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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产产品转为自用产品(纳税人自产自用的矿)

admin3周前649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企业自产产品转为自用产品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矿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企业自产产品转为自用产品以及纳税人自产自用的矿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单位原有的库存商品转做自用该做怎么的会计处理

如果是外购的库存商品转做自用的不视同销售,做进销税额转出处理如果是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做自用的视同销售,做销项税额如管理部门领用借:管理费用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借:管理费用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有哪些呢

自产自用产品是指企业为了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使用企业内部资源自行生产的产品,并未进行销售和现金流入。但是在会计处理方面,需要将其视同销售处理。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入库成本核算:企业应记录自产自用产品的成本,包括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等,以计算其真实成本。

2.记账处理:企业需要将自产自用产品作为销售记录,并按照其成本计入损益表中的销售成本科目,同时将存货减少,并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科目。

3.税务处理: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后需要进行适当的税务处理,如计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需要注意的是,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并不意味着企业获得了现金流入,因此企业不应该在现金流量表中增加相关的项目。此外,在进行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时,应遵守相关的财务和税务法规及会计准则。

三、自产货物转为自用属于视同销售吗

1、自产货物转为自用是指个人或企业所生产的物品为了自身使用而不是出售给他人使用。

2、视同销售是指自产货物被认为是已售出,但实际上并没有出售给他人,因而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

3、由于自产货物转为自用并不属于销售行为,因此不需要缴纳视同销售税费。

4、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如中国,自产貨物轉為自用存在一定的稅收管理,需要及時申報相應的稅種。

四、产品自用出库会计分录

1、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

3、职工福利费是指用于增进职工物质利益,帮助职工及其家属解决某些特殊困难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所支付的费用。

五、产成品包含企业自用产品吗

1、我的答案是产成品包含企业自用的产品吗?

2、就增值税而言,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才视同销售。

3、生产产品自用于应税项目不视同销售不。

4、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不视同销售,要注意区分。

5、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增值税不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

六、外购及自产视同销售有哪几种

1、将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货物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以职工福利的形式发放给本单位职工;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作为红利分配给本公司的股东;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作为资本投资于其他企业。

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都作视同销售处理。

注意: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用于本单位在建工程或总分机构之间移送销售的,不视同销售。(移送境外的除外)

2、机构之间移送货物的(同一县市的除外);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入的货物作投资、分红、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5、单位或个人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或提供无形资产不动产的(但公益活动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等,将消费品用于提供劳务,以及用于赠送、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要视同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债、等方面的,其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时为视同销售房地产。

自产自用资源税纳税范围的产品的,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七、请问企业无偿赠送他人自产产品要怎么做账。谢谢

1、无偿赠送他人产品,要做视同销售,并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按正常销售结转成本即可,即按捐赠数量*单位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附录: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的规定,此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由于是新品上市,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采取组成计税价格计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视同销售行为而没有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由于粮食白酒采用复合计税办法,其消费税计算公式为: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本例应纳消费税=(2×4×0.5)+[2×400×(1+10%)/(1-25%)]×25%=297.33元。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2×400×(1+10%)+297.33=1177.33元应缴纳增值税:1177.33×17%=200.15元2、按财会字[1997]26号《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的相关规定:企业将自已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帐;《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费用1000.15贷:库存商品8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5

企业自产产品转为自用产品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矿、企业自产产品转为自用产品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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