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概念,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指行政机关对审理终结的复议案件,就全案的具体问题做出处理的书面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具体规定可以参考《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做出相应的决定。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概念
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指行政机关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复议案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就全案的具体问题做出处理的书面决定。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行政复议结论。
6、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如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则为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8、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般行政复议书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后,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如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若法律规定复议为终局决定的,行政复议书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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