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电话

不报安全生产事故罪(安全事故发生后谎报或不报情节严重的处罚有什么)

admin1周前807

其实不报安全生产事故罪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安全事故发生后谎报或不报情节严重的处罚有什么,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不报安全生产事故罪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
  2. 安全生产案件既遂不报案应负什么责任
  3. 安全事故不报或者谎报构成什么罪
  4. 重大责任事故隐瞒不报,私下处理违反哪条法律
  5. 不报和谎报事故怎么处罚
  6. 安全事故发生后谎报或不报情节严重的处罚有什么
  7.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如何认定的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

有时候身边的人犯了罪,有些人选择报警,而有些人却认为不管自己的事而不上报警察,让罪犯逍遥法外。那么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不报告或者谎报事故罪,是指安全事故发生后,报告人未报告或者谎报事故,致使事故抢救延误,情节严重的行为。

罪责认定

不报告安全事故或者误报安全事故,延误事故救助,如果情节不严重,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二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使用本条规定的刑罚时,司法机关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责报告的人员不得报告或误报事故。如果事故得到救助,下列情形之一应视为“刑法”第139条规定的“严重情节”:

1、扩大事故后果,增加一人以上死亡人数,或者增加三人以上重伤人数,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不及时、有效地进行紧急救援的:

(1)决定不报告、谎报或者指示,与有关人员勾结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2)在救援事故中离开工作岗位或逃离;

(3)伪造、毁灭事故现场,转移、隐匿、毁灭受害人身体,转移、隐匿受害人身体的;

(4)销毁、伪造、隐瞒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和其他证据的;

其他严重情况,“刑法”第139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

(1)导致事故扩大,死亡人数增加超过3人,或者造成重伤人数增加10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万元;

(2)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阻止他人报告事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矿山危害安全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危害矿山安全生产的,构成犯罪,积极组织、参与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抢救工作,可以从轻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危害矿山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矿山的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所涉及的相关罪行,作为从中情节依法惩罚。

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一般判几年?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不报安全事故罪立案条件是什么?不报安全事故罪立案条件: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就应当立案追诉。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关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阅读了上面的文章后,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有了深刻的了解。

安全生产案件既遂不报案应负什么责任

不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因不报安全事故耽误抢救,情节严重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对此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事故不报或者谎报构成什么罪

法律主观: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客观:

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本罪主要是针对近年来一些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结果延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而设置的。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方面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安全事故”不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还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所有于安全事故有关的犯罪,但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除外,因为这两条已经把不报告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另外,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有故意构成。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重大责任事故隐瞒不报,私下处理违反哪条法律

《刑法》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和谎报事故怎么处罚

不报和谎报事故情况的处罚如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事故发生后谎报或不报情节严重的处罚有什么

法律分析:安全事故发生后谎报或不报情节严重的处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不报安全生产事故罪和安全事故发生后谎报或不报情节严重的处罚有什么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本文链接:http://flbk.12364.com/flbk/102aa26dae191af9.html

在线咨询
手机:18580068282
电话咨询1
免费热线:18580068282
电话咨询2
免费热线:18580286655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