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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工人被要求签自谋职业协议书,并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用合法吗
感谢邀请,跟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待岗工人被要求签订自谋职业的协议书,并且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用合法吗?这种情况确实发生过。并且据我了解,主要是出现在国有企业单位,是比较常见的。因为一般的民营企业如果真的他是不想再聘用你直接会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和领取失业金的待遇,但是国有企业单位他一般不会这样做,所以说让你签订一个待岗协议,那么正常的给你交纳相应的社保待遇,这确实存在。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说单一的缴纳社保可能从某种形式上来讲,并不是完全的合理的行为。因为他除了单一不缴纳社保之外,还应该按着你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指导线的这样的一个标准来给予员工发放正常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最低工资标准,比如说是1500块钱,那么扣除个人的这个五险一金的社保待遇之后是1000块钱,那么至少每个月要发放500块钱左右的这样的一个生活费,那么这样的话就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所以说很多企业据我了解也是这样的一种状态,就是说正常的给他发放生活费,并且正常的给他缴纳社保,但是就是不允许在原单位上班,很多人就采取了自谋职业的方式来让自己继续有额外的收入,当然他不牵扯一个交社保的问题,所以说在找工作的过程中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容易的,因为一些不缴纳社保的工作就相当于是临时性的工作,所以说自己想来就可以来,想走就可以走,相对来说也是比较的方便,那么大多数人也都会这样的去选择一个自由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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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伪造虚假贷款合同,构成什么罪
用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涉嫌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贪污,就应依贪污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假公章所签合同还有效吗
感谢邀请。
合同的生效不能仅仅看公章真假,合同若已经履行比如甲乙双方或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如给付了部分货款交付了部分货物的就不能以合同盖章瑕疵否认合同效力,否则会有失交易公平影响市场经济。
当然从形式生效要件说以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为生效条件,但是要注意区别看合同是不是已经履行,这个是关键。
伪造印章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保证金,但项目真实构成欺诈吗
构成。欺诈分为目的欺诈和手段欺诈,本案行为人的做法属于手段欺诈。
对于该合同的价值定性无论其基于什么目的,其采用私刻印章的方式签订假合同,收取保险金的行为就是欺诈。
至于双方后来按照合同内容实际履行的行为,不影响其欺诈的成立,因为即使双方未签订该合同,只要施工方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对于该部分权利,施工方同样可以主张。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个假合同存在的价值就是行为人用来收取保证金的依据而已。
现行为人不愿意退换保证金,某种程度上肯定也基于他认为施工方无法以此合同向其主张退换保证金,才会那么有恃无恐。
施工方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此类案件,对于施工方而言,最好的做法就是将错就错。完全不理会公章的真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总承包人退还保证金。
如果是对公转账给总承包人的,那就以总承包人为被告,可以构成表见代理。即使不构成,也可以以不当得利要求总承包人返还该部分保证金。
如果是私人转账给行为人的,就以总承包公司为被告,行为人为第三人,或者将二者均作为被告。让他们对簿公堂,庭上若公司不承认公章的真实性,马上要求对公章进行鉴定,同时要求追究行为人私刻公章的刑事责任。
这样一来,基本上行为人都愿意给钱了事,不愿意走下一步程序,施工方的权利就可以得已实现。
(如果你觉得不解气,非要往下走程序,那就得看你的保证金金额大小等因素了,私刻公章是事实,但是否成立犯罪,还要看情节等诸多因素。)
公司将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后,又签了个假合同,怎么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工程内部承包应该有合同,可以按合同申诉。如果实在没合同可以起诉这个假公司,参与人不承认并退回所有工费。
并组织全部参与工作人员,一起向上级公司讨要工资至你们制定的对公账户内。如果无果,可以向劳动部门反应介入。再不行就上访当地管理口。
群体性事件是政府最关心的事情,除非你们单位一把手不想干了,才会不作为。
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关的文字,影像,图片等资料,会对你们维权有很大帮助。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用假的执照与别人签施工合同,被欠款,有欠款凭证,能打官司吗
需要营业执照签工程合同的,通常是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公司。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施工和付款进行约定,工程款通常是打入施工方的财务账号,不会给现金的,所以你说的条件不成立。
受托支付,虚假合同收款方的法律责任
作为第三方,其收款行为事先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并自愿签署的合同权益转让合同的约定,此时,若排除第三方收款单位有虚构合同欺诈的共谋行为,作为第三方收款人,仍应执行法律条款中的先合同义务和附随合同义务,返还不当得利,作为合同诈骗受害一方的支付方,亦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
若查明收款单位事先明知诈骗行为前提下则构成合同欺诈,此乃涉及刑案范畴(略)。文章分享结束,帮别人签了假合同犯法吗和伪造印章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保证金,但项目真实构成欺诈吗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