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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离婚双方各自抚养子女抚养费)

admin5天前1027

第一,抚养权的归属。

1、离婚后,子女在哺乳期的,以哺乳母亲为抚养原则。

2.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和母亲住在一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可以同住: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子女不适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有抚养条件但未尽到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能和母亲住在一起。

3.如果父母双方都同意两岁以下的孩子和父母一起生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可以给予许可。

4.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与他们共同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优先考虑:

(一)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长期与他们生活在一起,改变他们的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3)无其他子女,但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有利于其成长,而对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宜与其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视为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

(6)如果父母双方对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与其父亲或母亲有争议,应考虑孩子的意见;

(7)离婚时,正在服刑或者患病的一方愿意抚养子女,其父母愿意抚养,另一方同意的,可以准许。但是,如果儿童是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征求儿童的意见。

(9)应允许父母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已接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如果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仍应由其生父生母抚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夫妻一方收养的子女不反对并与子女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双方承担子女抚养费;或者夫妻一方收养的子女,但始终遭到另一方反对的,收养一方应当在离婚后抚养该子女。

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重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履行抚养或者虐待子女的义务,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且对方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变更的。

第三,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来确定。

如果有固定收入,维修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缴纳。两个以上子女的子女抚养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没有固定收入的,可参照上述比例,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维修费数额。

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2.养护费要定期缴纳,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缴纳。

3.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失踪,其财产可以用来抵消损失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其父母有支付能力:

(一)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

(二)因主观原因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离婚时,子女抚养协议或判决不得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如果父母一方有支付能力,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子女的抚养费都需要得到支持:

(1)原有赡养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金额的;

(三)因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婚姻家庭专业

顾萍律师

顾萍,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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