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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管理(人防工程的管理制度)

admin3个月前545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人防工程管理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人防工程的管理制度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1. 人防具体物业公司哪个部门负责
  2. 人防监理是不是分土建和安装专业的有没有人防监理的工程管理专业这个专业是不是土建和安装都包括
  3. 人防系统是什么部门
  4. 重庆市联合验收管理规定
  5.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站是什么单位
  6. 人防工程的管理制度
  7. 吉林市人防工程出租管理办法

人防具体物业公司哪个部门负责

商业开发性民用建筑和政府保障性住房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或使用人负责(建设单位移交给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作为防空地下室的实际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

也就是说,今后人防工程停车位将归开发商或者物业负责。

人防车位是不能够买卖的,只能租赁,而且最长租赁期限不大于三年。

人防监理是不是分土建和安装专业的有没有人防监理的工程管理专业这个专业是不是土建和安装都包括

人防工程监理属于房建监理增项资质,人防工程分独立式人防、附建式人防。

安装工程属人防工程的重点,专业较多,土建、水、电、通风、核防护等。人防监理专业是没有的,因人防工程涉及的专业较多。工程监理都是由各专业监理人员相互配合来完成监理任务。

人防系统是什么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人防本来属于人民政府,但是现在各地的人防都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领导人也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领导兼任,城市建设涉及征收的人防费也是在办理建设手续时,由住建部门统一征收并办理手续的。

重庆市联合验收管理规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局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民防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2018〕467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规划、消防、民防等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及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市城乡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市消防局和市民防办,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局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民防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能,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强化审批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联合验收遵循“统一申报、统一受理、限时联合办理、统一出具意见”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含装饰装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竣工联合验收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含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结建人防工程验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建设工程档案单项验收等单项验收。

竣工验收阶段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选择性办理事项,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验收审查、建设项目防雷装置验收(按渝府发[2016]57号规定由市气象局监管范围)、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等不在竣工联合验收范围内,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涉及市政公用服务的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事项应由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前完善。

第五条竣工联合验收实行主协办制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主办部门,规划、人防、消防等相关部门(机构)作为协办部门。

联合验收依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原则,不替代项目参建各方建设主体责任。

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若协办部门非同级部门时,由市级专业部门负责转办。

第六条建设工程已完工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报竣工联合验收:

(一)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并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二)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或未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但具备分段、分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的。

(三)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建成,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已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消防竣工自验收,并形成消防安全质量竣工验收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

(四)结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并已实施人防设施、设备检测;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已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已收集齐全并整理完毕。

(六)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达到的验收条件。

第七条主办部门应当在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验收申请。

主办部门负责审查联合验收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同级协办部门参与审查工作。对于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以书面方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主办部门应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当日通知协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协办部门应在接到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派人领取审批材料。

第八条各联合验收参与部门(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或组织实施相关的联合验收工作。

需在施工现场实施的现场验收,由主办部门会同相关协办部门(机构)在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现场验收。

第九条联合验收完成后,各联合验收参与部门(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将书面验收意见反馈至联合验收窗口。验收事项通过的,应按规定时限出具相关法律文书;验收事项未通过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要求;超期未送达联合验收窗口的,视为该联合验收事项合格。

第十条主办部门汇总协办部门(机构)书面意见,对联合验收事项全部通过的项目,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及各单项验收合格法律文书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发放建设单位。

单项验收事项需整改的,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重新向联合验收窗口申请该事项验收,由该单项验收部门(机构)组织验收后,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联合验收窗口。

第十一条自联合验收受理之日起算,各单项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的时限为: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第5个工作日;建设项目消防验收第7个工作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第7个工作日;建设项目人防验收第7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档案单项验收第9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验收流程、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事时限。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31日前为过渡期,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办理联合验收,2018年9月1日起全面实行联合验收。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站是什么单位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站是事业单位

人防工程的管理制度

1.物业管理处负责对人防工程的日常管理,建立值班制度,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治安巡逻及安全检查,保障人防工程内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

2.在人防工程内安装的消防设施未经物业管理处同意严禁改动。

3.人防工程内配备的消防器材,放在明显位置,方便取用,各种消防器材非紧急情况禁止取用。

4.人防工程内的消防设施和配电柜周围禁止堆放物品。

5.在人防工程内应有序停放车辆,严禁车辆堵塞人防工程出入口。

6.在人防工程内不得擅自拉接电源线和超负荷用电。确需增加负荷或加接电线,必须经物业管理处同意方可实施。

7.严禁在人防工程内动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到物业管理处报批,严格执行用火制度,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不得留有隐患。

8.禁止任何人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化品。

9.禁止损坏和擅自拆除、改造、封堵、人防工程及其内部防护设施。

10.人防工程内禁止吸烟,保持出入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和毁坏人防工程出入口。

11.保持人防工程内的环境卫生,严禁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

吉林市人防工程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加强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防工程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地下建筑。平时,国家、集体、个人,都可以进行长期、季节、临时性的有偿使用。

第三条凡经过人防部门登记统计在册的人防工程(含工程口部管理房)归国家所有,由人防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期间的维护管理、经营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人防工程中出现结构损坏等有关事宜由人防部门负责处理。

第四条凡是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向所在地人防部门提交申请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县(区)以上人防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同所在地的人防部门签订使用人防工程协议书,在协议书的有效期间内,必须严格履行协议。

第六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使用期间转让或随意改变用途,确因特殊原因需中途停用或改变用途的,使用单位必须向人防部门申请(需改变用途的,要同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人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停用或改变用途。中途停用的工程,人防部门要认真检查验收,合格后收回。

第七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要有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在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并要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第八条未经人防部门批准,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准改变工程平面布局,不准损坏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由于使用单位维护管理不善,造成工程结构、防护设施、装修及各种设备损坏的,人防部门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勒令修复或停营整顿,并可按情况索赔损失或给予罚款处理。

第九条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人防部门对投资单位或个人给予优惠待遇:

一、同人防部门合资修建的人防工程,本单位可以优先使用。

二、使用单位或个人投资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利用的,人防部门在三年内免收使用费。投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人防工程,如有闲置不用的,人防部门有权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使用人防工程必须按下列标准向所在地人防部门缴纳使用费:

一类工程(装修好,设备、设施齐全,使用方便,位置适宜,经济效益高),每月每平方米二元至三元;

二类工程(设备、设施较全,有一般装修,位置较适宜,使用方便,经济效益较高),每月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

三类工程(装修一般,设备不全,基本上能满足使用单位的要求,经济效益一般),每月每平方米三角至一元。

使用费要按月份缴纳,对拖欠、拒付使用费的,人防部门有权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或勒令停用、收回使用权。

个别改建的大型或专项工程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防部门同使用部门参照以上标准协商议定。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地面口部管理房和一九八六年以后新建的人防工程的使用费,参照房产部门地上建筑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各级人防部门收取的工程使用费百分之十上缴省人防办公室;百分之九十留在各级人防部门,按照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分别用于工程建设和维修、集体福利事业、奖励平战结合工作开展好的先进单位、个人和各级人防部门的职工。

第十三条各级人防部门对所收的工程使用费,要加强管理,单列科目,专款专用。各种罚款一律上交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人防部门收取的工程使用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暂时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第十五条为鼓励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在税收上对使用单位实行优惠待遇。各地可根据使用人防工程单位的具体情况,由人防部门对使用单位提出的减免税申请签署意见,报税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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