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死刑复核不请律师必死无疑吗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 死刑复核案件中什么情况下可以枪下留人
- 劳荣枝案已启动死刑复核程序,为什么法律依然给她留有一线生机
- 为吴丹红律师(劳荣枝辩护律师)发起律师保卫战值得吗
- 死刑复核不请律师必死无疑吗
- 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为何还有律师辩护
死刑复核案件中什么情况下可以枪下留人
答:死刑复核不请律师必死无疑的说法悬错误的。对于死刑复核这是已经判了死刑但必须须经过上级法律部门进行复核,这是个正常的手续过程。也就是说是最后一个手续,要说他是不必要找请律师的,因为在以前审理过程中他们已经请过律师所以没必要请律师。
劳荣枝案已启动死刑复核程序,为什么法律依然给她留有一线生机
首先,死刑复核程序并不是法律给劳荣枝留下的一线生机,而是法律给所有死刑犯留下的一线生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无论是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死刑(未上诉),还是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死刑,最终复核权都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我国死刑复核权曾经一度下放到各个高级人民法院,在1980年2月12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批准:在1980年内,对现行的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当时的社会环境比较特殊,一来我国刚从一个最特殊的时期走出来,社会秩序也是百废待兴,所以迫切需要各地区将法律法规雷厉风行的落实执行,让整个国家走入法制的轨道。在这种情况下,过于繁琐逐级的上报程序,只会成为法律落实执行的累赘,所以最高院就果断下放了死刑复核程序给各个高院,这也是一种司法层面的因地制宜。
二来八十年代也承接了上一个特殊时期,掉头进入了另一个在司法意义上更加特殊的时期,也就是1983年开始的全国范围“严打”,在“从重从快”“速判快杀”的精神指导下,直接导致死刑复核权无限期的下放给了地方。
而等到最高人民法院从地方彻底收回死刑复核权,已经是27年以后的事情了。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公布,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过去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13条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
所以说,劳荣枝跟法子英虽然是同一个案件的两个当事人,而且两人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他们由于落网时间有二十年的间隔,导致在判决周期,以及死刑复核程序上也有了很大的差别。
法子英1999年7月被捕,11月18日一审宣判死刑,法子英并未提起上诉,12月28日被公开执行死刑。
而劳荣枝2019年11月28日在厦门被捕,2020年8月31日检方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9月9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劳荣枝死刑立即执行,劳荣枝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11月3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劳荣枝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同日,劳荣枝案死刑裁定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复核程序启动。另外,劳荣枝委托律师向最高院提交了申诉请求。
由于我国是二审终审制度,江西省高院宣判后,劳荣枝的死刑判决已经生效。其提起申诉并不能必然中断时效,也不会影响死刑复核程序的推进。
劳荣枝案的死刑复核由最高院刑四庭负责,需要三名审判员组成复核庭,对劳荣枝案的卷宗以及所有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并且会对当事人劳荣枝进行讯问。现在为了节省时间以及成本,一般不需要复核庭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问话,远程视频讯问即可。另外如果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复核庭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通常来说,死刑复核程序所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
总的来说,主要是进行程序方面的审查,并对案件事实逻辑方面有无漏洞。
就劳荣枝案而言,在1999年法子英被捕时,本案的基本事实就已经调查清楚。只不过当时法子英独自揽下了所有罪责,而劳荣枝又没能及时落网与法子英对质。导致在20年以后劳荣枝被捕,很多重要的关键信息需要补充调查,所以才会有相对较长的调查跟诉讼周期。
但一二审法院结合当年法子英供述,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唯一幸存者刘某的关键证言,再结合劳荣枝归案后的供述(翻供前),能够形成相互印证的事实链,并且认定劳荣枝确系主犯而不是被动的胁从犯。
而劳荣枝在翻供以后的大量供述,在逻辑上也完全经不起推敲。比如她被法子英精神控制,导致其无法脱身,不得不为一次次把被害者引到法子英屠刀下。但事实是劳荣枝在多次离开法子英身边后,并未报警处理或者逃跑,反而是积极为法子英作案提供协助,而且还再一再二再三的重复操作,这种强大的“精神控制”已经超出了法律可以确认的范畴,有点玄学的味道了。
另外在法子英被捕后,将所有罪责揽到自己身上。假如劳荣枝真的是被胁迫的傻白甜,那么她应该在法子英被捕后主动投案,配合警方一起指控法子英,拿到更多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哪怕这些“证据”是法子英为了保护她虚构出来的,但只要能够在法律逻辑上形成闭环,那么劳荣枝就可以真正的被洗白。
但劳荣枝放弃了这样绝佳的机会,选择了潜逃二十年,并且各种多次变更身份摆脱警方追捕。按照劳荣枝的话说,她是害怕坐牢所以错过了最佳的自首机会。但这里的逻辑就更难理解了,既然劳荣枝是一个被胁迫的受害者,那她为什么又笃定自己会坐牢呢?难道在劳荣枝的眼中,法律是专门惩罚受害者的吗?
说白了,劳荣枝之所以不敢投案指控法子英,根本原因是法子英沉浸在个人英雄主义的情结里,愿意独自扛下所有罪责。但劳荣枝如果当面指控他,法子英情绪反弹可能会说出真相,让劳荣枝跟他一起奔赴刑场吧。
所以,劳荣枝如果只想通过翻供与傻白甜表演,将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推翻,可能性几乎为零。
而劳荣枝如果还握着足以翻案的新证据,一二审不提交法庭,非要在死刑复核程序里放大招,这种操作无异于古代死刑犯一路认罪伏法,等到上了刑场,在刽子手四十米大刀架脖子上之后,再拿出证据让监斩官给自己翻案一个意思。电影电视剧可以这么演绎,但现实中就是玩闹。
在最高院对案件复核结束后,根据复核得到的结论,做出三种不同的处理结果:
核准死刑;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直接改判。
但如前所述,如果不是发现了巨大的程序漏洞,或者出现了足以推翻一二审查明事实的决定性新证据,那么99.9%的概率会是第一条。实际上近些年最高院死刑复核通过率,也是98%以上,能够逆风翻盘的人凤毛麟角。
而劳荣枝这种影响力巨大,而且跨越了二十多年的大案要案,出现致命BUG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所以留给劳荣枝的时间,可能真的不多了。
为吴丹红律师(劳荣枝辩护律师)发起律师保卫战值得吗
感谢邀答。律师保卫战,大概是指通过网络平台,发起对(吴丹红)律师权益的保护,以免受到投诉的追究。提出“律师保卫战”的问题,未免太主观了。为吴丹红律师发起律师保卫战,值不值得不确定,但能确定的是,此举无任何必要性。
劳荣枝案二审判决后,吴丹红已经在网络平台发起对劳荣枝的“法律保卫战”,而且也有一定效果,使网络舆论出现了对法院判决的质疑甚至否定的声音。江西高院的投诉,其实是一场“法律防御战”,防止吴丹红律师的违规操作带偏法律方向。
对吴丹红律师的投诉,可以说江西高院为一方,吴丹红(及其北京友邦律所)为另一方;北京市律师协会虽处于仲裁者角色,但它是由北京市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服务和管理,实际上是吴丹红及友邦律所的“娘家人”。
说实话,在吴丹红被投诉的角力中,各方实力背景雄厚,高端人才云集,有点像是法律界大咖们的一场内卷,也可谓“神仙打架”。对这个投诉事件,有个不恰当比喻,好比小孩挑衅大人,大人找小孩家长评理,要求管束好自家孩子。
让我们见识一下对阵双方的实力: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法学学士、经济学硕士、管理学博士。现任北京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十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第14届全国人大代表、第14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由原隶属于司法部的中国法律事务中心改制而来。该所律师大都具有中国或美国博士、硕士学位或法学高级职称,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律师经验。该所还集合了国内顶级法律院校的法学教授、资深法官和检察官等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
吴丹红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网名“吴法天”。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人民大学证据学研究所研究员,燕山大学法学院教授等职位。
南昌市中院(一审)拥有91名研究生学历(含博士2人)的法律人才;江西省高院(二审)法官180人中,本科学历163人,研究生学历28人。省高院院长傅信平,法学硕士学位,国家二级大法官,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诉讼法专业。第14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第14届人大代表。
这些法律界的大腕儿“斗法”,他们都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高超的“法术”,高手过招,根本不需求我们老百姓搞什么“律师保卫战”。所以,我们能做的,大概是搬个橙子坐着看戏,仰望大神们在天上斗法,默默祈盼正义战胜邪恶!
死刑复核不请律师必死无疑吗
答:死刑复核不请律师必死无疑的说法悬错误的。对于死刑复核这是已经判了死刑但必须须经过上级法律部门进行复核,这是个正常的手续过程。也就是说是最后一个手续,要说他是不必要找请律师的,因为在以前审理过程中他们已经请过律师所以没必要请律师。
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为何还有律师辩护
你的问题问的好。辩护权是法定权利。即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也应当保障辩护权。律师辩护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帮助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和犯罪情节,维护司法程序,不枉不纵。但是,实务中确实有人睁眼瞎胡说,为犯罪分子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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