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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禁止适用假释吗
不能。对于执法行为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适用禁止令,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或者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即“禁止令”。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即“从业禁止”规定。
为了使假释制度的运用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同时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
(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
(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
扩展资料《刑法》第七十二条【假释适用条件】
1、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是怎么回事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是怎么回事?
先看看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一般情况下,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只要遵守监规积极改造,两年后可以减为无期徒刑,再过两到三年可以减为有期徒刑,以后还可以继续减刑,也就是说,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多数可以在服刑二十多年后减刑释放,如果罪犯有重大立功等情节,还有可能减刑更多。
对于是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他们不差钱,在服刑期间往往可以耍花招走关系争取减刑假释,逃避法律的制裁。
为了加大对这类犯罪分子的惩治力度,增加法律的威慑力,刑九修正案增加了这一款新的规定,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逃过一死的的罪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就意味着这种罪犯到监狱服刑后,能争取的就是在两年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今后再也没有减刑驾驶的机会,只能在监狱内度过余生。这样的话,加大了对这类犯罪的惩治力度和对潜在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度,堵塞了法律漏洞,使他们逃无可逃,老老实实在监狱服刑一辈子。
典型案例白恩培案
白恩培,经法院查明,受贿2.47亿,还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2016年10月9日,法院对白恩培案做出判决: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对白恩培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而白恩培则是中国终身监禁第一人,第一个被判处终身监禁的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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