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停车场管理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停车场管理方面的技巧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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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停车场管理办法
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和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
停车场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实行阶梯化、差异化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不同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并公示。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所得收入应当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自主经营和管理。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不动产权属证明和经营者身份证明;
(二)公共停车场设计方案;
(三)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划设标志标线,进出口轧机与道路保持安全距离;
(二)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接入机动车停车管理信息平台,采集并实时传输停车数据;
(四)保持停车环境整洁,保障停车安全;
(五)按照标准收费,并出具合规票据;
(六)工作人员佩戴标志上岗;
(七)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经营。
第十八条车辆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妥善保管车内财物;
(三)不得损坏停车设备和相关标志标线;
(四)按照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停放车辆;
(五)按照收费标准支付停车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住宅小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状况进行评估,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车辆停放需求,设置和调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在老旧住宅小区附近和必要的路段分别设置夜间临时停车泊位和限时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停放范围和违停后果等内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毁损、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停车场管理条例法
第一,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第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第六,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交通部门对停车场的管理
交通部门对停车场进行管理和监督。停车场是公共设施,经常出现管理混乱、违法乱收费等情况。为保证停车场的秩序和公正,交通部门对停车场进行管理是必要的。交通部门会制定相关的规定和标准,要求停车场进行注册备案、符合安全标准、公示收费标准等等。此外,交通部门还会加强检查力度,对违规停车场进行处罚。交通部门的停车场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城市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同时,对于停车场经营者而言,合规经营不仅能够避免处罚,还能增加企业形象,吸引更多消费者,提升市场竞争力。
停车场管理方面的技巧
停车场的管理方面的技巧有:
一是建立完善的进出口管理,采用人脸识别、车牌识别或者RFID技术,实施入口及出口登记管理;
二是加强收费管理,收费系统要建立清晰的收费标准,并实行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
三是布置警示标识,制定明确的管理规定,引导汽车行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停车管理条例
为规范局机关大院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维护大院交通秩序,本着“安全、文明、便利、合理、整洁”为原则,为大家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确保机关大院办公环境井然有序,结合局机关大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停放车辆区域划分
㈠局机关大院东面生态停车位(靠华福公寓旁)和办公大楼东西两侧路面划线停车位为机关大院临时停区,用于外来办事人员的车辆停放。
㈡局办公大楼地下车库车位和西北面停车棚车位(含车棚旁生态停车位)为干职工固定停车区,用于干职工上下班车辆的停放。
㈢机关食堂大楼旁边停车位为接待车辆停车区,用于局接待来客的车辆停放。
二、停放车辆日常管理
㈠为了维护机关停车秩序,办公大楼前面(南面)、局机关大门口及院内道路、通道等禁止停车区域一律不得停放车辆,进入机关大院所有车辆必须按照地面标志线停放和行驶。
㈡局干职工上下班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到固定停车区域,并自觉停放在停车标线内,不得将车停放在通道、禁止停车区等标线以外或禁停区域,影响他人车辆出行。
㈢局办公室负责机关大院的停车秩序管理,督促保安员加强停车引导和巡察。
三、停放车辆纪律要求
㈠强化纪律意识。局机关干职工要严格执行本规定,服从停车安排,新增或更换私家车号牌要及时到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非单位干部职工车辆长期停放在机关大院的将视为无主车辆处理。
㈡强化责任意识。各科室(单位)负责人要承担起本科室(单位)工作人员上下班车辆停放的督促工作,并配合局办公室做好外来办事车辆停放的管理。
㈢强化纪律监督。局人教科要会同办公室不定期对单位停车秩序进行督查,对于干职工违规停车情况在局公示栏进行通报,并由分管办公室领导或委托办公室负责人进行约谈。
㈣强化外来车辆引导。局办公室要安排专人配合保安人员对外来车辆加强引导,对于违反停车规定,拒不服从管理的进行登记,采取发放温馨提醒单等方式,加强管理。
㈤强化文明意识。干职工要在按规定停车的基础上互相谦让和理解,体现财政干部的文明素养和公德意识。
㈥机关车位有限,车辆呈动态变化,干职工要自觉服从和配合办公室对车辆停放调整。
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
一、凡现有道路两侧、公共活动场所以及游览地区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各单位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自建的停车场),均属公共交通设施,一律由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除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外,任何单位不得任意占用或改变使用性质。
二、今后凡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体育设施,必须设置相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的设计要征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三、现有公用机动车停车场,经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组织人员收停车费。同时要报经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执照。收费标准及营业事项,要执行市工商及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未经批准已经组织收费的,要重新报经公安交通和工商管理部门审定,补办手续。不经审核擅自收费的应予以取缔。
四、体育场(馆)、展览馆、大型影剧院及大型饭店的停车场,暂不收停车费。其它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如遇有大型集会、政府级的各种代表团访问参观或有公安局加派交通警卫管理的和为其服务的工作人员的车辆停放,免收停车费。
五、公用机动车停车场地的维护,要随着道路管理的分工,分别由市、区县道路养护部门纳入道路维护计划。凡收费的停车场,由收费单位按市政或公路管理部门的规定,交纳场地维护费和设施费,日常保洁工作由收费单位负责。
六、本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公安局施行。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