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民事义务是否等于民事责任担保和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联系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联系
- 民事法律义务与民事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 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
-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者的关系
-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关系
-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者间的关系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联系
【法律分析】
将民事责任同民事义务的概念区分开。所谓民事义务,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保证另一方民事权利的实现而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民事义务的内容虽然经常与民事责任的内容一致,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它们的区别表现在:第一、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其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第二、民事义务的履行体现的是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民事责任的承担则体现了法律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否定和惩罚。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2、发生条件不同。3、法律的拘束力不同。4、义务与责任所包含的内容不同——以承担者所受之“不利益”的性质为视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义务与民事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区别.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是民法上不同的两个概念,其主要区别如下:一是性质不同。从权利、义务、责任三者的关系看,义务的本质是权利人实现权利的必要条件。民事义务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而产生,是为了权利人实现其权利。义务是义务人“应为”的行为。应为而为,即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则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从权利、义务、责任三者的关系看,民事责任的本质是促使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的辅助条件。义务人应为而不为,即不履行民事义务,其结果是权利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实现。因此,义务人则应当承担其后果,即民事责任。二是对应的关系不同。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相对应。通常由合法的表意行为和适法的事实状态而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民事权利即有民事义务,有民事义务即有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既是一个和民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但不完全对应。说其对应,是指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义务才会有民事责任,没有民事义务就不会有民事责任。说其不完全对应,是因为多数情况下,民事主体能够主动履行民事义务,因而不会发生民事责任的问题。传统民法学强调民事责任与债务(民事义务的一种形式)的统一性,认为二者以合一存在为原则,而忽视二者的区别。“债务与责任原则上相伴而生,如影随身,难以分开。”如果说债务与责任以合一存在为原则,是指责任是“债之一般担保”,“在现行民法中,以有债务即有此种民事责任为原则”确切地说,责任视为“债之一般担保”是学理上的概括,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说:“债之效力最重要者,为给付之强制执行与其利益之损害赔偿,------然强制执行,除以物之交付为标的外,仍系命债务人为金钱之支付(代执行及间接强制),而损害赔偿亦多以金钱填补,故民法债之效力,结局归于请求金钱之支付。在现今法制,为使债务人支付金钱,惟有处分其财产换取之。古代法之强使债务人服役,或以之为奴隶出卖,而以所得清偿债务,或拘押债务人,而迫其亲友代为清偿之手段,在今日已屏弃不用。故债之效力之最后手段,乃不出于债务人之一般财产。”由此可见,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之一般担保”,实质是指“债之效力之最后手段”,或者说是以“一般财产”为极限,这显然不是法定意义上的民事责任的概念。责任是不履行债务的后果,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就无责任可言。实践中通常是债务人自动履行了债务,而没有责任,少数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责任。应当说责任与债务相分离为常态,合一存在为例外。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民事义务又是与救济权相对应的概念。但是,这种对应是存在责任的情况下派生的对应概念,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其义务,该为而不为,不该为而为之,则侵害了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就转化为以救济权和民事责任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先有责任,后有救济权,而不是相反顺序。三是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范围不同。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虽然都是为实现他人利益而负担,但是对负担者本人而言,其是否受到不利益的程度有所不同。民事义务,除债务外,其负担对负担者而言并非不利益。债务之负担就广义之债而言,这种不利益作为从对方获得利益的对价,也并非真正的不利益,民事责任作为对民事违法者承担的法律后果,则必然使其遭受不利益,包括财产上的不利益(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或人身的不利益(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即使按狭义之债把债务看作一种不利益,那么违反债的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也是超越了原债务范围的新的不利益。即使一个民事主体不参加债的关系,不负担债务(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那么依照法律规定,他也是要负担不侵害他人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的义务。而民事责任,作为民事违法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则不是任何民事主体都要承担。只要民事主体认真履行其负担的民事义务,不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就不会承担民事责任。四是法律约束力不同。民事义务产生以后,具有法律拘束力。这种拘束力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自愿原则,对义务的履行没有强制性,权利人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司法机关也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实质是强制义务人承担责任)。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请求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请求司法机关强制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区别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区别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是完善民法理论的需要。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民事义务产生民事责任,又说民事责任产生如此民事义务,如此循环,那么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还如何区别。其次,区别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是正确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需要。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本质不同,对于不同质的问题应当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权利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强制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请求司法机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我过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明确规定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民事责任的范围基本上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是,民事责任形式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权利约定民事责任形式的权利。
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有二点主要区别:一是性质不同。民事义务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而产生。义务是义务人应为的行为,义务人应为而为,即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则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实现;义务人应为而不为,即不履行义务,权利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实现,义务人则应当承担其后果,即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从权利、义务、责任三者的关系看,民事义务的本质是权利人实现民事权利的必要条件;民事责任的本质是促使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的辅助条件,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法律强制措施。二是法律拘束力不同。民事义务产生以后,有法律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民事责任。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自愿原则,对义务的履行没有强制性,权利人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而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请求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请求司法机关强制义务人(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我国民法的三个最基本的概念,可以说全部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关系都是围绕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这三个基本概念展开的。因此,区别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有着重要意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与责任】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者的关系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者是对立统一地存在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之中。
民事法律关系分为权利义务型法律关系和权利责任型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不能共存,即它们具有时序性,总是先有权利义务关系,后有权利责任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义务为原始义务,权利责任关系中的义务为救济义务,其实质就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总是与因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救济权相对应。在追究民事责任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承担责任的方式、范围等,也可以通过非国家权力的第三方调解或仲载,也可以选择诉讼方式,由国家公权力介入,要求义务主体承担责任。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是为一定的目的而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决定着民事责任的功能。
作为保障权利,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手段,民事责任的功能有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之分.基本功能有补偿功能、惩罚功能、激励功能。派生功能有预防、教育功能.作为保护权利的法律手段,当权利遭受破坏时,民事责任要使其恢复到原来状态,在复原状不可能的情况下,则以填补的方式辛瞻受害人的损失,这就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辛嗜功能,民事责任是私法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中介,是国家公权力进入私法领域的桥梁,国家基于一定公共利益的考虑或一定的价值取向,超越个人意思自治的范围,要求责任承担者承担超过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赔偿,或者要求承担无法用具体物质形态确定损害范围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是民事责任的惩罚功能。
民事责任作为一种事后调整手段,以确定性规范的形式向州门谕示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划门在行为之前,便可以对负担和收益作出比较,以选择使自己利益达到最大化的行为方式。人们在进行利益和负担比较时,不仅要考虑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利益,还要考虑行为可能带来的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相对应的关系。法律术语上讲,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民事权利,体现的利益,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在本质上讲,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以实施任何行为,法律给予充分保障。
民事义务,体现的是不利益,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到行为限制的界限。在本质是讲,民事义务是义务人必须履行的责任,若不履行,将要承担其产生的民事责任。
扩展资拍弊料: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轿返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法律主观:
一、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有什么关系
一般认为,民事义务,系指民事主体依照民法而负有的为保障其他民事主体实现民事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约束。民事责任乃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义务人未履行其法定或约定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相应的规定或要求时,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二者之联系而言,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最根本目的均是为了使民事权利主体的权利得以实现;民事义务乃民事责任之基础,民事责任之承担须以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为条件,无民事义务之存在,即无民事责任之承担;民事责任乃民事主体履行义务及实现权利之法律保障;此外,二者的内容亦存在相对应之处,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具体的责任范围是根据该义务主体所违反的民事义务的性质、内容以及违反义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而确定的。
二、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一种观点认为二者法律性质的差异体现在:“民事义务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当事人的合法意思表示而发生,当民事主体负担某种民事义务时,他并未处于民事违法者的地位。而民事责任,作为民事违法行为的法律效果,当民事主体承担某事责任时,即意味者他已处于民事违法者的法律地位”。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义务体现为一种现实的、具体的约束,是法律要求义务人必须履行的具体行为或不行为。民事责任是义务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这种不利后果是潜在的、非现实的,是法律对权利人权利实现设置的一种保障。
2、发生条件不同。民事义务的发生条件是民事合法行为(包括合法的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和某种适法的事实状态。而民事责任的发生条件则是民事主体实施了违反其依法负担的民事义务的民事违法行为。
3、法律的拘束力不同。义务为“当为”,由义务人自觉履行,其法律的拘束力体现为民事主体受到法律潜在的强制和制裁。责任为“必为”,责任由国家强制履行,责任作为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的强制和制裁则已经现实地落在了责任承担者的头上。
4、义务与责任所包含的内容不同——以承担者所受之“不利益”的性质为视角。民事义务对于负担者而言,并非属于真正的“不利益”,而法律责令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是强制使其承担真正的“不利益”。其理由在于:民事义务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合同约定,法定的义务实为维持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正常和发展而需要人人遵守的基本约束,约定的义务则为从对方获得利益的对价。因而民事义务对于负担者而言,并非属于真正的“不利益”。民事责任的内容体现为民法对违反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的不利后果,是对违法者违法行为的制裁。法律责令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是强制使其承担真正的“不利益”。
5、义务与责任的承担者的范围不同。任何民事主体都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义务。而民事责任,作为民事违法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则不是任何民事主体都要承担的。由是观之,民事义务承担者的范围远大于民事责任承担者的范围,亦可以进一步证明民事责任并不是民事义务的必然延伸或必然产物。
三、民事义务是强制性的吗
义务乃是一种法律约束,学界对此并无异议,但就其约束性之具体内涵而言,存有不同意见。其核心分歧在于民事义务是否具有强制性、制裁性。持义务与责任融合说一方认为,民事义务的约束性,实质上是源于法律对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如果义务负担者不履行其所负担的义务,义务中所具有的强制性就会显现出来。民事义务的制裁性主要体现在义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上,即义务负担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上,是义务“制裁性”的延伸而已。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者间的关系
民事权利就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即权利人在民事法律调整范围内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自己利益的自由.
义务是权利的对应面,由上就可以推之民事义务的定义,指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已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权利根据其实现是否需要义务人的积极协助,分为绝对权利和相对义务.
而民事责任,简单的说就是义务人违反了其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后果.
具体比较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有以下不同:
1.两者性质不一样.
2.内在价值不一样.
3.发生的条件不一样.
4.法律后果不一样.
5.两者所涵盖的范围不一样.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