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卖方基本义务包括哪些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FOB价格术语中卖方的义务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一、买卖房屋时承受单位或个人是指买方还是卖方
买卖房屋时承受单位或个人是指买方的。承受一词指的意思是接受,承担。用在财物转移合同,协议中,都是指买方或者是取得一方的。与之对应的房屋卖出单位或者是个人,在合同或者是协议中,就是承让方的。买卖转让合同或者是协议书,有承让方,就肯定是有承受方的。
二、dpu贸易术语买卖双方基本义务
CIF术语中,卖方的主要责任与义务: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充分的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的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代。 买方的主要责任与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支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三、买卖合同中买方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卖方多付标的物 暂时保管
1、买卖合同中买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有,及时对卖方销售的标的物进行验收入库。并及时按双方合同的约定,向卖方支持货款。
2、如果卖方按合同多付了标的物,要及吋与卖方联系协商处理的意见。如果协商不成,要及时把卖方多付的标的物退回给卖方,或者替卖方妥善保管好!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所有权担保的含义有三:
1、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假如卖方将偷窃的东西卖给买方,则违反他对货物的所有权担保义务;
2、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在订立合同时不为买方所知的他人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3、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其提交的货物不提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例如卖方出售的货物及其使用不得侵犯第三者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等。所有权担保的类型有:买卖式担保、让与式担保、所有权保留。
五、请问CIF交易,卖方要怎么操作呀
提单,发票,保险单,原产地证,装箱单,检验检疫证书,这些基本都要有。如果是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还要看信用证的具体要求,如装船通知,厂检单,材质单之类的。2、按《1990年通则》的规定,CIF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要求卖方先将货物交到港口货站,以及使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时,则使用CIP术语更为适宜。在我国出口贸易中,按CIF条件成交的较为普遍,为了正确运用CIF术语,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必须认真核算运费按CIF条件成交时,由于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运费,故卖方对外报价时,应认真核算运费,把运费因素考虑到货价中去那种不分销售地区,不分距离远近,都按同一价格出售的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1)卖方核算运费时,主要应考虑下列因素:(1)运输距离的远近,同一种货物,如运输距离不同,其运输费用的也必然有别,所以在按CIF条件成交时,应当核算运输成本,以体现地区差价。(2)是否需要转船,一般地说,直达运输比中转船运输的费用低。所以按CIF条件成交时,不定期应考虑是否需要转船,如在成交量少而双无直达班轮运输的情况下,货物必须中途转船运输,这势必增加一笔转船的费用,此项费用,也应计入运输成本交考虑到货价中去在CIF条件下,不考虑转船与否,都按同一的价格出售这种不计成本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3)运价变运的趋势,买卖双方按CIF条件成交时,在确定货价的同时,应考虑市场运价变动趋势以及各种附加费,把运价变动的风险打到货价中去,防止出现只顾成交,不顾运输和只管货价,不管动价的偏向。2)必须正确理解和处理风险与保险的关系风险和保险是即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在CIF条件下,如上所述买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买方为了转嫁风险,本应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但买方为了省事,在洽商交易时,要求卖方代办保险,并商定保险费计入货价中,由于CIF货价中包括保险费,故卖方必须约定条件自费办理保险,卖方为买方利益所进行的这种保险,纯属代办性质,如果事后发生承保损失,由买方凭卖方提交的保险单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能否索赔到手,卖方概不负责。3)必须明确大宗商品交易下的卸货费由何方负担在国际贸易中,大宗商品通常洽租不定期船运输,大多数情况下,船公司承运大宗货物,一般是不负担装卸费的,因此,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容易在卸货费由何方负责的总是上引起争议,为了明确责任,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就卸货费由谁负担的总是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当买方不愿负担卸货费时,在商订合同时,可要求在CIF后加列LinerTerms(班轮条件)或Landed(卸到岸上)或UnderShip’Tackle(船舶吊钩下交货)字样。当卖方不愿负担卸货时,在商订合同时,可要求在CIF后加列Exship’Hold(舱底交货)字样。上述CIF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如同CFR后列各种条件一样,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谁负担,它并不影响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的界线。4)必须搞好单证工作按对CIF术语的传统解释,CIF属象征性交货,卖方负有向买主提交约定的装运单据的义务,买方则负有凭装运单据付款的义务,也就是说,在CIF条件下,买方是凭单据和付款对流的原则,因此,即使在卖方装船以后至交单这段时间内,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只要卖方提交的符合要求,买方就不得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而只能先付未赎单,然后凭所取得的有关单据向船方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追回损失,CIF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买卖,由此可见,装运单据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所以在发前实际工作中,应重视和搞好单证工作,当然,CIF是单据买卖说法,并不意味着可以因此而减轻卖方交货方面的责任,CIF的卖方,除应提交约定的装运单据外,还应保证交运约定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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