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串标附带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行政责任承担的方式又包括了给予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依据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一、
围标串标附带哪些其他责任
1.行政责任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民事责任。串通投标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是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作出相应的赔偿。
二、
如何举报别人围标串标
投标过程中发现围标,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1.投诉正式受理后,招标采购程序应暂停;
2.举报受理后,招标采购程序原则上不停止;
3.投诉或举报情况属实,招标采购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行政处罚;
4.虽未投诉或举报,但在调查中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一并进行处理;
5.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6.投诉或举报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予以驳回;
7.认定属于虚假恶意投诉或举报的,依法对投诉人或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建立投诉和举报处理联席会议制度。监察机关每季度召集各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投诉和举报受理情况和处理情况,研究重要案件处理意见。
三、
围标串标罪最新立案标准
找法网提醒您,我国没有围标串标罪只有串通投标罪,其最新立案标准为:
1.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3.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