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淮安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关于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清河、清浦区物价局、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建设房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各类补助费、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一、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清河、清浦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6万元;经济开发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一)住宅房屋:1、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350元,需要过渡的按两次计算。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7元。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250元的按250元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42号文)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对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并统一以产权调换房屋的实际过渡时间计算。(二)非住宅房屋:1、搬迁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淮安市市区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补助标准(元)餐饮业按铺面营业面积的70%计算搬迁补助费。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搬迁的,补贴标准上浮20%。含教学、医疗用房、办公设施的搬迁。搬迁时实际物资堆储容量不足100%,搬迁补助费总额按与实际物资堆储容量同比例计算。2、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元的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按房屋的合法面积进行奖励,标准为100元/平方米,不足5000元补足5000元;奖金期一般为10~30天,具体天数由市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项目大小和拆迁户数多少确定,并在拆迁通告中予以明确。四、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营业用房,应以营业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指房屋的评估单价×合法建筑面积,下同)为基数,根据实际营业状况给予不超过3%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以非营业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为基数,给予不超过1%的补偿。五、被拆迁合法建筑的装修、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一。六、花草、苗木、树木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二。七、拆迁管理费、拆迁实施劳务费、评估费收取:(一)拆迁管理费,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的通知》(淮价房[2002]130号)精神执行。(二)拆迁实施劳务费的收取,按市物价局相关文件标准执行。(三)房屋拆迁评估费按市物价局《关于淮安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淮价服[2003]220号)执行。八、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关于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价服[2005]30号)及《关于调整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价服[2005]203号)同时废止。淮安市物价局淮安市建设局淮安市房产管理局二○○七年二月十五日被拆迁合法建筑的装修、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含扣板、灯光板、骨架等。含扣板、灯、骨架、油漆等。含底层处理,中间有充填物,外有装饰面料,工艺精细。混水(含清水柳胺板)含楞木、压条、踢脚板线条、油漆;高度限高1米,对高度超过1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木质、铝合金框、塑纱、100系列全玻(铜包饰)100系列全玻木质、铝合金框、塑纱、不锈钢扶手、栏杆铜嵌条每平方米增加10元107、油漆地面、塑料压花地砖等含水泥、砂等;碎片拼成的按正常标准的1/3补偿。拼木、杂木、杉木、水曲柳、柞木等,含楞木、油漆等。桦木、榉木等,含楞木、油漆等。山毛榉、进口木材、竹地板等,含楞木、油漆等。底层地面未作充分处理,无地笼等;或材质较差;或二次使用;或工艺不规范。指用三合板、柳胺板、宝丽板等各类胶合板材铺设的地板。整砖墙、连墙基。18砖墙或空斗墙只限门头及屋面正规木楞、阁板、栏杆、楼梯、檐口高度1.5m以上砼楞、铁楞、水泥阁、较差阁板、檐口高度1.5m以下砼或砖砌,直径3米以上。指位于院内,正规砌筑并粉刷或贴面砖。指位于院内或室内,正规砌筑并粉刷或贴面砖。指檐口高度1.1米以上的部分,1.1以下的部分减半补偿。窗式、壁挂式空调拆迁时有户头,拆迁后原有管道煤气拆除。需过渡的,按两次发放。单相电(民用)拆迁时在供电部门有户头(无户头的不予补偿)。如遇供电收费政策调整则同步调整。三相电(民用)按拆迁时供电部门有关政策执行,按户头进行补偿。喷绘广告牌单面喷绘广告牌双面以霓虹灯灯组面积计算备注:1、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表内已描述的项目不再另行补偿;2、补偿后所有附属物归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不得拆走或破坏(补助拆装费的项目除外);3、对群众集资铺设的道路、自来水和下水道等已纳入拆迁房屋的等级评定和综合评估,拆迁时不再另行补偿;4、违章建筑的装修、装潢不予补偿;5、本表未列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花草、苗木、树木补偿标准树木胸围(厘米)元/棵杨、柳、梧桐、楝、杨刺槐、泡桐、榆树、水杉等椿、桑、榉、樟、楠、柏、广玉兰、黄杨等梨、苹果、柿、枇杷、枣、山楂、橙、桔、桃、李、杏、石榴、无花果等树木高度(厘米)元/㎡100-150槿树、冬青、女贞、小叶黄杨、紫穗槐、蚕桑、腊条、杞柳等树木胸围指树木距地面1.3米处的胸径;以上各类补偿只针对地栽的树木、苗木、花草等进行补偿,在阳台、屋顶、花盆中栽种的非地栽植物由被拆迁人自行移植或处置,一律不予补偿;葱兰等花草、绿蓠及各类苗木按平方补偿,每平方米补偿5-10元;花草树木的种植密度以园林技术规范为准,密度超过技术规范以外的部分,不予补偿;古树名木补偿按有关规定办理;本表未列项的,参照相应品种给予合理补偿。
淮安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
清河、清浦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6万元;经济开发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4.5万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关于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一、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
清河、清浦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6万元;经济开发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