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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的方式是啥(员工的劳动合如何变更?)

admin2个月前749

很多朋友对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方式是啥和原公司与新公司法人同一个人,员工的劳动合如何变更?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我不想签了,是否有赔偿
  2. 合同用工a类和b类有什么区别
  3. 原公司与新公司法人同一个人,员工的劳动合如何变更?
  4. 我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主体变更,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5.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有权单方面辞退员工吗?
  6. 公司法人变更了,以前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有何依据?
  7. 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我不想签了,是否有赔偿

有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是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拒签而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附: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合同用工a类和b类有什么区别

A类合同,就是劳动者与国有企业直接签订的劳动合同。B类合同,是指劳动派遣合同。都是法定的用工形式。

合同工A类主要是指以前老的正式员工的合同,而合同工B类主要是近两三年进入邮政部门的新员工所签订的合同。

合同工A类主要是指以前老的正式员工的合同,而合同工B类主要是近两三年进入邮政部门的新员工所签订的合同。

扩展资料

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合同: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

原公司与新公司法人同一个人,员工的劳动合如何变更?

法眼扫描作为一名执业近30年的律师,来回答这个问题:员工的劳动合同要不要变更,如何变更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先要更正一个法律概念:“法人”不等于“法定代表人”

1、什么是法人?

《民法总则》里面说的很清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所以说“法人”是在法律上虚拟的人,而不是指的自然人。

我们平时口语上的“法人”实际上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老板”。

2、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法律上规定的负责人。《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具体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营业执照上是有名字的,所以每次更换法定代表人都需要更换新的营业执照。

二、原公司和新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比较常见

众所周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现在设立公司非常容易,这也符合我国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可以说“一分钱就可以设立公司”成为现实。

法律上并没有限制一个自然人可以担任几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一个人能力强,或者这个人控制了几家公司,那么这个人完全有可能担任几家公司的董事长呀。

法眼扫描担任的一家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老板,就开办了七八家公司,都是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这些情况,大家都可以在“企查查”“天眼查”等APP上查到的。

另外,法定代表人不见得非要是控股股东,甚至可以不是股东,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回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代表了股东的利益,但不见得非要是股东。

三、这个问题的关键是看员工是否从一个公司转到了另一个公司

1、原公司是否注销?

题主所说的原公司是否注销了呢?如果原公司注销后,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成为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就不存在合同变更的问题,因为原公司注销后,原来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员工只需要和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了。

2、原公司仍存在

原公司仍存在的情况下,如果员工到了新公司,当然存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首先,要解除原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原《劳动合同》当然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到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

3、重新建立社保账户

既然原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了,重新与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员工就需要让新公司重新缴纳社保。

四、结语

题主所提的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在了解、搞清楚全面事情后,才能拿出一个好的解决方案。

原来的《劳动合同》并不是因为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就自动转为新公司的《劳动合同》,毕竟是两个不同的公司,需要一个终止,一个重签,而不是变更。

我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主体变更,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建议在新的劳动合同中或其他协议中对工龄连续作出明确约定。 因为根据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变更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关于是否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的具体认定情形:(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以上第(4)项,若是同一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一般认为是关联企业,在认定工龄是否连续时比较重要。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有权单方面辞退员工吗?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没有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这个时候不叫辞退。这只是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正常情况而已。

若是作为公司辞退员工,这个将因为辞退是否合法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理由而不合法的辞退员工,是需要承担经济赔偿金。

但是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关系。可能很多劳动者也都不知道,劳动合同期限之后,用人单位仍然有可能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若是不愿意续签,这个时候还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作为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法人变更了,以前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有何依据?

依然有效。

题主中的“公司法人”,应该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吧。

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依旧是原来的公司,仅是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人进行更替而已。

如同公司的名称变更,无论名称如何变更,公司还是那个公司,可能认起来费点事。公司的18位信用代码,如同人的身份证编码,无论名称怎么变,在大陆地区怎样迁移,公司马甲换了,但还是那个公司。况且,从工商登记那里,从公司成立到变更到迁移,一切都会有痕迹。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33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从工商登记系统能找到证据,从劳动合同法找到法律依据,想赖也赖不掉。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原来劳动合同的有效。当然,如果签新的劳动合同,应当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名。

另外提醒的是,尽管法理上不影响原来劳动合同的有效,但并不代表实际上不影响。如果像特没谱那样,那我们只能维权了。

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规定有哪些?

要说档案转移和社保关系转移的规定,其实应该是很多的,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很多规定都与现在的实际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从大的方面来讲,档案方面最权威的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保关系转移方面,在社保发法之前主要还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相关的法规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共计六章二十七条,是目前我国档案管理方面最权威的档案法规。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共五章三十一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2009)66号文件印发,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共计十四条。

第二,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档案转移

劳动者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其个人档案如何处理呢?在实际中,如果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员工辞职或是离职,一般档案已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保管,但是本人应当及时跟进;重新就业后,如果就业单位具备档案管理资质的,可将个人档案转入新单位,没有档案管理资质的,可放继续放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如果属于民营企业,一般是没有档案管理资质的,新进的大学生档案一般都应放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现在档案管理都是免费管理。一般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辞职离职,由于没有个人档案,所以不存在档案关系的转移问题,一般民营的用人单位自己建立的个人档案,都是交给辞职者带走。

第三,社保关系的转移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在同一城市换工作的,到新单位工作后由新单位人资资源部门帮助办理社保关系接续手续,不用转移;如果跨统筹区就业的,需要将社保关系转移到新单位所在地,可由新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帮助办理;辞职后回老家的,应当将社保关系转移回户籍所在地,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保;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不能再转移社保关系,应在原参保地继续缴纳社保,或是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账户,达到退休条件时,将临时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是退休地。

第四,转移社保关系敏感的时间点

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1998年1月1日,是一个比较敏感的时间节点。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重要内容,需要引起参保人员转移社保关系时的高度注意:

一是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是统筹基金(单位缴费)的转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总之,上述就是本人收集到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人档案转移、社保关系转移的相关规定和法规文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好了,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方式是啥和原公司与新公司法人同一个人,员工的劳动合如何变更?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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