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许可证上他人命名的房地产分割
(一)房地产许可证上有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房地产分割
婚后由丈夫和妻子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其子女的名字登记在财产权上,一般被认为是由丈夫和妻子及其子女共同拥有的。如果财产所有人只登记为一个孩子,则应考虑丈夫和妻子购买房屋的真实意图。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房子通常被认为是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的共同财产。但是,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偿还,法院在处理不动产权利时一般会适当调整子女收入的比例。
(二)房地产许可证上以未成年子女以外的第三人名义分割房地产的。
离婚案件的双方都是夫妻,所以法院一般不允许第三方参与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法院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当事人将在另一案件中起诉;
中止案件审理,通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财产分析诉讼,并根据财产分析的判决结果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
离婚时未取得产权证的农村自建房的分割
农村地区自建房屋涉及非法建筑、历史遗留建筑等。由于目前私房相当普遍,其经济效益尤其显著,离婚时拒绝处理对弱势群体显然是不公平的,但如果处理起来就涉及复杂的地方政策。因此,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应判决房屋所有权,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双方使用。当事人取得全部财产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判实践中,如果行政机关通知拆迁未取得产权证的农村自建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