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哪些财产不能用来抵偿债务和利息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哪些财产不能用来抵偿债务和利息的知识,包括银行贷款为什么不能用于股权投资为什么从信托借去的钱就行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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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没有财产,债权人能否执行债务人的养老保险金
你说的这个破产应该是属于个人资产的破产,而不是单位的破产。当然现在我们国家还没有实现自然人可以破产的政策规定,或是法律法规规定,但是当个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如果有住房公积金的,是可以用于抵债的,但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是不能作为资产抵债的。
单位缴纳的社保,是单位为职工履行的法定义务,单位缴费部分,一般是按照保险种类的用途,计入了统筹账户或是统筹基金账户,这部分钱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是不能用于抵债的,个人缴费部分,虽然是属于个人账户,名义上是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但是养老保险和单位缴费部分是配套使用的,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前支取,所以养老保险费用是无法用于抵债的;医疗保险部分,虽然也有个人账户,但是医疗保险具有特定的用途,主要还是保障参保人看病就医,加之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比较少,而且用途只能是刷卡买药或是到医院门诊看病,所以这也是无法抵债的;其他的保险种类,诸如失业保险、生育险、工伤保险等,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更是无法用于抵债的。所以不管是单位破产资不抵债,还是个人资不抵债,社保都是无法用来抵债的,这是由于社保的属性决定的。
但是住房公积金和社保的性质不一样,不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是一种带有福利性质的收入。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住房公积金是可以用来抵债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同等比例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最低的缴费比例为5%,最高的缴费比例为12%。但是现在很多单位在执行中,将住房公积金中作为职工福利的一种形式,不是按照职工本人的实际工资来缴纳,而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的总收入来缴纳,这样计算起来很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已经超过12%的最高的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顾名思义,实际上主要的用途是由于买房、建房、租房等方面的开支,单位职工在有买房需求时,其首付款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来作为首付费用,贷款按揭部分,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要比办理商业贷款低好几个百分点;不买房自己租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来作为房租费用,自己需要装修新房或是房屋翻修、大修的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买房、租房等需求的,住房公积金就相当于自己的银行存款,在有需求或是家庭生活困难时,也是可以申请提取的;本人如果辞职离职的,达到一定的期限以后也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可以申请一次性将住房公积金提取,永久封存账户等。从上述这些用途和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来分析,住房公积金完全属于个人私有财产,所有权永远归个人所有。
当个人破产或者是资不抵债时,由于住房公积金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完全是可以用来偿还相关的债务的,因为这个抵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果本人的房产是用住房公积金购置或是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那么房屋是可以用来抵债的;当个人的工资性收入或是财产性收入资不抵债的,但个人公积金账户还有余额的,实际上个人住房公积金作为自己的存款,也是可以用于抵债的。
在很多债务纠纷中出现资不抵债,当事人提起法院强制执行的,如果本人没有可执行的标的,或是没有执行的资产和现金,在这种情况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如果还有余额的,法院也可以冻结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直接将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作为执行的资产,这也完全存在的。但是法院在执行时,也要充分考虑还债人的生活所需,在执行时会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每月给当事人留一定的生活费用;但如果是单位或法人破产,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由于住房公积金属于单位职工所有,全部计入了职工的个人账户,所以在单位出现破产、资不抵债等情形时,作为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不能用于偿还单位债务的,单位也无法动用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人民法院在执行单位财产时,也不能冻结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综上所述,破产或是出现资不抵债情况时,如果属于个人情况,社保是不能作为抵债的标的的,社保作为抵债标的,无法划转到债务人的头上;但是住房公积金作为个人存款的方式,完全可以用于抵债,执行起来也比较容易实现。
银行贷款为什么不能用于股权投资为什么从信托借去的钱就行
因为股权投资是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其波动程序更超过二级市场的股票买卖。
银行贷款资金连股票买卖都不得进行,更不用说股权投资了。信托是面向高净值人群的,普遍认为认为这种高净值人群风险承受能力更高,对资金投向更有判断力。相对而言,虽然说银行和信托都受到银监会的监管,但是银行的监管比较严格。银行只能通过理财产品形式向客户销售,至于其他的放贷款的标准,只能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有关要求进行,利率也是国家确定的(只有极个别的农村商业银行能浮动)。而放贷款的比例,占了多少资本金这都是要受到严格监管限制的。而信托,由于不属于纯粹意义的贷款,只是说收集资金、放款,所以信托的形式比银行可以灵活许多。信托贷款与投资具有转化的特点。信托公司在阶段性信托投资时,通过公司股东回购股权的方式向企业融资,将股权融资转换成债权融资,既可以以股东资格指派董事参与经营和决策,还可以在设计产品时让股东承担回购义务以及第三人对该回购义务提供担保,这就扩大了债务偿还的保障渠道。破产资不抵债社保,住房公积金可以做资产抵债吗
你说的这个破产应该是属于个人资产的破产,而不是单位的破产。当然现在我们国家还没有实现自然人可以破产的政策规定,或是法律法规规定,但是当个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如果有住房公积金的,是可以用于抵债的,但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是不能作为资产抵债的。
单位缴纳的社保,是单位为职工履行的法定义务,单位缴费部分,一般是按照保险种类的用途,计入了统筹账户或是统筹基金账户,这部分钱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是不能用于抵债的,个人缴费部分,虽然是属于个人账户,名义上是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但是养老保险和单位缴费部分是配套使用的,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前支取,所以养老保险费用是无法用于抵债的;医疗保险部分,虽然也有个人账户,但是医疗保险具有特定的用途,主要还是保障参保人看病就医,加之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比较少,而且用途只能是刷卡买药或是到医院门诊看病,所以这也是无法抵债的;其他的保险种类,诸如失业保险、生育险、工伤保险等,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更是无法用于抵债的。所以不管是单位破产资不抵债,还是个人资不抵债,社保都是无法用来抵债的,这是由于社保的属性决定的。
但是住房公积金和社保的性质不一样,不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是一种带有福利性质的收入。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住房公积金是可以用来抵债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同等比例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最低的缴费比例为5%,最高的缴费比例为12%。但是现在很多单位在执行中,将住房公积金中作为职工福利的一种形式,不是按照职工本人的实际工资来缴纳,而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的总收入来缴纳,这样计算起来很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已经超过12%的最高的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顾名思义,实际上主要的用途是由于买房、建房、租房等方面的开支,单位职工在有买房需求时,其首付款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来作为首付费用,贷款按揭部分,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要比办理商业贷款低好几个百分点;不买房自己租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来作为房租费用,自己需要装修新房或是房屋翻修、大修的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买房、租房等需求的,住房公积金就相当于自己的银行存款,在有需求或是家庭生活困难时,也是可以申请提取的;本人如果辞职离职的,达到一定的期限以后也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可以申请一次性将住房公积金提取,永久封存账户等。从上述这些用途和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来分析,住房公积金完全属于个人私有财产,所有权永远归个人所有。
当个人破产或者是资不抵债时,由于住房公积金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完全是可以用来偿还相关的债务的,因为这个抵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果本人的房产是用住房公积金购置或是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那么房屋是可以用来抵债的;当个人的工资性收入或是财产性收入资不抵债的,但个人公积金账户还有余额的,实际上个人住房公积金作为自己的存款,也是可以用于抵债的。
在很多债务纠纷中出现资不抵债,当事人提起法院强制执行的,如果本人没有可执行的标的,或是没有执行的资产和现金,在这种情况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如果还有余额的,法院也可以冻结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直接将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作为执行的资产,这也完全存在的。但是法院在执行时,也要充分考虑还债人的生活所需,在执行时会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每月给当事人留一定的生活费用;但如果是单位或法人破产,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由于住房公积金属于单位职工所有,全部计入了职工的个人账户,所以在单位出现破产、资不抵债等情形时,作为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不能用于偿还单位债务的,单位也无法动用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人民法院在执行单位财产时,也不能冻结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综上所述,破产或是出现资不抵债情况时,如果属于个人情况,社保是不能作为抵债的标的的,社保作为抵债标的,无法划转到债务人的头上;但是住房公积金作为个人存款的方式,完全可以用于抵债,执行起来也比较容易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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