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民间借贷专项整治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套路贷与高利贷是一回事吗?是否隶属于民间借贷,那么民间借贷该不该被取缔?为什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 民间借贷违法吗?家里有闲钱可以拿去放贷吗?
- 2022民法典网贷新规
- 套路贷与高利贷是一回事吗?是否隶属于民间借贷,那么民间借贷该不该被取缔?为什么?
- 对最高院对民间借贷利息调整和职业放贷人的定义大伙怎么理解?
- 民间借贷虽然约定了高利息,但从来没有付利息,法院判非法经营罪吗?有何依据?
民间借贷违法吗?家里有闲钱可以拿去放贷吗?
之前的回答是在2019年2月份,比较早,之后有两个重磅文件出台,一个是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个是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还有一个是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说法,所以重新回答一下。
还是先说总结:家里的闲钱可以拿去放贷,一般的民间借贷不违法(行政法律、刑法),但是比以前管控的更加严了,要注意不要超过次数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和非法金融业务,而高利贷超过一定的次数和金额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一、家里的闲钱可以拿去放贷,一般的民间借贷不违法(行政法律、刑法)
家里闲钱去放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形成“借款合同”,法律性质为“借款合同关系”,也就是所说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违不违法,关键在于利息合不合法,借款的对象数量,所以这里要说一下利息和借款人数的问题。
二、超过法定利率的利息会被认定违法,后果是不被法院支持,超过的部分会被要求返还
根据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新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修改后有几点:(1)取消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2)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3)这个利率是浮动的,每年可能不一样,根据定期发布的利率来计算四倍;(4)是以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来认定,所以可以追溯以前签订的合同;(5)只要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就算高利贷了。
因此超过上述规定的利率,超过的部分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已经收的可能会被要求还回去。
三、不要超过次数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关于职业放贷人,目前正是出台文件的是2019年5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其中提出“同一出借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的,该出借人应当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通过案件审理或者其他途径可以初步确定为职业放贷人的,不受上述案件数量的限制。”如果被认定是职业放贷人,后果有二:一是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本金,但利息只能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能按四倍计算;二是会被审查是否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
另外一个是2019年6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的《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其中提出对于被认定是职业放贷人的,会被法院通知税务局对于获得的利息进行收税。
上面只是两个省份的文件,但是其他省份可能也会有类似的操作。
四、避免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2001年4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283号)中提出“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的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以此牟取高额非法收入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主体可以是单位亦可以是个人,其行为特点是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没有合法的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经常性地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出借款项一般笔数多、累计金额大,多个借贷行为累计持续时间较长,客观上已形成的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因此,如果以“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以此牟取高额非法收入的行为”,则可能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这里的情形和职业放贷人类似,但是职业放贷人是法院制定的后果,法院规制之后行政机关同样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五、高利贷超过一定的次数和金额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有以下条件会被追究非法经营罪:
“非法职业放贷”+“高利贷”+情节严重(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死亡等)=非法经营罪
如果用意见中的来表述就是下面的重点:
2019年10月21日之后,有没有私自在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实际年利率超过36%,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上面的公式拆分就是:
1、非法职业放贷=非法放贷+职业放贷
这是根据《非法放贷意见》第一条得出的结论。
“非法放贷”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放贷行为。
“职业放贷”是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具体就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2、高利贷=实际年利率超过36%
这是根据《非法放贷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得出的结论。
3、情节严重=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死亡等四种情形
这是根据《非法放贷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得出的结论,具体有下面四项: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要重点说一下,上面的三项必须同时满足,缺少一个都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所以简单判断标准就是:一是有没有经过批准,二是两年内有没有超过10次(包含10次),三是利率有没有超过36%,四是有没有达到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死亡等四种情形。如果四个没有同时达到,即缺少一个要件,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也是未来律师对这种案件辩护的重点。
综合来说,现在放贷必须严守利率的红线,超过红线之外存在四种情形:
1、超过的利率无效,不被支持;
2、超过次数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3、超过次数、人数的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被行政处罚;
4、超过次数、人数、利率的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坐牢。
遇到上述情况不清楚的,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吧。
先回答你的两个问题:民间借贷不违法(行政法律、刑法);家里的闲钱可以拿去放贷。
家里闲钱去放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形成“借款合同”,法律性质为“借款合同关系”,也就是所说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违不违法,关键在于利息合不合法,借款的对象数量,所以这里要说一下利息和借款人数的问题
一、关于利息
根据2015年9月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分为三种情形:
1.年利率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也就是对方不还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年利率24%到36%以内的,分段计算: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24%到36%之间的利息法律既不保护也不反对,对方不还法律不支持你要,对方还了法律不支持退还。
3.年利率超过36%的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所说的“高利贷”了,即是对方还了,也要求你退回去。
二、关于借款人数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283号2001年4月26日)中提出“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的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以此牟取高额非法收入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主体可以是单位亦可以是个人,其行为特点是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没有合法的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经常性地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出借款项一般笔数多、累计金额大,多个借贷行为累计持续时间较长,客观上已形成的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因此,如果以“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以此牟取高额非法收入的行为”,则可能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因此,建议借款人数不要太多。
也有人问会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回答不会。非法经营罪必须要有“经营行为”,也就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经营,靠经营牟利而违法国家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而一般的民间借贷很难达到这个条件。而且根据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2012〕刑他字第136号),高利贷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后提醒一下,利息合法,人数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可是暴力催收则可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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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民法典网贷新规
民间借贷规定之一,约定的年利率过24%的是合法的,在36%以上法律是不承认的。
比如说你去找人,他的每年的利息是在24%以内,有给,那就是违法的,法院会判你给。
如果年利率是在24%到36%之,你没有给,法院也不会去判你必出这些所有的利息,但是你给了利又想让借钱给你的人把利息还给那也是不可能的,法院不会管的。在36%以上的,你没有给利息,法会判,和前面一种不同的是,你如经给过利息了,想要借钱给你的人息还给你,是可以还一部分的,也可以还超过36%的这部分利息。
套路贷与高利贷是一回事吗?是否隶属于民间借贷,那么民间借贷该不该被取缔?为什么?
不是一回事
套路贷,其实是犯罪行为,根据4月9日两高两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案件的司法意见,总结来说,套路贷其实就是一种诈骗犯罪行为,对于老百姓的个人财产来说,危害性是很大的。
高利贷,只能说是一种违法行为,当下之所以会有司法机关对放高利贷的人采取刑事措施,并不是因为放高利贷的行为,而是因放催收高利贷所实施的暴力行为,而这些行为往往会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
因此,单纯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是一种民间借贷的行为。
至于民间借贷是否该被取缔
相信对于这句话,但凡有点理智的人都会持否定态度。
当然了,或许提问的人想问的是非法放贷的行为是否该被取缔
毕竟,民间借贷,就算是利息高,那也是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在合理的范围内,法律都是认可的。
法律所认可的利息,也是有限度的,根据2015年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年利率24%作为合法与否的界限,超过24%低于36%借款人还了就还了,但超过36%的,借款人还了可以要求返还。
那么高利贷到底年利率多少才是高利贷,很多人认为是36%才属于高利贷,但根据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将利率超过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认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因此,高于年利率24%,便是高利贷,也就是我们通常称的2分利。
至于非法放贷行为,其实指的是向不特定对象进行高利放贷,以放贷为业的行为。
这种行为,笔者的观点是,应该被取缔。
因为,民间借贷其实只是一个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个行为其实并不是一种经营谋利的行为,但是一旦将借贷,作为谋利的手段,那么就会衍生出很多其他不稳定的因素。
但若要增设非法放贷罪,这点笔者是不认同的,只需要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取缔就好。
对最高院对民间借贷利息调整和职业放贷人的定义大伙怎么理解?
如果存在弹性空间,一切都是白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规避违法违规最少有5种方法,所谓利息规避可以转完帐即让借款方现金给还,又可以让借条上写上一部分为结帐,一部分为现金,所谓举证放贷人是职业放贷人,请问债务人何德何能能举证10次?这10次是以放贷人起诉次数又或者是办抵押次数来定规格吗?如果是这样,这些次数的主动权都在放贷方,又何来10次?所以,个人认为此次的政策出台弹性太大,实际意义不太,唯一有用的就是对以前的借款合同有了约束,以后还是该放的放该借的借,除了增加了借款方的难度和多花了费用,一无所用
为什么只有杜绝民间有利息旳借贷关系才是对社会最大的利,这些年放任了放贷后,社会上不断地涌现岀的老赖,可以说是前赴后继,因为借贷有多少人和家庭成了负产阶级,有多少家庭破裂和多少人活在了没有明天的日子,这些将来都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许会在承爱不了压力的某一天忽然间暴发,还有就是网贷的泛滥让很多年轻人绝望,他们刚步入社会就活在了没有明天的日子,每天在绝望和懊恼中度过,也许某些人会说他们不能自制咎由自取,那我问你吸毒你们为什么要痛恨贩毒的而不只是说他咎由自取?这只是借贷方的不幸。而放贷方又同时可能存在不幸,借贷人只要抵押物足值,在现今的经济环境下,放贷相对是最安全的职业,因为有法律的护航,不管你是否只有一套住房法院同样可以强制执行,所以很多人放弃了原来的生意变成了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赚钱轻松且安全,于是,职业放贷人的队伍会越来越大,职业放贷人也养成了懒惰,冷漠,冷血等习惯(因为见惯了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还有的职业放贷人因为做出了成绩,于是身边的亲朋好友也有主动给钱让其帮助经营,也有放贷人主动向身边亲朋好友融资去借贷,或者向银行金融机构融资借贷,这样就形成了全民放贷全民借贷的形势,再一个,民间资金流向了民间借贷难道对银行的揽存和对国家的金融机构同样是一种冲击?
个人认为如果不坚决杜绝民间放贷,而是有弹性空间,就是放任放贷,放任放贷让社会有了一些浮躁,也让某些人有了不该有的希望,人都渴望成功,可他没有财力,怎么办呢?借贷就给了希望,只要迈出了第一步,他们当中绝大多数人,就一直走在借贷的路上,当借无可借之时,也就是崩盘之时,同时也是他们走向绝望之时,对家人的愧疚和来自债权人的压力会让他们走向崩溃。
也许放任放贷当时对社会的经济是一定的帮助,社会上流通的钱多了肯定是一种刺激,但最终我们会发现那是饮鸠止渴,很多社会问题,人性的冷漠,放贷人的贪婪,借款人的绝望会让本来活跃的经济成为一滩死水,只有杜绝严打民间有偿借贷才会让社会回复到原来本该有的样子
民间借贷虽然约定了高利息,但从来没有付利息,法院判非法经营罪吗?有何依据?
民间借贷形成高利贷后会给社会治理带来很大的麻烦,在今年十月份曾经出台了一个将民间借贷以非法经营罪入刑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将高利贷入刑的具体量化细节。
01民间借贷约定了高利息,并没有实际支付利息,本身行为是合法的结合规定是最近两个月出台来看,民间借贷入刑的情形具体加大打击力度应该在此之后,但是违法犯罪行为一直持续到现在直至以后,那么不可避免的就会被以非法经营罪打击的可能。
从借贷利息约定来看,双方虽然约定了高额的借款利息,但是在实际履行中并没有按照此标准进行支付,那么已经履行的部分就是合法的行为,所以不存在以非法经营罪追究的情况。
但是,如果约定了高利息后,反复主张高利息,同时还有对其他人同类情况的要求,是有可能触及非法经营罪的。
02高利贷入刑的情形如果出借方具有下列情形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1)没有放贷资格;
(2)向不特定人放款十次以上;
(3)年利率超过36%以上;
(3)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超过200万,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超过1000万。
只要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则出借方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将会被非法经营罪进行刑事打击。
结语所以,不管是个人还是公司,在从事民间借贷行为的时候,要遵纪守法,不要只看到眼前的高额利息而触及违法犯罪,如果构成犯罪,不仅赚到的利息将会以违法所得的形式被没收,同时还会处以罚金并判刑的可能,并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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