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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社会抚养费新规定全文(征收社会抚养费新规定最新)

admin1个月前678

社会抚养费是指对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公民征收的费用,以规范自然资源的使用和保护环境,并适当补偿政府对社会事业的公共投资。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以第357号令发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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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方面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如下:

一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 收集的对象应该是那些不符合中国的生育政策和有一个以上的孩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中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的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这里的计划生育人员是指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计划生育过多的人员。应该指出的是,在该法颁布之前,一些省市除了对计划生育以外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对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公民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称为“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低于非法生育的公民,一般在300元至800元之间。该法颁布后,征收对象应为不符合中国生育政策且生育一个以上子女的公民。因此,不应向符合法定生育第二个孩子要求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收取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收入的差异,未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但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法律授权发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作出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然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仍然没有非常具体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作为基本参照标准,征收金额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情况确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应当明确,这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收费。一些干部和群众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认识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我们对过度生活采取经济制裁的过程发生了变化。可以说,社会抚养费是从过去的计划外生育费演变而来的。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之初,许多地方对超计划生育者处以罚款。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认识到计划生育是一项倡导义务,对超过计划生育的人实施行政处罚是不适当的。因此,罚款逐渐变成了收费。在1996年引入《行政处罚法》之后,进一步澄清了不允许对超过计划生育的人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3月,中央政府第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本法规定的社会抚养费是行政性收费,不是处罚,但具有一定的补偿和强制执行功能。因此,本文第二段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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