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离婚协议已签字还能否反悔过去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离婚协议已签字还能否反悔过去的知识,包括离婚协议签了以后可以反悔吗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 夫妻协议离婚都已在协议上签字,女方又反悔不愿意去民政局,该怎么办?
- 婚后共同债务 离婚时写的欠条 起诉离婚两年了可以反悔吗
- 2023离婚规定
- 离婚协议签字后就生效吗,如何办理离婚协议手续
- 离婚协议签了净身出户,可以反悔吗?
- 离婚协议签了以后可以反悔吗
- 双方已经签订离婚协议,离婚证没拿到,一方反悔,协议还有效吗
夫妻协议离婚都已在协议上签字,女方又反悔不愿意去民政局,该怎么办?
夫妻协议离婚都已在协议上签字,女方又反悔不愿意去民政局,那视为双方协议离婚不成,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了。
根据婚姻法规定,如果双方协议离婚不成的,只能选择起诉离婚,不存在自动离婚的。
即使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是双方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是无法领到离婚证的,所以,想离婚的话,只能起诉离婚了!
婚后共同债务 离婚时写的欠条 起诉离婚两年了可以反悔吗
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后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的,任何一方不能反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法院应予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23离婚规定
目前还没有确定的,因为法律的变动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时间,而且涉及到社会价值观的影响。不过,可以预测的是,未来的离婚规定可能会更加注重保护家庭和儿童权益,并且加强对于婚姻破裂的调解和协商力度。此外,在法律上可能会规定一些更为具体的离婚程序和条件,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离婚协议签字后就生效吗,如何办理离婚协议手续
离婚协议签字后不是立刻就生效
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理性的分手,不愿再闹得天翻地覆,反目成仇了,离婚协议就成了登记离婚不可少的一份重要法律文件,很多夫妻在签下自己名字的同时,感觉自己就此和对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协议自此生效了!这种感觉大错特错。
签好离婚协议只是登记离婚的第一步,即双方达成了离婚的合意,但是中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结婚和离婚都是要通过登记来完成的,如果没有登记离婚,协议签好之后,是没有生效的,该协议就是民法里面所讲的附条件生效的一个合同,即以离婚为前提,该协议才生效,如果没有离婚(经过法定的认可),该协议未生效,也就无异废纸了。
很多当事人签好字后遇到对方反悔,诉诸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的意见是该协议虽然经过双方签字,但是生效条件没有成就,所以,不能按照协议来进行判决。
办理离婚协议手续方法如下
男女双方在取得《离婚证》后,夫妻关系彻底解除,没有任何的关系。但是双方仍然是孩子的父母,一方负责抚养孩子,另一方就应该按期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补办离婚协议申请书协议离婚申请的手续是怎样的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应持哪些证件
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应持:本人的户口簿(95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结婚证、离婚协议书(A4纸打印一式3份)、双方各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同一底板)、《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离婚协议签了净身出户,可以反悔吗?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您咨询的这种情况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撤销的赠与协议。您可以不履行这个赠与协议,撤销赠与。
离婚协议签了以后可以反悔吗
王幼柏律师团队介绍: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婚姻家事部主任、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王幼柏律师领衔,团队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案件代理和研究
权威案例
袁丽诉熊海涛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该离婚协议中涉及双方离婚、放弃抚养等表征合意且排除重大误解的内容依然有效。对于被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
【案号】
一审:(2015)梁法民初字第01060号
二审:(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824号
【案情】
原告:袁丽
被告:熊海涛
第三人:曾炽秀
1999年1月1日,袁丽(女)与熊海涛(男)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熊某。期间,袁丽、熊海涛与熊的母亲曾炽秀、父亲熊正国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茶馆。2015年2月17日,熊海涛在唐武强所经营的彩票店中购买了双色球福利彩票一张,并于当晚知悉中得巨额大奖。2015年2月25日(兑奖前一天),袁丽与熊海涛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
2015年2月26日,熊海涛在熊建伟、崔辉的陪同下到重庆市福利彩票中心完成兑奖,兑得税后奖金460万元并存人熊海涛在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账户。兑奖当日,熊海涛即分别向熊建伟、崔辉账户各转入50万元,次日向彩票店经营者唐武强银行账户转入14万元。随后,熊海涛以本人名义缴纳220万元购买幸福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某万能型保险,另有46万余元转存于熊海涛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个人账户。离婚后几天,袁丽从朋友处得知熊海涛中得巨额大奖,袁丽认为中得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应分得一半,但熊海涛强烈拒绝。2015年3月10日,袁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彩票奖金230万。熊海涛的母亲曾炽秀以中奖彩票系其购买为由,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熊海涛购买双色球中得巨额奖金460万元并故意隐瞒中奖事实,于兑奖前一天欺骗原告与其办理离婚登记。虽然熊海涛兑付彩票奖金行为在离婚后第二天完成,但该彩票系在离婚前购买并于当日获知中了巨额奖金,因此该彩票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作为夫妻一方,有权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获得该彩票奖金的一半即230万元。
被告辩称:双色球中奖彩票并非被告购买,而是由第三人曾炽秀购买,且原被告协议离婚不存在胁迫或者欺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第三人述称:双色球中奖彩票系第三人购买,因春节期间不能兑奖,便委托原告熊海涛与儿子熊建伟、女婿崔辉一起去兑奖,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中奖彩票归第三人所有。
【审判】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袁丽与熊海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未有固定工作,与熊的母亲曾炽秀、父亲熊正国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茶馆,茶馆收益及第三人曾炽秀的养老金共同用于家庭开支。本案讼争的彩票虽系第三人曾炽秀购买,但应视为以家庭开支购买,彩票奖金应作为曾炽秀、熊正国、熊海涛、袁丽的家庭共同财产为宜。彩票奖金依法应当按照家庭成员曾炽秀、熊正国、熊海涛、袁丽4人进行分割。袁丽主张彩票奖金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该彩票系熊海涛购买,对该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第三人曾炽秀购买双色球福利彩票中奖所得奖金460万元属袁丽、熊海涛、第三人曾炽秀、案外人熊正国的家庭共同财产,由熊海涛支付袁丽应分得彩票奖金115万元,驳回袁丽、第三人曾炽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袁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双色球中奖彩票并非曾炽秀购买而系熊海涛购买;袁丽和熊海涛虽与曾炽秀、熊正国共同居住,但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购买彩票的资金应属于个人支出而非家庭支出。熊海涛、第三人曾炽秀不服一审判决,亦提起上诉,认为虽然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袁丽在离婚前即已离家,除身份关系外,袁丽在经济上与熊海涛、曾炽秀已无任何关系,用于购买彩票的资金亦与袁丽无关,故袁丽应分得的彩票奖金数额不应超过50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双色球中奖彩票系第三人曾炽秀购买错误,应认定为熊海涛购买;认定熊海涛所购买彩票的奖金属于袁丽和熊海涛与其母曾炽秀、其父熊正国的家庭共有财产错误,应认定为袁丽和熊海涛的夫妻共同财产;熊海涛故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本应少分或不分,但袁丽一、二审均主张分配彩票奖金230万元,应视为袁丽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故此,袁丽请求分得彩票奖金230万元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遂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熊海涛购买双色球福利彩票中得奖金460万元属熊海涛和袁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熊海涛应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袁丽彩票奖金230万元;驳回袁丽其他诉求;驳回第三人曾炽秀的诉求。
相关案例
1.协议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诉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协议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一方离婚前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3.协议离婚后发现对方存在夫妻共同债权未做分割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刘某诉王某离婚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办理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仍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未做分割,对另一方故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对方隐藏的夫妻共同债权。
相关观点
1.协议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同样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从法律条文的表述来看,并没有区分判决离婚和协议离婚。实际生活中,在离婚当时查清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容易。协议离婚中当事人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未对全部财产作出处理,是由于一方的隐藏、转移等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并非是另一方对不知情部分财产行使了处分权,故上述规定适用于所有离婚之情形。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典》,杜万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3月出版)
2.离婚过程中发现对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救济方法
在离婚过程中,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较大,或者为了预防当事人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提起离婚之诉的一方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此时,如果对方有隐藏、转移被保全财产的行为,则可以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制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诉讼角度来看,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告必须能够证明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否则将会承担败诉的风险,这就提醒当事人在发现对方有前述行为时要注意固定或留存相关的证据。
(摘自《离婚纠纷法律精解、判例分析与诉讼指引》,孙国鸣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7月出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双方已经签订离婚协议,离婚证没拿到,一方反悔,协议还有效吗
没有经过登记的协议协议书是没有生效的,但是生效条件没有成就,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签好离婚协议只是登记离婚的第一步,即双方达成了离婚的合意,但是中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结婚和离婚都是要通过登记来完成的,如果没有登记离婚,协议签好之后,是没有生效的,该协议就是民法里面所讲的附条件生效的一个合同,即以离婚为前提,该协议才生效,如果没有离婚(经过法定的认可),该协议未生效,也就无异废纸了。很多当事人签好字后遇到对方反悔,诉诸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的意见是该协议虽然经过双方签字,但是生效条件没有成就,所以,不能按照协议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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