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防震减灾法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防震减灾法以及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哪个部门审批
国家防震减灾规划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管理责任制,提高防震减灾工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防震减灾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地震监测、群测群防、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以及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农村住宅抗震示范工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防震减灾装备建设,提高防震减灾信息化建设水平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测结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防震减灾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相互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防震减灾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救援演练,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投入,鼓励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地震群测群防、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参加抗震救灾志愿服务等防震减灾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防灾减灾法律
我国一贯高度重视依法防灾减灾,制定了一系列涉及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防灾减灾法律体系得到不断完善。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做出了防治灾害的原则性规定。在此基础上,我国有关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法》《气象法》《防震减灾法》《消防法》《防洪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此外,不少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对防灾减灾做出了相关规定。
防震减灾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防震减灾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科学合理的防震减灾政策和措施、加强地震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促进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的发展等。
这些目的旨在促进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防震减灾法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是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防震减灾法》规定,发布地震预报的权限在什么部门
根据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规定,只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能公开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发布地震预报,违反国家规定,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此,朋友圈消息不准确,请市民不要误听误信。
《防震减灾法》规定,哪些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防震减灾法》规定,哪些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答:《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第九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三)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四)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和贮油、贮气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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