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婚行为认定标准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两种人构成重婚。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并登记与另一个人结婚或以夫妻的名义与另一个人生活在一起。第二类是那些知道他人已经有配偶,并登记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构成重婚的第二类人要求他们“知道他人有配偶”。如果他们事先知道或事后知道并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他们就是“知道”。相反,无知和欺骗并不构成重婚。
重婚的认定取决于它是否构成另一种婚姻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第一,法律上的重婚是指一方与另一方之间的婚姻登记;第二,重婚实际上是指有配偶的人以夫妻的名义与其他人一起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以夫妻名义同居:
(1)有配偶的人与另一人举行结婚仪式;
(2)一个有配偶的人,尽管没有与另一个人举行结婚仪式,但认为自己是丈夫和妻子,或者向外界冒充丈夫和妻子。为了匹配丈夫和妻子,除了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认可和双方之间的地址,双方共同生活。当女人生病时,男人以丈夫的名义签字并陪伴她。当女人生孩子时,男人在医院签上他父亲的名字。当事人以父母等的名义为他们的孩子庆祝满月。也可以作为证明夫妻匹配的证据。要认定重婚,通常需要取得周围群众的证言,证明当事人的亲友认为周围群众是夫妻。
2.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表现和标准
婚姻法中提到的两种主要同居形式是“双重婚姻”和“同居”,这两种形式不构成重婚。“有二奶”和“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对夫妻相互忠诚的规定,侵犯了合法配偶的权利。“第二任妻子”和“同居”的性质与重婚相似,但程度不同。
(1)二奶通常是由一个有配偶的男人以金钱或物质的形式付给女人的。双方保持相对稳定的同居关系或相对固定的性关系。女人通常只与另一方保持这种关系。严重的“双妻”行为可能构成重婚罪并受到刑法的处罚,但大多数“双妻”行为并未达到重婚罪的程度。
(2)妾是指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公共场所。双方主观上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目的,不构成重婚。同居的双方不交换金钱、物质和性。有些聚会有一定的情感基础。
从以上可以看出,配偶与他人同居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双方有相对固定的住所;第二是保持相对稳定的性关系;第三,间歇地或长时间地生活在一起。第四,双方不能以夫妻的名义住在一起。
3.离婚时重婚和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责任
(1)损害赔偿。如果重婚或一个人与配偶同居导致离婚,无辜一方可以要求有罪一方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2)在离婚时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监护权时,应照顾无辜的一方。例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如果过错方在离婚期间获得了房屋的产权,过错方应赔偿过错方房屋市场价格的一半以上,或根据过错方对女方及其子女的照顾分割产权。如果有证据证明faul购买了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