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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有财产继承权(没有被告吗)

admin1个月前486

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哪些人有财产继承权,以及在遗产继承案件中,所有的继承人都属于原告,没有被告吗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直系亲属包括哪些人
  2. 古代妻子没生儿子庶子可以继承家产吗
  3. 爷爷去世,大伯也去世了,爷爷的遗产应该由我爸来继承还是大伯的子女也有继承权呢
  4. 我们应当继承哪些文化遗产
  5. 继承父母的遗产,例如房产,产权在个人名下,算不算夫妻共有
  6. 亲人死后,家属可以领到哪些钱
  7.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所有的继承人都属于原告,没有被告吗

直系亲属包括哪些人

直系亲属包括:

1、祖父、祖母

2、父亲、母亲

3、丈夫、妻子

4、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5、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

6、孙子女我国法律所调整的

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后者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如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姻亲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血亲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后者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亲属。

配偶的姐妹及其子女不属于直系亲属,应属于姻亲。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姻亲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种。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子的妻子,兄弟的妻子。配偶的血亲,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如妻子的父母、兄弟姐姐妹等。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这是一种间接的姻亲关系;如妻子的兄弟的妻子。你所说的配偶的姐妹及其子女就是上面三种中“配偶的血亲”。

旁系亲属:直系亲属以外在血统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人及其配偶,如兄、弟、姐、妹、伯父、叔父、伯母、婶母等(以别于直系亲属的名称)家庭成员指本人的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人。”

古代妻子没生儿子庶子可以继承家产吗

古时候的嫡庶是用来排继承顺序的,并不是用来剥夺继承资格的。

所谓的嫡长子继承制,是以立嫡立长为优先,其核心的法则就是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有嫡子就优先立嫡子,没有嫡子就优先立长子。

正妻所生的孩子自然是嫡子,但也有时候正室没有孩子,或者孩子夭折了,这种情况下自然就轮到了庶出的孩子继承家业,如果连庶子都没有,那么就需要过继与立嗣。

在《知否》当中,盛老太太是盛家的正室大娘子,但是她唯一的孩子被害夭折,之后就再也没有生养,于是她抚养了春晓娘所生的庶子盛紘,让他继承了盛家的家业。

而盛紘的膝下两个儿子,王大娘子所生的盛长柏与林小娘所生的盛长枫,其实在原著当中还有个同样作为庶子的盛长栋,长柏是嫡子,其他两个是庶子。

按照古代的规矩,自然就是盛长柏这个嫡长子继承家业,如果没有盛长柏,那么也就没有了嫡子继承,就需要按照长幼顺序,让盛长枫来继承盛家的家业。

以前的嫡庶之别,并不是说庶子没有继承资格,只是说在有嫡子的情况下,庶子的继承资格要落后于嫡子,凡事都是嫡长子优先,然后是庶子。

如果有一群孩子,在有嫡子的情况下,哪怕嫡子年幼,那也是嫡子优先,如果没有嫡子的话其他的儿子,就按照年纪大小来排序,年长的优先继承。

无论是皇室与贵族的家业继承,还是民间的财产继承,全都是按照这样的规矩,古时候的庶子就是为以防万一,正室没有孩子的情况下,家业没有孩子继承而准备的。

有人觉得古代的嫡长子继承制,很不科学,万一嫡长子是个无能之辈结果继承了家业,那么家族可就败落了,其实这只是一方面,在当时的情况下,嫡长子继承制还是很科学的。

到底是嫡子庶子,还是长子幼子,一目了然很容易区别,然而这个孩子到底贤德不贤德有没有能力,还有到底是否得到宠爱,这些都过于主观,也过于虚假。

如果古代并非是嫡长子继承制,而是看家主喜欢哪个孩子就让哪个继承,非常容易产生更多的乱子,这也是为何古代每每废长立幼、废嫡立庶,都容易引起大规模动乱的原因。

在古代,纳妾也并不是那么容易的,像是明朝只有一部分人被允许纳妾,比如贵族与士大夫,而他们也是要到了四十岁并没有儿子能继承家业,才能纳妾,不能随便来的。

古代庶子的诞生,通常就是因为正室没有孩子,如果不是这样,即便是正室不得宠,将来继承家业的也还是正室的孩子,通常情况下,庶子不允许越过嫡子继承家业。

倘若既没有嫡子也没有庶子,家里没有儿子,那就轮到“有子立子,无子立嗣”原则,按照血缘亲疏从自己的侄辈当中过继个孩子作为养子,继承自己这一脉的宗祧香火。

爷爷去世,大伯也去世了,爷爷的遗产应该由我爸来继承还是大伯的子女也有继承权呢

爷爷去世,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爷爷的遗产应当由爷爷的子女共同继承。有姑姑的话也是能继承的。但在农村地区,出嫁的女方一般不参与继承。由于大伯去世了,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可有大伯的子女代位继承。

你爷爷的遗产,你爸和大伯的子女都有50%的继承份额。

我们应当继承哪些文化遗产

老瓜瓢认为有两大类文化需要继承!

一个是有关道德规范的,另一个是有关技术创造的。

一、西方国家,普遍信仰宗教。用宗教来规范道德。比如美国,总统宣誓,都要手按圣经。中国就是国法家规。

另外,中国智慧,博大精深。其中,有很多关注道德和行为准则的内容。这一部分,更有很多是与时俱进、实事求是、自强不息的内容。

国法、家规、优质的中国智慧,为我们的行为提够了规矩,有规矩,才会有发展!

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也要兴盛这样开放、包容的优质文化!

二、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造性并且造福人类的,都应该继承下来!

打个比方,宋朝,我们的科学技术,在当时的世界上,也是处于最先进的行列。当时有很多文字,很多文化都是有关技术的。同时,这部分技术创造了极大的社会财富。

老瓜瓢认为,有关道德规范和科学技术的知识和文化,一定要花大力气好好地继承下来。有了好的继承,就是有了好的积累。有了好的积累,就为民族伟大复兴,和国家腾飞创造了优秀条件!

作者:老瓜瓢

继承父母的遗产,例如房产,产权在个人名下,算不算夫妻共有

您好!

这个不一定。是否属于继承人个人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与继承方式有关。

目前的继承方式上,主要有两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情况下

法定继承,意味着被继承人生前没有做出过遗产继承的个人意思表示。那么,继承人继承所得,属于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遗嘱继承情况下

遗嘱继承,又会区分两种情况:

1.遗嘱中指定了“由继承人个人继承”。

这种情况,意味着父母在生前,只将留下来的遗产给到继承人个人。那么,继承人继承下来之后,仅算作其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这是遗嘱继承相对与法定继承来讲,最为灵活的一面——可以指定继承人、可以指定给继承人个人。

2.遗嘱中没有指定“由继承人个人继承”。

这种情况,意味着父母写遗嘱的时候,没有特别指明仅给到继承人个人。那么,继承人继承所得,均视作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的依据,除了《继承法》之外,在现行《婚姻法》中也有比较明确的解释: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意以上标识部分——第十七条(4),即对应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中未指定由继承人个人继承的情况。第十八条(3),对应遗嘱继承中、指定由继承人个人继承的情况。

亲人死后,家属可以领到哪些钱

这些钱可以拿

1,丧葬费和抚恤金。我们黑龙江省自2011年7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退休)死亡的两项4000十6000合计10000元。

2,当月退休金,以及调整退休金因迟发的那部分。企业军转干当月生活补助及调整因迟发的那部分。

3,工亡补偿金。

4,車祸及民事侵害致死的赔偿金。

5,杀人,伤害致死的赔偿金。

6,继承所得的银行存款及现金,中奖的有效彩票,股票,债权,房屋出租收益。以及变卖房屋,汽车,金银珠宝,邮票,字画等财产收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收益

7,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收益。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所有的继承人都属于原告,没有被告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应当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原告。所以,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还需要什么帮助可以直接加我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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