程度,才依法构成故意伤害(轻伤)罪,而很显然本案例所述仅仅为“轻微伤”依法是不能追究殴打他人的打人者的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但是一一“殴打他人”的打人者如果一贯在公共场所丶居民村民社区打架斗殴丶称王称霸丶欺压百姓丶扰乱社会秩序。比如经常随意拦截丶辱骂丶殴打他人,虽然殴打他人没有致人轻伤,这种“经常”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仍然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或管制。
当然,如果殴打他人仅仅只有这么一次,且属民间纠纷引起,肯定不能以犯罪论处。虽不构成犯罪,但是殴打他人仍然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治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仍必须对于违法的打人者给予行政罚款或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
以上意思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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