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诈骗罪具体构成要件是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2021年骗婚罪成立条件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 如果一个人向很多人借钱却不还,这种行为构成诈骗罪吗?
- 老赖算诈骗吗?
- 什么条件是诈骗新农合
- 2021年骗婚罪成立条件
- 民间借贷中的介绍人与担保人能构成诈骗罪吗?
- 中年男子拿5万冥币骗18岁女子发生关系,是否构成诈骗罪?
- 借钱不还算不算诈骗?
如果一个人向很多人借钱却不还,这种行为构成诈骗罪吗?
单凭题主目前的描述“一个人向很多人借钱却不还”,无法判断是否属于诈骗罪,还要结合其他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对于诈骗罪的认定我们可以按照下面七个标准来进行判断。
(一)事实判断还是价值判断
首先,行为人必须就事实进行欺骗,事实是什么,简单的说就是可以被验证的。它与价值判断最大的区别就是不同的人会不会有不同的判断,举一个例子,大家都看过广告,广告商为什么不构成诈骗,其实我们经常会被广告骗,广告商宣传客户的产品如何如何好,这大概是一个基本套路,“好”,这就是一个价值判断,虽然它误导了我们,有的人也相信了它,但是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你认为好,别人可能并不这样认为。但是事实判断就不一样,不同的人根据常识,生活经验判断都是可以得出一致的结论,再拿广告商举个例子,某产品说明中,列出了产品的成分,这些是可以被验证的,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如果广告商大力宣传产品说明中没有的成分,那么这就构成了刑法上的诈骗。
(二)行为人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仅仅有第一步是不够的,接下来就要通过骗子的行为,来判定他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什么是非法占有,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非法”应该是从民法的角度来判断的,也就是行为人不能对该物在民法上有原物返还请求权和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有两个意思,第一个是排除,排除原合法占有者的占有,第二个是利用意思,行为人要有利用这个物的经济属性的意思,这样才构成非法占有。
最重要的是“同时原则”,简单的说就是行为时要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二者在时间上要一致,如果行为时并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财物后才有,那么也不会成立诈骗罪,例如贷款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在通过虚假文件骗取贷款的时候有日后按照约定还款的意思,并且也按照约定还款了,那么他就不可能构成诈骗罪,即使日后不归还,也应该按照民事纠纷来处理。这就是诈骗罪为什么是刑法中辩护空间最大的罪名,从无期到无罪并不是不可能。
(三)行为人相对于受骗人要有信息优势
信息优势,这就是诈骗罪最核心的问题,简单的说就是行为知道的,受骗人不知道,相比受骗人有一定的信息优势。如果行为知道的,受骗人也知道,那么行为人无论如何是不会构成诈骗罪的,当然,受骗人的智商是一个关键问题,我们不能因为受骗人智商低就不保护他,相反,智商低的人更应该得到刑法的保护。智商的高低是要有一个标准的,这个标准就是受骗人所属人群的平均标准。
(四)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自愿的处分财物
受骗后,受骗人一定会产生认知上的错误,基于这种错误受骗人自愿的处分了财物,这里的“自愿”很重要,也就是说这里不能是被迫的,否则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了。举个例子,冒充警察把赌博现场的赃款全部拿走,这里行为人相对于受害人是存在信息优势的,即不知道是假警察,基于这种认识错误也处分了财物,而这种处分并不是自愿的,而是“警察”这个身份带给被害人的心理强制导致的,所以,这个不可能构成诈骗罪,有可能构成招摇撞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
(五)欺骗行为与受害人财产损失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通俗的说,行为人通过自己努力,给受骗人造成了认知上的错误,并且依据这种错误处分了财物,如果没有因为认知上的错误处分了财物,也不会构成诈骗罪的。换句话说,如果律师能证明欺骗行为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没有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是不构成诈骗罪的。
(六)受骗人要对所处分的财物要有认识
严格的说这个因素在理论上是有争议的,为了能说清楚,我先说一个案例,某人在超市中把相机塞进了装方便面的盒子里,结账的时候收银员是按照一箱方便面的价格结算的,对于相机,到底是盗窃还是诈骗呢?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方便面和相机作为一个整体被一个箱子封在盒子里,收银员对此是有认识错误的,基于这种错误整体的处分了盒子里的财物,那么这种情况就应该定诈骗;另外一种说法就是,收银员对于相机是没有处分的,受骗人至少要对被骗的财物要有基本的认识,如果采纳这个观点,那么就应该定盗窃。我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因为财物是要区分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对于有体物来说,第二种观点是可行的,但对于无体物,例如债权,第二种观点在逻辑上就说不通了。
(七)被害人处分财物的目的完全落空
这个因素是最容易被忽略的,是因为我们在分析行为人和受骗人的时候通常容易忽略了被骗人处分财物的目的,其实,这个目的对于诈骗罪的最后认定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还是先举个例子,假设在一个给灾区捐款的现场,某甲欺骗经济实力很强的乙说,你的朋友丙已经捐了100万,这时乙听了甲的欺骗,为了跟朋友较劲给灾区捐了200万。就是这样一个情景,你会发现前6个诈骗的要素它都具备,为什么它不构成诈骗的原因就在于受骗人交付财物的目的是向灾区捐款,而这种目的最后达到了,这就不会构成诈骗。再举个例子,大家知道明星的粉丝是很疯狂的,假如某明星开演唱会,在宣传的时候对粉丝称,此次演唱会的门票收入全部用于公益事业,而最后这些费用进入了自己的腰包,那么,这个明星是不是诈骗罪,就要看粉丝买票的目的是为了看演唱会,还是为灾区捐款,如果是后者,那么粉丝的目的完全落空,构成诈骗罪没问题,但是显然前者更为合理,这就是很多明星不构成诈骗的原因。
老赖算诈骗吗?
老赖不算诈骗,但比诈骗更恶劣:诈骗是利用人的贪念,双方都有责任,而老赖是利用别人的善意和同情心,罪大恶极!
什么条件是诈骗新农合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不在新农合报销范围,如交通事故等而报销的,就属于诈骗。情节严重者,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骗婚罪成立条件
骗婚罪指利用婚姻诈骗钱财,属于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分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民间借贷中的介绍人与担保人能构成诈骗罪吗?
有可能构成,但是需要看具体案件情况。
一般来说,介绍人与担保人要构成诈骗罪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民间借贷借款人的借款行为构成诈骗罪,二是担保人与介绍人与借款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
下面具体讲讲。
借款人的借款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诈骗罪民间借贷和诈骗罪的区别有两点。
一是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说白了就是借的时候就没打算还,而民间借贷不具备这个目的,就是借的时候还打算还;
二是诈骗罪里,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陷入了错误的认识,比如说行为人伪造了借款的用途,说是做生意或者为父母治病,事实上确实拿去赌博,而被害人相信了行为人编造的借款用途,将钱借给了对方,就是属于诈骗。再比如说虚构了其具备还款能力的事实,如伪造房产证给出借人看等,也属于虚构事实。而普通民间借贷里一般不存在这种情况。
这两个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就构成了诈骗,其中最重要的最本质的是借款时是否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的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得出借人的款项。那如何判断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主要有以下两点
1.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应当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事实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到个案,应当根据涉案金额是否以明显超出民间借贷的范围、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借款原因是否虚构或者隐瞒真相、不能按期归还的目的是否在于侵吞以及行为人借款时是否存在还款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根据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此外,若行为人之前已有过多次拖欠、逃避借款等不诚信之行为,其构成诈骗罪的犯罪嫌疑程度便会较高。
2.虽然司法实践中会出现犯罪人向被害人出具借条并承认借款关系,甚至承诺还款并有少量还款行为的现象,但若其目的为了敷衍被害人,为日后行骗作铺垫,或者防止被害人报案,出于掩饰犯罪、逃避打击,说明行为人并无偿还借款的真实意愿,应当认定其构成诈骗罪。此外,民间借贷纠纷中虽然也会出现借款人虚构生活、经济困难等事实而获得他人借款的现象,但其目的在于借款而非诈骗,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恶劣程度依然存在差异。
介绍人与担保人什么情况下能构成诈骗罪由于介绍人与担保人如果构成诈骗罪,只能通过借款人或者帮助借款人的方式来实施犯罪。
因此,介绍人与担保人如果要构成犯罪,要求其首先必须明知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必须明知借款人伪造了实施,仍然介绍,仍然进行担保。这种情况下介绍人担保人就构成了共同犯罪。
如何判断介绍人担保人是明知呢?可以通过其事先与借款人的沟通情况,事后与借款人是否存在分赃等行为进行综合判断。
我是家子,十年法律人,您的点赞、评论、关注都是我继续答题的动力!
中年男子拿5万冥币骗18岁女子发生关系,是否构成诈骗罪?
这是发生在温州的事,18岁女子吴某,偶然与44岁男子刘某相识。刘某见吴某美貌,称可以每月5万元的价格包养对方,吴某应允。当天,吴某就将刘某带到出租屋内发生关系。次日,刘某将一袋冥币放在吴某抽屉里,冒充5万元。事后,吴某发现,怒而报警称5万元被盗。警方传唤刘某后查明真相,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这个案子,最后新闻没有报道具体如何处理,但从法律上来说,刘某的行为肯定是不可能构成诈骗罪的。
下面,我们展开讲讲。
一、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要构成诈骗罪,必须符合几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诈骗罪是一种故意犯罪,所以,行为人必须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诈骗罪。同时,诈骗罪中的故意必须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诈骗的行为。
诈骗罪中,行为人的手段是通过隐瞒或者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财物,这是诈骗罪与抢劫罪、盗窃罪等犯罪的重要去吧。诈骗手段的重要特征,是使被害人在错误认识下,自愿将财物交付给犯罪分子。
第三,行为人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
诈骗罪是有门槛的,只有诈骗的钱财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构成,这个数额具体由各省确定,一般在3000元到5000元之间。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上面的条件可以看出,诈骗罪骗取的对象只能是财物,性不能成为诈骗罪的诈骗对象。
这个案子里,刘某在支付所谓“包养费”时采取了欺骗的手段,其目的是通过欺骗的手段与吴某发生关系,并没有非法占有吴某钱财的目的,也没有实际骗取吴某的钱财,所以吴某的行为不构诈骗罪。
二、刘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其他犯罪1、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这个案子中,吴某对于与刘某发生关系这个事实并没有错误认识,是自愿与刘某发生的关系,所以吴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2、刘某的行为不属于使用假币罪。
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个案子中,刘某使用的冥币其用途是祭祀,而非冒充货币,而且也不可能使一般人误认为其是货币,冥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假币,故刘某的行为不属于使用假币罪。
最后,刘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答案是肯定的。
刘某的行为涉嫌嫖娼,所谓嫖娼是指以财物为交易基础与他人发生关系的行为。
嫖娼与包养的重要区别在于双方是否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感情或者排他的性基础。
这里呢,刘某只是为了与吴某发生一次关系,且这次关系是以钱财交易为基础,故其行为涉嫌嫖娼,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借钱不还算不算诈骗?
民间借贷与刑事诈骗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有非法占有目的那可能涉嫌诈骗,如果没有则一般为民事的借贷关系。就在前不久上海一女子,因借钱不还被警方以涉嫌诈骗逮捕,我们一起来看。
近日,上海杨浦警方接到多名群众共同反映称一戴姓女子向他们借款,但均未在约定时间内还款。民警进一步了解后得知戴某借钱的理由各不相同,如“表哥瘫痪、母亲生病、堂哥做生意”等且初步统计涉及金额约70万元。并且借到钱款后戴某便将其挥霍一空。
经调查,戴某平时开销较大,喜欢购买奢侈品,自己的工资不能满足日常开支需求。所以近几年陆续向身边同事或朋友编造各种谎言借款,每次被催要还款时就以“能拖一天是一天”的心理继续搪塞。直到民警对戴某进行传唤时,戴某依然没有发觉事情的严重性,对警方称“我只是向他们借钱,还给他们就是了。”但显然为时已晚,戴某现已涉嫌诈骗被杨浦警方依法逮捕。
一、“借钱不还”为什么涉嫌诈骗罪?
根据《刑法》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或隐瞒真相等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戴某借钱不还为什么会被警方认定为诈骗呢?
原因就是警方认为戴某行为是一种借贷式诈骗,即戴某借钱就没打算偿还,其已经不属于民事纠纷,而是刑事诈骗行为。
二、民间借贷与刑事诈骗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实际生活中借钱到期不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借款人因为自然灾害或者经营不善、市场行情变动等而无力偿还,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想戴某一样,其借钱的目的根本没有打算去偿还,也没有能力去偿还,这就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并非普通的债务纠纷,而是有可能涉嫌诈骗!
三、“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我们知道涉嫌诈骗与否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人的一种主观心态,行为人往往会拒不承认,那该怎么办呢?此时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就需要采取刑事推定的方法完成。以本案为例,我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定戴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借款理由
戴某以借款的名义向出借人发出邀约必然存在借款理由,借款理由作为借贷关系发展的最初要素,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的客观表现之一。在正常的借贷关系中,行为人提出的借款理由一定是客观、真实的、利率是符合经济规律的。而在诈骗行为中,可能存在编造虚假借款理由进行欺诈,作为实施诈骗行为的一部分。戴某编造如“表哥瘫痪、母亲生病、堂哥做生意”等理由显然不是正常的借贷关系。
2.还款能力
戴某在借款的过程中是否具有还款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还款能力的现实可能性,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有实际履行的能力。
3.还款行为
戴某的还款行为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是还款的程度,戴某是完全的履行约定,按约定进行还款,或者说戴某从未按约定履行过还款义务。另一方面,戴某在约定时间不能还款后是否积极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在努力改善自身经济能力。
4.财产处置
行为人的财产处置的方式是否违背发起借款的理由和约定,与履行借款合同的意愿背道而驰。“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的处置方式往往不仅违背借款理由,还违反经济规律,不具有可持续性。比如存在肆意消费满足个人欲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自身不具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填补债务窟隆等财产处置行为。
据报道,戴某借到钱款后大多用来购买奢侈品和日常高消费,很快将钱挥霍一空。
5.事后行为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在取得财产后往往不打算还款,会采取隐匿、躲藏、转移偿还资产的行为。在实践中,行为人若自始至终没有还款,骗取钱财后,大肆挥霍,还销声匿迹。那也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戴某已经被警方逮捕,具体调查细节我们还不得而知,但就目前根据新闻报道来看,戴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以为借钱不还只是民事行为,倘若借钱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那你也将受到刑事处罚!
关于诈骗罪具体构成要件是,2021年骗婚罪成立条件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