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撤销后如何区分其他遗嘱的效力
法律案件的事实
李有两份遗嘱,一份是自己写的,一份经过公证。先有自写遗嘱,后有公证遗嘱,两个遗嘱内容互相矛盾。李生前曾在公证处主动撤销了经过公证的遗嘱,但后来没有立其他遗嘱。
分歧
对于如何继承李的遗产,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原因如下:经过公证的遗嘱撤销后,不能恢复自写遗嘱的效力,张后来也没有立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遗产。第二种观点是,按照自己写的遗嘱处理。理由是:经过公证的遗嘱撤销后,自写遗嘱的效力自动恢复,此时的自写遗嘱是法律规定的“最后遗嘱”。
评论和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经公证的遗嘱撤销后自写遗嘱的效力问题,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1.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执行
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遗嘱成立后,遗嘱人可以单方意思表示变更或者撤销遗嘱,但应当根据遗嘱的不同类型进行变更或者撤销。例如,对于自写遗嘱的变更或撤销,遗嘱人可以在后一份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中作出不同的意思表示,或者明确撤销前一份遗嘱的意思表示。但是,法律对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更加严格。《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经公证的遗嘱不得从书、委托书、笔录或者口头遗嘱中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最适合采用公证遗嘱的形式,由遗嘱人创设新的遗嘱,表明原遗嘱变更或无效。应当指出,单方面法律行为具有很强的世界性,生效后对行为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一份遗嘱变更时,几份遗嘱有效,但最有效的遗嘱应根据法律确定的规则选择;遗嘱被撤销的,被撤销的遗嘱自撤销遗嘱生效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对遗嘱人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公证遗嘱成立和撤销后自写遗嘱的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公证遗嘱的内容只与自写遗嘱的内容相冲突,换句话说,公证遗嘱没有明确表示撤销自写遗嘱。公证遗嘱成立后,自书遗嘱的效力一直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2条规定,“有数份遗嘱,其内容以不同形式发生冲突。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公证的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这时候,自写的遗嘱不如公证的遗嘱有效。公证的遗嘱不撤销的,遗产按照遗嘱分配。相反,“内容冲突的公证遗嘱撤销自写遗嘱,自写遗嘱的效力在公证遗嘱生效后即行终止”的观点是对单方法律行为变更和撤销的误读。李只是用经过公证的遗嘱改变了自己以前的亲笔遗嘱。没有明确的撤销意思表示,不能推定自写遗嘱通过公证遗嘱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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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撤销公证遗嘱后,公证遗嘱的效力自始无效。根据《意见》)第42条,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自写遗嘱自然成为唯一存续的遗嘱,即“最后遗嘱”,自写遗嘱的效力自然随着公证遗嘱的撤销而“恢复”。但这种“恢复”并不是从无效到有效的转变,而是从低效到高效的转变。
3.李撤销公证遗嘱的本义探析
在经过公证的遗嘱中,李作出了与自己之前的亲笔遗嘱相矛盾的意思表示,表示自己在亲笔遗嘱中变更了遗产安排。后来,李主动撤销了公证遗嘱,以证明他否认上述变更。但这种否定并不一定是对自拟遗嘱内容的再确认,需要综合考虑李的行为,发掘其内在的真实意义。李撤销经过公证的遗嘱后,没有再立新遗嘱,也没有对以前的自写遗嘱内容作任何修改。在我看来,这证明了李在自拟遗嘱中要把遗产安排“还原”到国家,是一种“否定之否定”。从李立遗嘱充分表达遗嘱的能力来看,如果李有第三份遗产分配方案,立新遗嘱的可能性大于不立新遗嘱的可能性。李并没有立下新的遗嘱来改变他自己写的遗嘱。根据异议解释,李不应有第三份遗产分配方案,从而间接证明李对其亲笔遗嘱内容的再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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