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间借贷能否要求赔偿损失金额,以及法院积极赔偿怎么处理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法院积极赔偿怎么处理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
一、法理依据
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法院适当予以从轻处罚的前提是真心悔罪,而真心悔罪意味着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比较低。法律上的渊源可追溯到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该条隐含着将人身危险性作为量刑依据的意蕴。更明确的规定来自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第4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的要求,明确“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根据这一精神,笔者认为在刑事案件特别是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法院在量刑时因被告人主动赔偿而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不是对法律的僭越。
事实上,定罪量刑的情节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作为被告人或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作为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内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但这并不等于酌定情节的适用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非刑罚处罚措施)、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六十一条(量刑的根据)及第六十三条第2款中所称的“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情节”、“情节”或“特殊情况”,均包含了酌定量刑的情节。另外,分则中一些“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或“情节恶劣”等条款中,也蕴含了酌定量刑情节的因素。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当然可以作为一个酌定因素,从而在定罪量刑中起作用。
笔者认为,定罪量刑可分两个层次,首先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判处该犯罪分子一定刑罚,这一层面由法律明确予以规定。其次,综合考虑该犯罪分子的酌定情节,如真心悔罪,对被害人家属给予物质赔偿,使得其造成的危害结果在程度上得以减轻,从而在第一层面的定罪量刑上予以适当的调整,也于法有据。
二、情理依据
现行的刑事责任仅仅是一种抽象的责任,犯罪人通过接受惩罚承担了抽象的责任,却逃避了现实的具体的责任,即面对被害人,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向被害人道歉并提供赔偿,寻求社会成员谅解的责任。无数实践经验表明,只有当刑事政策作用于人、使人产生积极的情感反应并影响其未来行为时,刑事政策才能收到其预期的功效。刑事政策合乎情理,是使刑事政策对作用对象产生积极的情感反应的关键。
犯罪在形式上直接表现为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夹杂着严惩情绪对立的一种社会冲突。刑事政策的任务就在于消解这种社会冲突,而能否消解的关键在于能否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直接对立的利益冲突中寻找利益的平衡点。利益的平衡点首先表现在通过公正的刑事追诉程序给予犯罪人应得和惩罚,使被害人的报复欲望和正义诉求通过公正程序以及适当的惩罚得到满足,从而缓解被害人的复仇心理,强化其对法律的尊重和认同;其次,利益的平衡点还应当表现在通过建立合理的刑事被害人赔偿机制,补偿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损害,从而也给犯罪人一个直面悔罪、重新做人的机遇。
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均体现了对犯罪人、被害人的地位尊重,在该宽则宽、该严当严、宽严相济下,使一些非“罪不可赦”的犯罪人积极悔罪,使那些罪行恶劣、无视法纪的犯罪人依法得到严惩。同时,宽严相济也贯彻了教育预防为主的思路,对一些能积极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对犯罪人从轻处罚,教育其重新做人,回归社会。
三、事理依据
宽严相济以法院对个案的公正裁判为基础。陈兴良教授认为,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对于“宽”与“严”加以区分,这是基本前提。因此宽严相济是以区别对待或者差别待遇为根本内容的。当前,刑罚个别化越来越受关注。刑罚个别化最根本的立论依据在于刑罚动用的目的不只是惩罚,而更应关注预防,要从行为人个体动因、行为方式等,考量行为人行为性质、恶性、可改造性,从而在罪刑法定前提下对行为人施以不同刑罚。在个案中,行为人主体、行为方式、危害程度等各有不同,刑事犯罪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法院欲达到“该严当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要求,就必须综合分析每一具体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犯罪的诱因,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是否存在法定从宽从重的情节,是否存在酌情从轻从重的情节等因素综合权衡以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准确地定罪量刑。
上述做法,与不少国家和地区采纳的基于刑罚个别化下的复合正义有异曲同工之妙。复合正义旨在构建一个使受害人、犯罪人及社会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以受害者为重心的刑法公正制度。它强调通过补偿受害人因犯罪承担的物质、精神损失,修补其心理创伤,恢复原有的和谐和安全感。复合正义在重视社会秩序、社会和国家利益的同时,兼顾被害人、犯罪人的个人利益,因而更符合保护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现代法治精神。笔者认为,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行为人通过积极赔偿受害者损失,从而适当从轻处罚,符合刑罚的精神和目的。
交通追尾本人全责,已报保险修,对方要求车辆贬值费和交通损失,这合理吗?该怎么办?
很负责任地告诉你,站在对方的角度讲,这两点要求都合理,理由如下:
1、车子被撞成事故车,再次售卖必然贬值不少就像车主说的,本来可以卖8万,你这一下子给撞脱3万(对方预估),换谁谁心里都不爽啊,对吧?
将来转手时,人家一看是辆事故车,肯定出价低很多,因为现在的汽车销售都必须将实际情况告知买家,若不然在销售时会“退一赔三”。
因此,对方要求你赔偿3万块,于道理上讲的通。
2、交通损失你要付,于法有据毕竟车祸是你造成的,因车辆维修期间对方当事人产生的相应交通费用,你还是要支付一部分的,这于情于理于法都说得过去,没毛病。
但是……
咱再回头说说具体费用标准。
先说车辆折旧费吧,不能对方说三万就是三万啊,一般来讲,我国目前的法律很少主张交通事故受损车辆折旧费一说,除非你是刚刚买的新车,被人家撞的损坏极其严重,才会判肇事方补偿相应费用。
比如,你刚买一辆宝马7系没几天,没想到被人把发动机撞的稀烂,这时候除了维修费用外,还要补偿一些折旧费。
而题主遇到的是一辆10万内的SUV,对方张口就要三万折旧费,你可以不给,对方不服可以去起诉。
要起诉也要有证据,比如他要申请鉴定折旧费是咋来的,一通折腾下来,他拿着鉴定结果去法院诉讼,未必能得到支持,法官还是要看你的车子年限、损坏程度、行驶里程,以及市场估价等情况,再确定要不要赔偿对方。
因此来讲,对方说要三万块,有点不太讲理,追尾后备箱能追多恼火嘛……
当然,咱不能把话说死,还是那句话,不服就去法院告吧??。
民间合法借贷要利息算是犯法吗?
民间合法借贷算利息不犯法,不过,当前某些司法裁判可能存在偏差。
所谓合法的民间借贷是特指自然人之间的资金转移关系,且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一方是市场主体,因涉及市场秩序,可能构成违法犯罪,可以肯定认为,未经批准的网络金融融资一定构成犯罪。但是构成金融秩序类犯罪,还是商品、服务秩序的犯罪(非法经营罪),理论上可能产生争议。作者认为,直接的资金服务宜认定为金融秩序类犯罪,与商品、服务相关的宜认定非法经营罪。
问题是超过最高利率(即,高利贷)是否属于违法犯罪?作者认为,单纯的高利贷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理由主要有二:一是,2000年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高利贷属于法律不保护的债权,法律不保护不意味着违犯犯罪。二是,资金使用人承诺归还高利贷,资金出借人才予以出借。一般而言,当事人对财产上的承诺不构成犯罪,如,名车的主人郑重对他人说,我开这车倒霉,求求你把我的车子吧,有人果然将名车毁坏,我们不能认定毁车的人犯罪。
民法典规定,禁止发放高利贷。由此可见,单纯的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最多评价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无效的法律行为处理的规则是相互返还财产,并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而言,资金使用人除了归还本金外,还应当支付本金的占用费,不予返还无论如何都是极端的错误裁决。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民间借款已起诉;原告是否还可以直接向被告要钱
在上诉期内,你可以上诉。前提是你对判决结果不满意。
如果你只是要钱,对判决结果没有不满意,那上诉没什么实质性的帮助,不过倒是上诉,然后让被告家属赔偿,如果不赔偿你就要求法院重判,也只能是一种心理上的威胁哈。
有点不入流的感觉。呵呵。
看看对方家属是否愿意赔。
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了,就是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没有提出上诉,那么你就丧失了上诉权。还想要钱的话,你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不过总体要看,你这个案件属于什么性质的。具体是什么罪名。罪名不同,方法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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