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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可以重新申请认定吗)

admin2周前872

其实行政诉讼中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对交通事故简易程序不服,可以重新申请认定吗,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行政诉讼中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对交通事故简易程序不服,可以重新申请认定吗
  2. 银行行长是不是公务员相当于公务员什么级别
  3. 行政诉讼,原告有权利向被告发问吗
  4. 一审行政官司没有开庭就出裁定,驳回起诉,违反哪条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对交通事故简易程序不服,可以重新申请认定吗

对简易事故认定不服是不能申请重新认定的。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撤销进行重新认定,只能通过申请责任认定复核,而简易程序不适用责任认定复核。有关法理依据如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简易事故不适用)(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如果对简易程序认定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申请,请求法院不予以采信交警的事故认定,对于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裁定。因为现在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只是一种证据,仅作为证明事故发生时一种状态推定,成为民事侵权赔偿和刑事处罚的一种证据材料,非行政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让作出机关进行撤销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银行行长是不是公务员相当于公务员什么级别

银行行长是不是公务员,是什么级别,具体要看是什么样性质的银行。

如果是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毫无疑问是公务员。中国人民银行俗称央行,是我国主管金融市场的行政机关,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央行行长和行内其他机关人员一样全部使用行政编制,列入公务员范畴管理,级别为正部级。历史上有少部分央行行长由国家领导人兼任,级别高配副国,这是个人级别,与单位无关。也就是说,央行行长作为公务员,其行政级别不出意外与其他部委正职一样都是正部级干部。

除了央行行长,其他行的行长不管是中央层面的,还是地方性银行;不管是总行,还是分行,抑或是支行,行长都不是公务员,而是国企干部。严格意义来说,这些行长都没有行政级别,但因为管理需要,很多银行的行长都纳入了同级或者上级组织部门管理序列,可以通过交流调任等方式,调到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任职,置换为公务员或事业编。在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社会地位等方面不是公务员,胜似公务员,实际上也有清晰的行政规格认定,规范用语称之为比照设置行政级别。

比如在中央金融企业中,就有八家副部级银行,行长对应设置副部级,由中央统一任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中管干部。这些银行分别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这些副部级银行依据区划下设省分行、地市分行、县区支行,行长行政级别参照同级行政机关设置,分别是正厅级、正处级和正科级。

另外还有很多地方性银行、城商行,行长级别基本对应地方平行的行政事业单位规格。比如省农信社,参照正厅设置,地市农合行比照正处,县区农合行为正科;地市的城商行,比照正处管理,其下属分行相当于总行中层,比照正科设置。而实际上,在处级以下,银行行长的行政级别概念已经不是特别清晰、重要,对他们而言,所谓的级别也没有太大意义。

国内绝大多数国有银行行长作为企业人员,虽然不是公务员,但仍属于体制内,有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任地方或部门工作,登记为公务员或事业编。而且,行长因为熟悉经济和金融,出路普遍也比较好,一直以来也是出干部的地方。

比如几大行的行长,可以调任地方担任省长,副行长调任地方担任副省长的案例非常普遍。地方性银行,很多行长也经常调任部门或市县担任重要职务,由企入仕走上高位的也不在少数。

行政诉讼,原告有权利向被告发问吗

法律规定有权力向被告提问,但是在庭审中,法官不准你是没有办法的,在行政诉讼中,一审我向被告提问,法官不准,二审中向被告提问,裁判书不表述庭审过程,套一审捏造事实认定事实一致,作驳维终裁,行政诉讼就是这样的。

一审行政官司没有开庭就出裁定,驳回起诉,违反哪条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行政案件一审必须要开庭审理。法律依据是:

1.《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2.《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关于行政诉讼中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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