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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强制不服的起诉期限(还能有什么操作)

admin4个月前246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对行政强制不服的起诉期限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行政诉讼二审结束后不服,除了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外,还能有什么操作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吗
  2. 为什么行政拘留不允许听证却可以复议和诉讼
  3. 公安机关处理不服向什么部门投诉时效多少天
  4. 民事纠纷,不服法院判决,想提起上诉,上诉期限是多少天
  5. 行政诉讼二审结束后不服,除了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外,还能有什么操作
  6. 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吗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吗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如下:

1、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3、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什么行政拘留不允许听证却可以复议和诉讼

行政拘留不是听证的范围,对行政拘留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处理不服向什么部门投诉时效多少天

从知道侵权之日起六十内申请复议,派出所的不作为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公安局(如果派出所没权处理此事,则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民事纠纷,不服法院判决,想提起上诉,上诉期限是多少天

民事诉讼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期限是15天。这15天还是有很多讲究的。

1、15天时间的起算点,从签收判决书的次日开始计算,这句话在判决书最后一段都会有告知。但是请注意原被告签收判决书的时间可能不是同一天,各自的上诉期限起算点按各自签收次日起算,而不是按照最先签收或者最后签收的日期计算。

2、上诉期限是除斥期间,没有中断一说,如果遇到上诉期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那么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与上诉期间密切相关的还有一个缴费期间,递交上诉状后需要缴纳诉讼费,缴纳诉讼费的时间是递交上诉状后7个工作日内,如果这7个工作日还是上诉期内的,顺延至上诉期限最后一日,如果你是在上诉期最后一日才上诉,你仍然可以享有7日缴费时间,这种情况相当于变相的给你增加了7天上诉期。

4、通过上诉期拖延时间的一些技巧,有些当事人还没想好是否上诉,想要更长时间思考,你可以在上诉期最后一日向上一级法院递交上诉状,这样你就可以利用缴费的7天进行思考,如果你仍然没有想好,那你就在缴费期内先缴费,在缴费后先不要把缴费单据交回法院。上一级法院收到你递交的上诉状和开出缴费单后就会把你的上诉状发回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会通知你把缴费单交过去,他们才会把案卷移送上诉法院,这样就上诉期你至少可以延长两个月。

行政诉讼二审结束后不服,除了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外,还能有什么操作

二审既终审判决,不能再上诉了,即判决送达之日起生效。但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或向上一次检察院申请向法院抗诉。

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吗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所谓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

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

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如某公民自从接通电源时就开始偷电,该案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公民停止偷电之日起计算。又如某人违法占地建住宅,其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以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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