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33条规定,要求离婚的军人的配偶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除非其中一名军人犯了重大错误。实际上,如果军方坚决拒绝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就不能离婚。事实上,现役军人的配偶以离婚自由为代价,实现了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然而,还应该指出的是,军人的配偶在与军人结婚后对军人家庭和国家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比别人更吃苦,他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尊重。然而,《婚姻法》的这一条款忽视了他们的利益。应该说,在保护军人婚姻的同时,这一规定也使许多人在选择配偶时与军人保持尊重的距离。
《婚姻法》第34条规定,男子不得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与妇女离婚。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方的离婚请求,情况就不一样了。这是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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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护妇女、母亲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出发,它规定在这三个时期内,男子不得提出离婚。保护妇女、母亲和儿童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律条件
(1)中国离婚的法律条件。
现行《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确实破裂,调解失败,应准予离婚。”
“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律条件。
(2)如何确定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
1、看看婚姻的基础。
2.看看婚后感情的建立、发展和变化。
3.看看离婚的原因。
4.看看婚姻现状中是否有和解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