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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解读(求解释)

admin1周前831

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社会保险法解读,以及《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求解释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新保险法解读
  2.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求解释
  3.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意义
  4. 双重户口注销后社保也要注销吗
  5. 保险行业为什么有人说要不断学习
  6. 社会保险法解读:养老金分段计算

新保险法解读

解读新保险法

首先,严格意义上来说,保险公司是会倒闭的。那么参考依据是什么?请看下面的内容: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大家可能也看到了,在这条规定里面,保险公司因为一些原因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现在应该是银保监会)批准后解散。这意味着什么?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在一些条件之下是可以倒闭的。不过,在这条法规下面还有一条内容: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这句话的意思其实说得很明白了,如果这个保险公司经营的有人寿保险业务,国家规定是不能解散的,换言之,人寿保险公司是不能倒闭的。

如果人寿保险公司不能倒闭,那么会不会有破产的可能?答案是:有可能。不过,即使经营人寿保险的公司破产了,您也不用担心您的保单会作废。为何会这么说?来看一下《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的一个规定: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上面这个条款其实告诉了我们两点信息:

第一、人寿保险公司即使宣告破产了,也会有其他经营人寿保险的公司来接盘;如果其他保险公司不愿意接盘,就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指定人寿保险公司接手。

第二、对于投保人来说,人寿保险公司假如破产的话,您的合法权益会受到相应的维护。

所以,您如果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的话,就不用担心它会不会倒闭的问题。而且保险公司可不是想开就能开的。

1.想开保险公司,不太容易

在《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保险公司至今没有倒闭的案例出现

如果您去网上搜索相关信息,也会得出一个事实。目前在中国,至今没有发生过保险公司倒闭的案例。但是出现过因偿付能力不足被接管的案例。比如:在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接管。这是我国首例保险公司被接管的案件。

其次,前段时间的一起接管事件相信很多人也都知道了,那就是安邦集团在今年2月份的时候,因为安邦集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然后就被保监会给接管了,为期一年。虽然安邦集团被实施接管,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不会有损失的。

说到这,可能还有一些朋友不太放心。那假如咱们就说一个极端情况,非常不幸的是您投保的保险公司破产倒闭了,作为投保人的你会怎样?

我们继续看《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一个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在这条规定里面,我们看到了一个事实,那就是作为投保人来说,您的赔偿权是比较高的。除了首先赔偿公司职工的一些费用之外,其次就是赔偿投保人的一些保险金了。而公司的税款、债务是在投保人的后面。

人寿保险公司宣告解散具有特殊规定

保险法对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解散作出了严格限制,主要考虑到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具有长期性,如果允许这类公司随意解散,将会直接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但是公司的分立、合并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时,应当依法事先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而且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因此,保险公司的分立、合并一般不会给被保险人带来损害。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通常是在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才被中国保监会撤销的(第150条)。

对于这样严重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让它继续存续下去既不能保证现存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而且还可能使得更多的投保人上当受骗。及时撤销也是保监会对社会公众负责的举措和表现。

所以《保险法》允许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分立、合并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解散,就是出于保护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利益。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求解释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这个规定,就是说,国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由国家承担缴费,因为在国家实行缴纳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就参加工作的,或者当兵,上山下乡的年限,是国家政策不缴纳养老保险的,政策上就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规定,因为当时还没有实行缴费政策,当然是不缴费的,应该国家承担这期间年限的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这个意思是,国家实行的是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收缴的养老保险,划入统筹的部分,用于支付现在退休的退休养老金,但是发生收上来的钱,不够支付养老金的情况,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保证养老金按时发放。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意义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是对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部分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的解释,可以说是对保险合同的总则、总章部分的解释,它适用于人身险、财产险部分,解释二实施后,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本文是从律师实务的角度出发,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各方利益的影响。

双重户口注销后社保也要注销吗

注销双重户口对于注销社保无关,只是注销户口,但是如果利用双重户口办理两个社会保险的,应该给予注销一个,并且退还所缴纳费用。

已经享受待遇的,追回领取的待遇,涉嫌诈骗的,依法给予处罚,数额较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权威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社会保险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骗取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从性质上讲,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是相同的,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行业为什么有人说要不断学习

学习是为了突显优势,丰富和完善知识结构,改变思维模式。赚钱的领域里,用脑子赚钱的总比靠体力赚钱的更具有竞争力。

保险行业作为金融行业里的一个细分领域,经营发展真的不容易。业务最难做,服务理赔过程相对复杂,越有钱的客人个性化需求越多,普通百姓因为财力有限需要权衡的问题多,同时对客户财富守护有极高的责任。

所以,作为这个行业里的一员,必须不断更新知识体系,不断了解环境的变化,才能够从中挖掘到人们对保险的更多需求,进而提供相对应的服务。

选择优秀人员进入特定领域,这是每个企业的诉求。但是,我们不能让员工自生自灭,至少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这不符合规律。毕竟,我们需要培养的是能够与企业患难与共的同行人,需要的是具有更高学识水平的专家型金融从业者,需要的是一份责任能力。

所以,集中训练和统一培养至关重要。

我从四个方面来谈谈我的想法:

社会责任的需要

国家对具有营利性质的企业实施登记许可制,为了鼓励创业,实施注册资金认缴制度。但是,因为一些特殊行业涉及国家安全和未来长治久安,所以需要特许经营,同时要求注册资本实缴制。

金融行业就是这类需要特许经营的行业。

保险行业,是金融行业里的一个细分领域,对国家的金融秩序和民生问题承担了重要的职责。所以,通过学习提升全行业人员综合素质,是实现该行业在国家战略层面站住脚的基本要求。

企业发展的需要

企业发展要和国家发展定位在同一个发展方向上,背道而驰的企业肯定不会得到资源倾斜。

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要坚持党的领导,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做到”政治清明、经济发展、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

对应到企业来看,就需要做到:

企业发展的大政方针是积极健康的;企业能够创造效益,为国家上缴税款,解决当地就业问题;价值观正确,符合国家全面振兴的精神指引。企业制度合法合理,是所有人工作的标尺。形成企业良好的价值观和企业上下一盘棋的局面。

企业有这么多的事情要做,就必须统一思想和行动,培训可以快速达成共识,所以就需要不断学习。

文化传承的需要

人类不断进步,依靠的就是各项制度的制约和逐步完善的法律保护,依靠的是持续不断地学习和改变。

国家推行九年义务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不同家庭的孩子改变基本的认知能力,让每一个人都能够独立思考和应对问题,不搞个人崇拜。

企业组织培训的目的是为了让全体员工能够深度了解企业内部的产品和文化,通过学习加强相互之间的了解,在共同学习的过程中相互支持和理解,形成强有力的伙伴关系。

”学“的是理念,”练“的是细节。

认可企业是基础,与企业同行是躯干,创造价值是枝杈,领取薪酬是开花结果。

没有文化的企业是悲哀的,如同一个孩子在外面犯了错误,当别人说这个孩子没家教时,其实就是把一个家族都给批评了。所以,为了企业的中正之气,必须要对员工进行各种培养,打好基础是关键。

员工自我提升的需要

个人层面不断提升,持续学习和改变其实是给自己最高级的投资,如果是企业掏钱给我学习的机会,哪怕看起来有点不那么高级,也都是很赚的感觉,毕竟系统性特别强。

你知道一个人最可贵的精神是什么吗?

是”勇气“!

保险公司之所以不断组织学习和培训,就是帮助员工重拾信心。

99%的人都难以在不断遇到挫折和困难的时候依然保持勇往向前的精神,包括我。

勇气,一方面来自于自己的信念;另一方面来自于外力的支持。

至少我认识的很多来自于保险行业的朋友,他们大多数都保持着积极的状态,敢于面对各种困难。有时候当我即将丧失勇气的时候,和这些朋友们聊聊天,就能汲取到新的能量。

有些所谓的成功,其实就是负重前行。也许这不符合你生存的标准,但是我愿意接受这种文化,我用自己近30年的工作经历发自内心地说一句话:”天助自助者“!

总而言之,多学习可以改变认知,多做事可以验证一些理论。都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我们一路走来,又有多少人是将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为自己竭尽全力去拼搏呢?保险公司至少做到了一个企业应该做的事,至于员工怎么选择,那是他的自由。每个人都会为自己的选择付出代价。

写在最后,说说我的心里话:”其实,我不是一个保险人,也不是那种为了钱什么都干的人,但是我努力赚钱是为了让自己生活得更体面,是为了生我养我受了一辈子罪的父母可以活得轻松些,这是一个成年人的责任。“

多学习吧,为了未来!

社会保险法解读:养老金分段计算

1.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是指累计缴费满15年即可享受养老待遇,非要求连续缴费满15年,所以期间有中断不受影响。

2.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不同地区缴纳的养老保险系累计计算的。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社厅发〔2015〕86号)“力争2015年底前完成省级全民参保登记系统建设工作,2017年底前实现对参加全民参保登记地区的数据全覆盖。”的文件要求,养老保险全国联网可能要2017即今年才基本实现,所以之前缴纳的养老保险当前是需要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才能在最终的个人账户上累计体现,具体的社保关系转移办理程序可到当地社保部门了解或者打12333了解。

3.当前我国不同地区有出台关于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细则,针对同时重复参保的情况有出台“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统筹地区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统筹地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规定,即在两地同时缴纳社保是不会重复计算的。因此,你所在地区也会有具体的规定,建议到当地社保部门亲自咨询了解。

好了,关于社会保险法解读和《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求解释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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