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相比,夫妻特殊财产制是一种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相互依存的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拥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一定财产的法律制度,以及特殊财产的效力,分为法定财产和约定财产。法定特殊财产是指夫妻双方依法拥有的个人财产。
具体约定是指根据夫妻之间的约定,夫妻所拥有的财产。夫妻特殊财产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夫妻特殊财产的范围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的特殊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也就是说,无论婚后多少年,婚前一方的财产仍然属于一方。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第《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号法第6条规定,“婚前一方拥有的财产由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房屋和其他有价值的生产资料在8年零4年后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解释确定了通过时效将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首先不符合《物权法》关于取得物权的规定。第二,一方婚前已经取得财产权的财产,因为到了一定时间后,自然会成为共同财产,这是不合理的,相当于鼓励一些人变相通过婚姻积累财产,这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不当干预。修订后的婚姻法将于2001年4月28日生效。2001年4月28日以后审结的案件,不再适用上述与本法相抵触的关于婚前财产转化的司法解释(本解释中与本法不相抵触的其他内容除外)。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还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如如何处理婚前财产的孳息和增值,如何处理婚后消费等。关于如何处理婚后婚前财产的消费问题,最高法院1993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年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自然受到损害、消费和丧失,离婚时一方不予支持。”本司法解释与本法不存在冲突,仍应适用。
(二)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补贴。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等。配偶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补贴,是专门为身体受伤后需要治疗并在身体残疾后失去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的个人提供的补贴。这些费用是以人身伤害为代价获得的。此外,由于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不是很高,赔偿仍然非常有限,赔偿往往不足以真正弥补受害者所需的物质损失。如果它被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就不能保证受伤者的健康,会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并可能造成社会负担。因此,这些费用应该完全由受伤的个人控制和使用,而不应该由丈夫和妻子分担。在审判实践中,应严格把握这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只列出了“残疾人医疗费用和生活津贴”,应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必须是因身份损害而获得的费用;第二,为了补偿受伤的身体,这些费用必须得到补偿。受害者得到的不仅是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还有时间损失、护理费用等身体伤害赔偿。虽然它是由于受伤而获得的,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