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未遂的量刑是可以对比于既遂犯的量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毒品犯罪的量刑也是根据毒品的品种和数量来定罪量刑的,贩卖毒品罪犯罪也是会有相关的构成要件,满足相关的要件才是可以构成犯罪的,贩毒是以毒品实际的具体交付行为来作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志。
一、制造毒品罪未遂量刑标准
贩卖毒品罪未遂的量刑: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应当根据具体所贩卖毒品的种类和数量决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贩卖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这是各种毒品犯罪行为侵害的共同客体。
(三)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却仍然进行贩卖。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贩卖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四)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
三、贩毒未遂的认定
在司法实务中以毒品实际的具体交付行为来作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志,既是基于对既遂形态的行为犯量的规定性,同时也是由主客观相统一的严格犯罪构成要件所决定的。认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需要用主客观犯罪构成要件相一致来认定。
即认为:贩卖毒品的当事人在主观上要具备贩卖毒品的意图,也就是主观犯意构成,同时还需要其已经在客观上实施了有偿的毒品转让行为,就是客观的构罪要件,这两个要件是认定贩卖毒品罪既遂的主要标准。在法律上对于贩毒未遂的认定主要还是需要看是否有着将毒品交付出去的意图并且是否已经付诸行动只是没成功,而只要有类似行为的,那么就构成了贩毒未遂。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量刑标准由人民法院审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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